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历史专题复习:明清加强少数民族管理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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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加强少数民族管理的制度:
1、僧官制度:
明朝对西藏(乌思藏)加强统治的一种制度,即明政府酌情封赐西藏各教派首领,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法王为最高僧官。整个明代,西藏各教派势力都一心拥护中央政府。
2、土司制度:
(1)元朝实行,明朝沿袭。
(2)内容:
在西南设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土司长官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
(3)局限:
由于土司可以世袭,因此往往形成割据势力,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3、改土归流:
(1)背景:
明清时期在西南实行土司制度,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由于土司可以世袭,因此往往形成割据势力,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2)含义:
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
(3)实行:
·明朝:
改土归流十分有限。(永乐年间两个宣慰司叛乱,平定后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省级行政单位,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清朝: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
前提条件:平定三藩之乱。
概况:1726年,雍正帝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意义:改土归流,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的状态,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4、册封制度:
5、金瓶制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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