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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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之争的缘由探究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之争的缘由探究
全 一致 , 而且 对 财务 报 告 进 行 审验 的 审计 学也 有 一 系 列 的理 论 前 提 , “ 计 假 设 ” 面 对 如 此 复 杂 、 即 审 。 与 法 律毫 不 相 同 的专 业 领 域 , 学 界 没 有 能 力 对 其 法 专 业 准则 进 行 合 理性 审查 , 计 师 才 是 该 领 域 的专 会
应该 具 有 调 整 专 业 团 体 与社 会 上 不 特 定 的第 三 人
之 间审 计法 律 关 系 的 效 力 ( 延 , 0 3 。而 且 《 颜 20) 注 册会 计 师 法 》 为 反 映 公 众 意 志 的社 会 规 范 , 作 已在 第2 1条 、2条等 法 律 条 文 中对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事 务 4 所 在什 么 情 况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做 出 了 明确 界 定 , 判 定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过 错 ( 要 是 过 失 ) 依 据 就 是 独 主 的 立 审计 准 则 ( 峰 , 0 4 。其 次 , 国 和 中 国在 法 高 20 ) 美
关键词 : 立审计 ; 独 审计 准则 ; 律 地 位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2 92 F 3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0 1 20 )3— 0 5 0 10 —6 2 (0 6 0 0 3 — 4
近 年 来 , 册 会 计 师 涉 诉 的 民 事 案 件 不 断 增 注 多 , 注册 会计 师应 否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据 《 而 根 民法 通 则 》 其 要 件 有 四个 : 权 事 实 、 观 过 错 、 害 结 , 侵 主 损 果 、 权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其 中核 侵 心 的要 件 是 当事 人 主 观 上 是 否 有 过 错 。过 错 包 括 欺诈 和过 失 , 诈 行 为 肯 定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里 欺 这 我 们不 谈 。而 法律 上 的过 失 就 是 “ 该 预 见 到损 害 应 结 果会 发 生 , 因为 疏 忽 大 意 没 有 预 见 到 ” 者 “ 然 或 虽 预 见 到但 轻 信 可 以避 免 ” 。如 果 注册 会 计 师 应该 预

独立审计准则在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中的法律地位(doc 6页)(免费下载优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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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独立审计准则在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中的法律地位也谈独立审计准则在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中的法律地位作者肖义方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1] 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则、职业后续教育规则和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规则一起,构成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其中独立审计准则处于核心地位。

会计界普遍认为,既然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标准,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即使是审计失败也不应负法律责任;[2] 法律界则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仅是行业内部标准,不能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法定依据。

[3] 这种认识上的严重分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看待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成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焦点。

下面我们从独立审计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出发,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比较违反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过错之间的关系,探讨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标准。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独立审计准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

从1844年英国颁布《公司法》确立审计制度起,到20世纪中叶以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并无独立审计准则。

有观点认为,会计职业是一个自由的职业,审计是一门艺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职业技能和经验去判断和决策,审计准则会扼杀注册会计师们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妨碍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的提高。

但是,正当注册会计师职业蒸蒸日上,注册会计师地位显著提高时,在1938年,美国暴发了麦克森·罗宾斯(McKesson & Robbins)公司破产事件,暴露了审计程序与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注册会计师职业社会声誉受到巨大的冲击,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热烈讨论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严重关注。

SEC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审计程序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应收账款的询证、对存货实地盘点和对被审计人内部控制的详细评价等程序要求。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四条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的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第五条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八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第三章外勤准则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十八条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第四章报告准则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1995年12月25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48号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本序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1 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2 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3 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 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1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2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3 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2.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四、独立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1.独立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3.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五、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咨询组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独立审计准则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独立审计准则组成员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3.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中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4.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外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外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六、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1.选定项目.独立审计准则组提出独立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财政部审批立项.2.拟订初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独立审计准则组修订后,向财政部提交征求意见稿.3.征求意见.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见.4.修改定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组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5.发布.财政部批准发布独立审计准则.6.修订.独立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修订,财政部批准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行独立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行独立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册协会”)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是在国际审计准则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监管要求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准则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对中注册协会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进行阐述。

