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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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建字[2006]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责任的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指导各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范围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以下监理责任: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工程建设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
2.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内容,明确工程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监理工作。
(一)企业管理方面
1.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
2.应当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3.应当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依法落实监理责任的有关资料。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监理资料应当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施工准备阶段
1.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遵循了法定制度;
2.审查承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是否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4.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5.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6.审查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等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以及现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审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以及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建设危险源监控措施;
8.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对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遵循法定制度以及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实施监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改正,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向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三)施工实施阶段
1.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并在例会上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2.监理人员应当每天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发现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
3.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管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施情况作出评述. 4.对基础工程土石方施工、高大模板支护、起重机械拆装以及起重吊装等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应当实行重点监控。
5.复核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设备和各种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6.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界定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有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项目其它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工作内容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擅自允许施工单位开工,或者批准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对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报告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已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依法将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已将有关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1.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积极指导工程监理单位严格依法落实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责任;
2.督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对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和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