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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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工作职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确定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处方手册、品种范围,审定新药选用、讨论药品的正确用法、淘汰疗效差、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
3、审核本医疗机构拟购入药品和品种、规格、剂型等,审定和监督本院用药计划,药品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医疗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本医疗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医疗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医疗机构临床各科合理用药。
院长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及时、方便;
(2)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组织本院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医院药品质量管理,对本院所经营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3)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签发质量管理制度;
(4)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质量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5)督促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保证质量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
(6)保证医院员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
(7)重视客户意见和投诉的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8)督促、检查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分管院长职责
(1)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管理工作,带领医院药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2)加强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对本院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
(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5)负责协调部门(岗位)之间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6)主管质量方面培训教育工作的实施;
(7)研究、部署、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工作奖惩提出建议,并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具体实施质量奖惩。
药剂科负责人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药剂科工作计划,开展督促检查,
总结汇报。
2、制定药品预算、采购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领导药品调配与制剂工作,指导或亲自参加复杂的药剂调配和制剂,保证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
4、督促和检查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5、领导药剂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6、经常深入科室,了解需要,征求意见,主动供应。得知有危重病员抢救时,组织人员积极参加,主动配合。
7、组织科室人员业务学习,进行技术考核,提出来升、调、奖、惩意见。
8、督促检查各科室的药品使用,管理情况。
9、组织实施药品登记、统计工作。
质量管理员工作职责
(1)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
(2)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3)在医院各部门、各岗位的协助下,负责对医院员工进行药品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药品购进验收、养护的业务技术指导;
(5)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反馈,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6)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药品处理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
(7)定期检查药房和药库的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8)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
(9)协助领导召开质量分析会,做好记录,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
(10)负责处理药品质量查询,对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
(11)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
质量验收员工作职责
(1)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原则,把好药品入库质量第一关;
(2)负责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逐批进行验收,有效行使否决权;
(3)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
(4)验收药品应在符合规定的待验区进行,普通药品应在到货后一个工作日完成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和需冷藏药品随到随验;
(5)应按照“药品验收抽样程序”的规定,保证验收抽取的样品具有质量代表性,验收完毕,应将抽样药品包装复原,并标明抽样标记;
(6)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检查,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7)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要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8)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以及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
(9)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法定的药品质量内容;
(10)对毒性、麻醉(含毒、麻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