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部门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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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中国科协反馈意见,充分保障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的严肃性、公正性、精准性和规范性,加强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家是指入选中国科协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是指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使用专家开展财政项目立项、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的评审、评判和评价。
第四条专家实行实名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共建共享、动态管理、精细分类、精准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专家评审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对专家库建设的整体设计、系统维护、使用管理等进行统筹谋划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是专家管理的责任单位(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负责专家的征集推荐与入库资格审核,并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专家评审活动、专家履职情况评价等。
第七条专家信息采集和管理、专家库日常使用、专家评审
信用档案建立等依托中国科协财务内控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入库专家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专家分类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进行分类,包括学术交流类、科学普及类、智库类、人才类、国际合作类、政策法规类、社团管理类、党建工作类、信息化类、财务管理类等。
各类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人。评审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再增加或细分评审专家类别。
第十条专家入库程序。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推荐入库两种方式。专家自荐视同公开征集。
公开征集入库。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定期在中国科协官网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可自愿从中国科协官网下载并填写《中国科协项目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定期集中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书记处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在中国科协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计划财务部按程序— 2 —
入库。
推荐入库。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报书记处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在中国科协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计划财务部按程序入库。
第十一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加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的评审活动,不得领取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第十三条专家信息变更。专家信息有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审核后,报计划财务部及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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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变更不再进行公示。
第三章专家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开展项目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须组建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应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确有必要的,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特邀相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特邀专家数量不得超过评审小组中专家总数的1/3。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指派1人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代表参加评审小组。
第十六条专家抽取程序。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通过系统提交抽取专家的申请,说明使用专家事由,明确评审小组结构、专家类别和数量、回避条件、抽取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等,经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系统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第十七条通讯评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通过网络、邮件等向专家发送评审材料,并对通讯评审意见的撰写提出具体要求,评审材料包括项目相关材料以及通讯评审意见撰写说明或指导文件等。
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评审材料,撰写评审意见并及时通— 4 —
过回函、邮件等方式向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反馈,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撰写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会议评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在会议评审前,向专家提供评审所需要的评审材料,告知专家会议评审的讨论、投票等基本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基础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
重大项目评审须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九条专家评价。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在相关评审、评估等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对每位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专家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评审费标准为800元/人、半天(税后),一天不超过1500元/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评审费标准为500元/人、半天(税后),一天不超过900元/人(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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