首先,中注册协会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背景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求。

作为国内重要的资本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日益壮大,需要具有独立、专业的审计机构和人员来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维护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审计师独立性要求以及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审计质量,保障投资者利益。

中注册协会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准则对审计师的独立性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它要求审计师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不受任何利益冲突或其他影响。

准则明确规定了审计师与受审计组织的关系、审计师参与受审计组织的活动以及应对可能的利益冲突等问题。

其次,准则明确了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它规定了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包括审计计划的编制、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评价、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财务报表的审计等。

准则还要求审计师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来开展工作,并对审计文件的保存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此外,准则还对审计师的报告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它要求审计师在审计结束后向受审计组织和有关方面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发现和意见进行说明。

准则明确规定了审计师对审计过程和结果的负责,以及应对可能的法律和道德责任的要求。

最后,中注册协会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审计准则的更新,中注册协会在审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将继续吸纳和运用国际最佳实践。

同时,中注册协会还将加强对会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

综上所述,中注册协会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是以国际审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和监管要求制定的。

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

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__独立审计准则__大全(2001年10月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返回目录本序言旨在讲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公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

本序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2.1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差不多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2.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养和执业水平。

2.3明确汪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爱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

2.4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2.1独立审计差不多准则。

独立审计差不多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差不多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差不多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差不多依据。

2.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差不多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差不多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专门行业、专门目的、专门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执业规范指南。

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差不多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1 .独立审计差不多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汪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实施与完善

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实施与完善

况 、经营成果和 资金变动状况。如 果会 计报表 的编制符合 企业会计准 则》及 国家其他有关 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那
R v w :针对财务信息 的可信性保证 ei ) e
业 务 , 有 财 务 信 息 审 核 业 务
法规 的规定,这 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 也 符合 国际惯例。但 国家其他有关财
务会计 法规的规定 内涵 尚需进一步明 确 ,是否包 括 会计 法 和 《 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 条例》 能否按照企 业性质和 , 规 模明确为 企 业会计 制度 、《 金融保
此 ,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 自l g 年初, 4 g 开 始筹备独立审计准则研究制定 计划, 6月,财政 部批准独立审计准则研 究制
定计划 。同年 1 月,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 D
会成立 中国独立审计 准则组 , 独立 审计 准则的制定 工作 正式启动。 l g 年发 从 5 g
布第 1 批独立 审计准则起,到 2 0 年 3 02
台的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4 号一 盈 利预测审核》 独 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9 、 号 对财 务信息 执 行商定程 序 和
解 ,并不增加注册会计 师的责任,我们
认 为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情况在保 留意见 段 之后增加说 明段 。 最后是审计报告意 见段 中的 合法性和 贯性 ”问题。合
协会 非 常重视 独立 审计准 则 的制定 工 作,并将其作为注册 会计师行业 管理 的
重要手段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注册
二、 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施行起
由控股股 东完全操纵董事会 、 管理层 和
会计师法 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中国注 册 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 业准则、 规则 , 经财政部批 准施 行。 为

关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几个问题

关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几个问题

关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几个问题自1996年以来,财政部先后批准施行了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的陆续出台,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也有一些同志针对独立审计准则提出了一些疑问,对此,笔者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问题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括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

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但独立审计准则对某些内容只作原则性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时更多地需要进行职业判断。

有些注册会计师认为,如果能对审计风险、重要性水平等进行量化,独立审计准则的操作性会大大增强,可以省去许多职业判断的麻烦,同时在出现法律诉讼时也有一个衡量标准。

事实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刻也离不开职业判断。

因为每个审计业务都有不同的特点,涉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等诸多因素,用一个不变的数量指标来规范种类繁多的审计业务,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

国外会计职业界也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把某些职业判断转化为定量指标。

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发达,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美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公认审计准则(GAAS,相当于我国的基本准则)、审计准则说明书(SAS,相当于我国的具体审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解释(对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

从其内容来看,虽然GAAS和SAS 是指导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权威性标准,但是,它们提供的指导却比人们所希望的要少。

