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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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厅《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审定认定结果,检查督促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初步评议,出具评议意见。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本年度泉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人员组成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残疾学生按省定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省定标准和比例应助尽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原则上,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数的15%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认定。各系以同类专业学生总数(或班级学生总数)为基数,确定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2.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含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4.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5.单亲、父母年事已高、父母患病长期卧床或残疾等,家庭因缺乏劳动力导致经济收入少;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

第九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

(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为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二)家庭为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及存折复印件。

(三)父母下岗生活困难,提供《下岗证》复印件。

(四)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五)建档立卡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认定办法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于10月13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学校在向录取的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每学年开学初,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报《高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根据学生填报信息对应测评指标设置的权重分值,计算得出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

第十四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计算得出学生的评议得分。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把学生的测评得分与评议得分进行累加,算出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档,初步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六条各院(系)相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若有变动,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月支出费用高于在校学生基本生活学习平均水平,或有高档、奢侈消费等现象的学生,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的困难学生资格: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三)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行为;

(四)不参加学院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五)不服从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安排。

第十九条院(系)资助工作小组不定期地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核查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还将追回相应学年的无偿资助款,并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的记录。

第二十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学年随机抽查部分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并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可根据本细则制订符合本院(系)实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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