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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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3月27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服务职能,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有湖南特色的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打通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实现“三量齐升”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和引领,现就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改革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1. 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

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类项目,主要实行前资助方式支持;对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等,主要实行后补助方式支持;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

2. 加大财政科技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在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中,集中7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建设。

改革科技专项资金统筹配置方式,每年选择4-6条重点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行技术创新体系集成支持,采取竞争择优、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承担单位,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市州和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协调,着力突破产业发展各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实现项目、人才、基地平台和产业的结合。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治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进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方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淌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时期,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同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1(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专利质押融资工作总结

专利质押融资工作总结

专利质押融资工作总结一、引言专利质押融资是指以企业拥有的专利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不仅可以解决企业筹集资金的问题,还能充分发挥专利的价值,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主要对我所在企业在专利质押融资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对今后的工作进行展望。

二、专利质押融资的优势1.解决资金需求:专利质押融资能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发展。

2.保护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融资的过程中,企业仍然保持了对专利的所有权,通过专利质押融资,既能获得资金,又能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

3.提升企业信用:专利质押融资是企业的一种财务操作手段,对企业的信用度有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地位。

三、专利质押融资的应用实践在我所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专利质押融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和探索。

下面是我们的具体实践经验。

1. 评估专利价值在进行专利质押融资前,首先需要对专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我们成立了由技术、法务和财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评估团队,通过对专利技术和市场前景的评估,确定专利的相关价值。

2. 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根据专利的价值和企业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进行合作。

我们与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融资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合作,他们对我们的专利价值给予了充分认可,并提供了有竞争力的贷款条件。

3. 完善专利质押材料在与融资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后,我们针对专利质押融资需要准备的材料进行了整理和完善。

这些材料包括专利权属证明、专利评价报告、财务报表等,以确保专利质押融资的顺利进行。

4. 建立专利风险管理机制专利质押融资涉及到专利所有权的流转,需要对专利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我们建立了专利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专利的维权和监控,确保专利所有权的安全。

5. 健全后续监管机制在专利质押融资完成后,我们建立了相应的后续监管机制,定期跟踪企业财务状况和专利价值变动情况,确保专利质押融资的顺利进行,并及时与融资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永政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4日永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进一步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22〕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对上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0.3万元。

对上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按照欧洲、美国、日本每件2万元、其他国家(地区)每件1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并有1家以上企业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的,给予地理标志持有者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成功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0.2万元。

二、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轻资产、初创类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汇报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汇报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汇报一、融资项目概述本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主要涉及某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

该公司拥有多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但由于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需要大量资金,公司面临流动性压力。

因此,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缓解短期资金需求。

二、融资需求分析经过对公司的深入了解,我们认为其专利权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公司需要的融资额度为XX万元,用于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考虑到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有较好的还款能力,银行同意为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三、知识产权评估为了确定融资额度,我们对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评估。

评估机构采用多种方法对专利的价值进行了全面评估,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

最终评估结果显示,公司的专利权价值为XX万元,满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

四、融资额度与利率根据知识产权评估结果和公司实际需求,银行同意向公司提供XX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利率方面,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公司信用状况,制定了合理的贷款利率,有效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

五、融资期限与还款计划本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期限为X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资金回流情况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同时,银行要求公司在借款期间保持稳定的经营状况和按时还款,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

六、风险评估与管理尽管本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价值评估,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银行对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为了降低风险,银行制定了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如定期对专利权进行评估、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措施等。

七、合同签署与质押登记在确定了融资方案和风险管理措施后,银行与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

同时,双方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在完成登记后,银行的放款程序正式启动。

八、资金使用监管为了确保资金用于合规途径和有效使用,银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进行了监管。

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

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

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发[2013]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发布日期】2013.01.21【实施日期】2013.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支持企业创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价值,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一)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境内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做质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二)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政策,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加强风险管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条件成熟的,可以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专门的贷款产品管理。

(三)商业银行要结合国家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尽职调查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商业银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可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家咨询制度,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专家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审查、评估、处置变现等方面的咨询意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水平。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不断改进服务,提供指导,从各方面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

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知发〔2013〕30号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或提供质押融资反担保业务,特制定《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2013年7月16日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并形成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中小微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或著作权出质的形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包括直接质押融资和间接质押融资两种形式。

直接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直接向商业银行出质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担保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融资。

间接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向担保机构出质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反担保,通过担保机构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融资。

第四条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和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从长沙市知识产权事业专项资金中设立。

第五条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长沙市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和补助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贴息和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第六条贴息是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后所支付的银行利息的补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湘政发[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下发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引导,加大扶持,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坚决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一)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

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国内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来湘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凡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等公共资源型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区内拥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促进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指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或者借款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的专利权(权利人必须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出质,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服务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区且在本区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在本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指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2000 万元作为本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只限于作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和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申请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时的增信保证金和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担保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具体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扶持资金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和增信功能,获得 5 倍以上的银行授信资金服务于区内科技企业。

第二章用途和条件第七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之一、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期货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意见。