许多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准则应当对如何决定应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作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减少审计决策的困难,并保护注册会计师免受审计不当的指责。

然而,准则过于具体,将使审计工作由一项专业判断性工作变成一项机械的证据搜集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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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本文档旨在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它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审计准则》是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过程中的行为而制定的。

审计是一项关键的职责,旨在提供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公正和可靠的意见。

为了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适度程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审计准则》的规定。

审计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审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工作时能够遵循一系列准则和原则,维护公众利益,保护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适当性。

这些准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精神、专业判断、尽职调查、保密义务、报告格式等。

在中国,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于政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以公正、客观和专业的方式审计这些财务报表,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它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一个规范行为的框架,确保他们在独立审计过程中遵循统一的准则和原则。

这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信度,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是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过程中的行为,并保证其独立性和专业判断的准确性而制定的。

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审计准则的建立原则:准则的制定基于公正、独立和专业操守的原则,旨在保证审计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适用范围:准则适用于所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参与的审计活动,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业务行为准则:准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包括诚实、勤勉、保密、遵守法律法规等要求。

对审计独立性的要求:准则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

审计工作的组织和执行:准则对审计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提出了要求,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审计证据的收集和评价等。

《谈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谈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谈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在国外,独立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

在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

《注册会计师法》第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可见,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

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条规定的责任。

可见,《注册会计师法》作为反映公众意志的社会规范,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主要是过失)的依据是独立审计准则。

这也是会计界对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普遍看法。

法官为什么不认同独立审计准则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报告(鉴证性报告)误(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导他们作出正确的决策,导致他们产生损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经济学分析

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经济学分析

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审计并 出具审计报告并不能免除责任。
美 国近 几 十年 来 的 司 法 实 践 表 明 , 具 体 个 案 中 , 官 在 法
判 的结果。公众对 审计作 用的过高期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不符合社 会整 体
利 益 的 。为 明 确 社 会 的 有 效 选 择 , 会 应 当 有 一 份 公 共 契 社 约 , 符合 审计 收 益 最 大 化 的 审 计 程 序 做 出要 求 。 因 此 , 对 如
契 约 的功 能 。
事侵权赔偿案件 的基 本规定》 (法 释[ 0 7 l 20 ]2号) 注册会 , 计 师已经遵守执业准则 、 规定的工作 程序并保持必要 的职业 谨慎 , 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 的会计资 料错误 , 注册 会计师不
承担 民事 责 任 。从 法 律 条文 的角 度 看 , 立 审 计 准 则 法 律 地 独
对 于是否用审计准 则作 为标准来衡 量注册 会计 师特 定职业
行 为是 否 有 过 失 的看 法 并 不一 致 。但 是 中 国 的 《 册 会 计 师 注 法》 等法 律 赋 予 了 独立 审 计 准 则 崇 高 地 位 , 立 审 计 准 则 在 独
果注册会计师完全遵 循了契约所规定 的审计程序 , 即使会计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的法 律 地 位 问题 。
二 、 立审 计 准 则 的社 会 契 约功 能 独
则 的 法 律地 位
( ) 一 注册会计师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选择的经济学分析 对注册 会计师 民事 责任归 责原则 进行法律 分析可得 出
之, 如果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不 具 有 法 律 上 的权 威 性 , 注 册 会 计 则
实质是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达成的社 会化契约条 款 , 是独

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实施与完善(1)

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实施与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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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工作的进展情况二、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施行起到的积极作用独立审计准则的施行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国家对上市公司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的审计报告。

在某种意义上,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间接地实施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是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市场是重要的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通过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安全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三是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

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审计等服务,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起到了推动作用。

从注册会计师职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分析,也有一些不利因素影响独立审计准则的施行:一是相当数量的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股权比较集中,极易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即由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注册会计师如果与管理层出现分歧时,公司容易发生购买审计意见(OpinionShopping)行为。

二是整个市场对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尚未形成强烈的内在需求,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往往考虑的是审计费用,而非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执业质量。

