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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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1、原则
(1)全面分析、因地制宜的原则 (2)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3)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
2、内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和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 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 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 民族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 状况。
第一章 城乡规划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一、城乡规划法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956年,原国家建委颁发了我国第一个城市规划方面的管 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80年12月,原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 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第一个行政法规《城市规 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
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核心是严格“一书两证”制度,即核发选址意见书制 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制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1、选址意见书及其适用范围 选址意见书:是指在建设工程的立项过程中,建设单 位上报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拟建建设工程的具体方位和范围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 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详细规划
以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乡近期建设区域 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 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 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 划。
二、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原则 3、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民 族特色的原则 4、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 的原则 5、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三节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3、城市旧区改建的重点 重点是对危房集中、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 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成片拆除重建或 局部调整改建的方法,使各项设施逐步配套完善。 最终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交通运输和生活居住 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提 高城市综合功能。
2、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 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 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 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 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审批。
绪论
园林的技术法规 包括技术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规程等内容。 中国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方面的技 术法规体系,1985年颁发了《园林苗圃技术规范》和《动物园动 物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其他 园林绿化与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密切的 联系,这些部门制定的法规中,对园林绿化也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了城乡森林覆盖面积及其保护的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绿化作为重要 的环境保护措施,规定要与工厂同步建设。国家建设委员会发布 的《城市规划暂行定额指标》中规定了城市各级绿地设置的标准。 交通、冶金、化工等部门的法规对铁路、公路、工业企业的绿化 也有相应的规定。
建设部部门规章: 1991.8.2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2.12.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 管理办法》 2001.1.2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02.8.3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2005.12.2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 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 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 量。 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 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 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协调;建设 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 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的环境可能产生 的污染和影响。 ③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 护规划是否协调。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一、城乡规划的种类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 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
(一)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的内容 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 局,引导城乡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镇的发 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 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 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 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 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2、总体规划期限:20年。
园林法规
绪论
园林法规 code and standard of landscape and garden 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 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项事业之 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 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 园林的行政法规 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2年12月 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进行城市园 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这个《条例》规定了城市 园林绿地包括的内容、范围、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标准,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等。
三、城乡规划 1、城乡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 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 定城乡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乡土地的合理利 用,城乡的空间布局和城乡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 署和统一规划。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我国古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 或者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绪论
绪论
绪论
绪论
绪论
绪论
绪论
园林景观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可分为5个层次: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地方性规章
绪论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根据建设部[1990]建标字第40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 制组广泛调查、参阅有关文史资料,认真总结、提炼,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通用术语;3.城 市绿地系统;4.园林规划与设计;5.园林工程;6.风 景名胜区。
第四节
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城市规划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以非农产业和非 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城市规划: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 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 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 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三)城市新区开发的类型 1、新市区的建设; 2、经济技术开发区 3、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 4、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五大组团构建南昌城市新区:南昌将以梅岭
(山)、赣江(江)、鄱阳湖(湖)为主体全面 协调开发,推动南昌作为省会城市的影响辐射作 用,为推动江西生态大省生态崛起起到示范作用。 昨日,南昌市召开规划会,审议“山江湖”综合 开发战略——外围组团规划,将南昌最为核心的 三类战略性生态资源梅岭、赣江和鄱阳湖纳入到 城市开发建设的空间视野,五大组团规划中有三 大组团的规划提交审议。根据规划,到2020年, 南昌城区面积将达到350平方公里,城区人口达 到350万人。
第三节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一、城市新区开发 (一)概念 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 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 设活动。 (二)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 1、量力而行的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 3、方便宜行的原则
第三节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四、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 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 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 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 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三节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二、城市旧区改建 1、概念:城市旧区改建是指按照城市规划的原则 和要求,对城市旧区的布局、结构及各项设施进 行的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 2、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 (1)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 (2)旧区改建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 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3)旧区改建与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 的原则
(2)核发程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 应进行现场检查,审核有关文件,对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同时提出规划限定要 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项目,由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报建单位,并告知选址不 当的主要原因。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意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二、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与之 配套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 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 批办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域适用范围:规划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 须遵守本法。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 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人的适用范围:凡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①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②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 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③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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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核发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须向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①项目选址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工业项目或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加送工艺基 本情况(对水陆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的要 求),建成后可能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对周边声 区建设的建设性控制要求及“三废”排放量与排放方 式(环保评价书、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资料); ④利用原址建设或有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附送1: 500或者1:1000地形图或航测图、土地权属证书或 房屋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