1、推动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

面向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新材料、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和人口健康等重点产业和重大民生改善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提升科研承载能力。

建立省部共同出资、联合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新模式与新机制,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与科技贡献率相匹配的税收增量奖励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2、引导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财政奖补等普惠政策。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创新投入,省级财政根据经审核确认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对其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

推动运用“互联网+”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政策兑现效率。

支持高校加强科研,将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等科技绩效指标作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湖南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

湖南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

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日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法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2、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支持力度。

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从2013年起,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全部合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4亿元增加到1.6亿元。

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以及改善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和创业基地建设。

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倾斜。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支持力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5%给予资助,降低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外汇风险。

新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报建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元/平方米征收,利用闲置场所改造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免征各项报建费。

3、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激励机制。

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考核奖励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入。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

4、借款人应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本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求(一)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剩余有效期较长。

3、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能够通过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五、贷款申请与审批(一)借款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资料。

3、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4、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浏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支持创新创业,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促推市域科技创新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专利条例》《长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知识产权补助专项。

第二章补助范围第三条补助范围:发明专利授权补助;PCT授权补助;专利密集型企业补助;专利维权补助;贯标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补助。

第四条各园区参照本办法对本园区内企业(个人)自行实施补助。

第三章补助申请程序第五条申请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市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本市居民,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讯地址在本市。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补助应自专利申请或授权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补助标准(一)发明专利授权按2500元/件标准补助。

(二)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公布或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5.30•【文号】国知发运字〔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强的紧迫感、更高的主动性抢抓当前关键时间窗口,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资金政策效应,稳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

对于专利年费(不含授权后首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享受我国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权,将该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自动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不产生滞纳金。

(二)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迅速落地。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省份要加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第一时间提前开展项目征集储备,重点支持具有专利转化需求、符合相关项目支持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存在短期困难的市场主体,力争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

(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存量资金。

有关地方要积极盘活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目资金,对于到期退出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重点向直接惠企纾困的支出方面倾斜,力争在2022年上半年应支尽支。

尚有结转资金的第三批、第四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升使用绩效,直接惠企的项目要先行落地,在2022年底前将全部资金执行完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长政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产业导向和成果转化(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产业。

(二)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见http://);市发改委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产业发展目录》(见http://)。

(三)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分批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认定,并负责认定项目的发布、管理和推介工作,在“长沙科技成果转化网”(http://)上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有关信息。

(四)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10号)和当年《长沙市科技计划指南》申报立项。

专利质押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专利质押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专利质押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一、质押贷款的条件
1.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申请质押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2.专利的价值较高:质押贷款的专利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以便金融机构认可其作为抵押物。

专利价值的评估通常由评估机构进行。

3.专利质押物的清晰归属:专利权的归属必须清晰,并且没有法律纠纷。

质押贷款方和贷款人都需要确认专利的所有权问题。

5.获得贷款机构审批:最后,申请人必须通过贷款机构的审批,符合其贷款政策和要求。

二、质押贷款的流程
1.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申请人需要对比不同的贷款机构,了解其贷款政策、利率、还款方式等信息,并选择合适的机构。

4.专利评估:贷款机构会对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专利的价值。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5.签订质押合同:如果贷款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和贷款机构将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贷款的具体条件。

6.办理贷款手续:申请人需要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如向贷款机构交付专利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等。

7.放款和贷款管理:一旦贷款手续办理完毕,贷款机构将按照协议将
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并指导贷款人进行还款。

8.还款: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贷款人需要按时进行还款,以免产生逾期或违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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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发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是服务经济发展、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手段,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

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推动运用知识产权创业富民,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财富价值和融资功能日益凸显。

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推动拥有专利的企业运用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资源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和品牌;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破解发展瓶颈,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发布实施,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技创新带动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创业富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全力推进这项工作。

上传者知盟网
二、积极探索,创新专利权质押贷款金融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及时跟踪长沙市科技型企业发展动态,广泛收集长沙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情况,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项目,掌握了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发展前景好、产业带动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和项目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给予重点支持。

同时,要不断完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结合本行(社)实际,制定相应的专利权贷款实施办法和细则,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创新授信评级、信贷产品和服务手段,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创新担保抵押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在专利权质押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掌握并密切关注该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及其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对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银行与借款企业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手续。

三、强化服务,构建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体系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加快专利权出质登记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结合长沙实际,制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经办部门、人员职责,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企业做好专利权质押查询、质押登记等手续。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促进专利权评估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评估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

支持现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发展专利权评估业务,逐步建立专利权评估准则体系。

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以国家专利技术(长沙)展示交易中心为基础,进一步整合全市资源,建立统一的专利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服务功能,畅通专利权变现处置通道,降低金融风险。

四、加强协调,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督导,确保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创造便利条件。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切实履行专利权监管职能的同时,要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和联系制度,会同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企业和银行的联系和沟通。

科技主管部门要用好用活科技扶持基金,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为专利权质押贷款储备项目资源,及时向银行发布科技型项目、推荐优质专利权企业,为银企合作搭建桥梁。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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