三是相当数量的企业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经济利益驱使某些注册会计师通同作弊,独立审计准则得不到贯彻落实。

三、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从国际审计准则看,其体系已经发生变化。

国际审计与可信性保证准则理事会已将审计纳入可信性保证业务(AssuranceEngagements),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可信性保证业务和相关服务(RelatedServices)。

可信性保证业务针对的对象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系统与过程(SystemandProcesses)、行为(Behavior)等。

独立审计的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的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四条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章外勤准则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其他论文文档]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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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地位分析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在经济交易中对会计信息的依赖逐渐增强,对审计的需求不断增加,审计侵权责任必将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审计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如何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是正确追究审计侵权责任的关键。

对于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过去曾经有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也不能作为审计失败的抗辩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财政部制订的法规,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而未能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审计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畴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后,对审计准则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似乎销声匿迹了。

我国的审计准则分为规则导向和风险导向两个阶段。

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06年之前分批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谨慎执行了规定的审计程序就必定等同于遵循了审计准则。

《若干规定》中所指的审计准则是尚未实行风险导向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是没有疑问的。

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施行的审计准则。

2016年1月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修订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涉及7项审计准则。

这次审计准则的修订是对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完善和国际趋同。

例如本次审计准则最重要的修订内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实体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然而,(1)哪些事项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2)同一项关键审计事项,因为不同注册会计师有不同的判断,该事项可能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中进行描述,也可能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中描述。

论独立审计准则在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中的法律地位(1)

论独立审计准则在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中的法律地位(1)

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1] 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则、职业后续教育规则和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规则一起,构成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其中独立审计准则处于核心地位。

会计界普遍认为,既然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标准,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即使是审计失败也不应负法律责任;[2] 法律界则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仅是行业内部标准,不能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法定依据。

[3] 这种认识上的严重分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看待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成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焦点。

下面我们从独立审计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出发,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比较违反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过错之间的关系,探讨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标准。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从独立审计准则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独立审计准则是司法推动、公众参与、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sec干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担纲综合作用的产物,是控制和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标准,其实质是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达成的社会化契约条款,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其质量和公众公司公开的会计信息一样,其质量并非一目了然,会计信息和审计鉴证都是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产品,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掌握的审计质量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的状态,那么怎样才在供需双方约定审计服务的质量呢?人们通过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发现,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程序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对审计过程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准则,确定衡量审计行为的标准,是约定审计服务质量切实可行的办法。

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在性质上是一份约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契约条款。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一个社会化契约,对独立审计质量的约定当然应该是这个社会化契约中的质量条款,这个质量条款从形式上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自己制定的,实质上是作为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谈判的结果。

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

序言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 (1)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 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 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和有关方 面意见并交独立审计准则组修订后,向财政部提交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 见。
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 稿。
1独立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 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 3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制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 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 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 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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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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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当前《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热点之一。

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有不少新的突破,但也有不少人提出对此问题需作进一步商榷。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与“审计社会期望差”问题密切相关,尽管审计期望差已不是一个新话题,但过去的研究并未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从传统的理解来看,审计期望差的存在是由于公众对审计作用的错误认识,因而解决的办法应当是加强沟通与宣传,促进公众对审计行业的理解。

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原因,没有抓住问题产生的根本制度原因——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二、制度成因
从经济学角度观察,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种奇特的制度安排: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但产品的质量却是由营利性的私营部门来决定,审计期望差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为说
明这一问题,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社会审计服务与私人产品的区别:
(一)公共产品与决策的外部性
以商品为例,如果商家询问顾客是否需要质量最好的商品,答案并不一定是肯定的。

消费者可能在小商品市场或豪华的商场中购物,从整个行业来说,消费者对于这两种购物场所都没有产生过任何期望差,其原因在于价格与质量是由消费者自己选择的。

在选择小商品市场的低价格的同时消费者也就接受了较低的质量;而在选择商场的高质量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就接受了商场的高价格。

在这一过程中,质量和价格都是消费者决策所考虑的变量,消费者可以自己做出权衡,他们清楚地知道:商品的质量与价格是相关的。

然而,审计服务面临的情况完全不同,绝大多数情况下,外部使用者无须为会计信息的使用付出成本,证券市场上的会计信息更是一种公共产品。

因此,尽管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信息生产成本的制约,但投资者只考虑会计信息对其投资决策的价值,而不会去考虑会计信息的生产成本。

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信息成本是外部变量,其多少与已无关;他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的质量,信息质量越高越好。

(二)审计准则的社会契约功能
尽管对公众个体而言,审计成本可以作为外部变量不予考虑,但对整个社会来说,一切收益与成本都是内部变量,社会的选择应当以审计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采用抽样审计技术能够以合理的成本检查出会计报表中大多数的错报和漏报,因此是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则的。

如果要完全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弊,社会则可能需要为此付出比以往高出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审计费用,这对整个社会来说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对审计作用的过高期望是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

为明确社会的有效选择,社会应当有一份公共契约,对于符合审计收益最大化的审计程序做出要求。

这份公共契约在确定审计程序的同时也确定了社会可接受的审计成本水平以及与成本相对应的审计失败率。

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循了契约所规定的审计程序,即使会计报表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免责,因为这种错误是社会为节省审计成本而自愿付出的代价。

不难发现,独立审计准则所发挥的就是这样一种契约的功能。

(三)审计准则的尴尬地位
尽管审计准则起到了契约的功能,但它具有契约的地位吗?由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是政府部门,也不具备代表公共利益的资格,因此,它所制定的专业标准在形式上只是一种“家规”,不是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强制公众接受。

所以,面临诉讼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无法依靠审计准则来做出有效抗辩,以执业准则作为法律依据只能是执业界的一厢情愿。

纵览社会各行业,行业标准通常都是由主管部门制定的,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的代表,因此这些行业标准对于行业外同样具有约束力。

即便个别领域没有法定的行业标准,其产品也不会是公共产品,客户会本能地根据价格确定合理的质量期望。

对于公共产品,要么提供者是非营利性质的(例如慈善机构),对其提供服务的质量不可能要求承担责任;要么提供者为政府部门(例如公安部门提供治安保障),其产品质量直接体现了政府的意志。

而就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它虽属于营利性私营部门,但却提供公共产品,对其执业质量又无法确定标准,所以说,其制度安排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即:独立审计准则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三、美国模式的分析
也许有人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体制包括执业准则的制定模式都借鉴了美国的经验,为什么还存在上述问题?
(一)笔者虽不敢妄下断言认为完全的行业自律体制不合理,但有理由认为,完全由执业界自己来制定执业准则首先在形式上就不易为公众所接受。

美国近期发生的事件使得监管层开始反思其过于信赖的行业自律作用,完全由行业来制定准则难免授人以柄,给人怀疑的理由。

(二)根据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设立一个上市公司会计监督理事会(PublicCompanyAccountingOversightBoard)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进行监督,该理事会的五位成员中公众代表占到三位,理事会拥有制定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准则的权力。

这意味着美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权已经开始脱离执业界的掌握。

(三)两国的法律制度不同。

尽管美国未对审计工作的技术标准进行正式立法,但英美法系国家中法院判例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也就是由法官来创设法。

多年来的涉及审计报告的判例积累就已形成一部事实上的法定审计标准。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体制和司法环境的差异决定了关于审计的法定标准一定要通过立法活动来设立,而不是交由法官来判断。

四、问题的解决
由上可见,解决社会期望差的问题,只能从制度上着手,也就是由社会各方共同制定审计准则,同时提高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社会契约。

目前,《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正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

笔者认为,在修订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思路:(1)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执业准则为注册会计师过错判定标准,同时法律对准则的制定过程、准则制定机构的代表构成作出规定,保证社会各方的参与。

(2)由财政部门来制定和发布审计执业准则,这样,从性质上看,执
业准则属于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从形式上看,政府部门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制定的准则就是一种公共契约,应当为公众所接受。

当然,无论由哪个机构制定执业准则,都应当充分征询各方面的意见,真正让社会来共同制定这份“契约”,这样的执业规范才能具有权威性,才能为各方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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