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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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
《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已于2005年12月13日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实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金融理财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理财师是指从事金融理财,达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Education)、考试(Examination)、从业经验(Experience)和职业道德(Ethics)标准(以下简称为“4E”标准),并取得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士。在本准则中,CFP TM执业者和AFP执业者统称为金融理财师。
CFP执业者是指有权使用CFP TM,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或资格认证标志(总称“商标”)的人士。此商标是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 简称FPSB)所有,在中国的使用由FPSB授权标准委员会负责管理。
AFP执业者是指有权使用AFP, Associated Financial Planner,
标志(总称“商标”)的人士。此商标是由标准委员会所有并授权使用。
第三条金融理财师在金融界、实业界、政府、教育界及其他使用CFP 商标或AFP商标的专业服务领域从事个人理财业务、金融相关服务时应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客户”是指以法律授权的方式聘用金融理财师并依法接受专业金融理财服务的个人与家庭。
第五条“利益冲突”是指金融理财师的个人财务行为、商业活动、财产或其它利益可能影响其公平客观地提供金融理财服务的情形。
第六条“个人理财规划”是指对个人是否能够或怎样通过对财务的适当管理实现理财目标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个人理财规划过程”包括以下六个基本步骤:
(一)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
(二)收集客户信息;
(三)分析和评估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
(四)制定并向客户提交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五)执行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六)监控个人理财规划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个人理财规划的范围”是指个人理财规划过程所涉及的财务报告的准备与分析、投资规划、所得税规划、教育规划、风险管理、退休规划及不动产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守法遵规
第九条金融理财师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行为准绳,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条金融理财师应遵守标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标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服务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理财师应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和道德操守准则。
第四章正直诚信
第十二条金融理财师向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应恪守正直诚信原则,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金融理财师在拓展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来夸大自身的胜任能力,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等;
(二)当金融理财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接受采访、出版书籍及其他出版物,举办研讨会、参加电台、电视台节目,或通过互联
网宣传,以磁带、光盘等媒介宣传时,含有抬高自己或夸大金
融理财业务范围的成分;
(三)假借标准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发表个人观点。获得标准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授权的除外。
第十四条在执业活动中,金融理财师不应当有欺诈、虚报等行为,也不能有意向客户、雇主、雇员、同行、政府部门、立法机构或者其它任何个人和组织,呈递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理财师在处理客户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应当负有以下职责:
(一)金融理财师在获得合法授权(如特别授权书、信托证明、遗嘱执行人授权书等) 时,有义务依法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
客户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保管权和处置权;
(二)对客户授权保管和处置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总额,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与客户共同确认,并保留完整的记录;
(三)金融理财师在收到属于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应立即或在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或者其它财产转移给客户或
被授权的第三方。应客户或者其他被授权者要求,金融理财师
应立即向其提供完整的会计记录;
(四)金融理财师应当将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与金融理财师个人或其所在公司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五)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能够为每一位客户单独提供详细、准确的会计记录的情况下,金融理财师可以将不同客户的金融
资产或其他财产统一管理;
(六)金融理财师作为客户资产的受托人,在保管客户的全部资产或用于投资的资产时,必须谨慎、勤勉。
第五章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金融理财师应当诚实公平地提供服务,不得因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因素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十七条金融理财师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该从客户利益出发,做出合理、谨慎的专业判断。
第十八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公平合理地对待客户、委托人、合伙人和雇主,并公正、诚实地披露其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在提供金融理财服务时,金融理财师应该向客户披露与拓展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利益冲突、从业机构的变更、地址、电话号码、证明材料、资格证书、佣金安排、其他代理关系和金融理财师在这些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范围等;以及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披露与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书面披露材料包括:
(一)金融理财师或其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所应用的相关理念及指导原则。
(二)如客户需要,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员的简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水平及相
关证书和专长等。
(三)在确立合同关系后,金融理财师应当披露可能由此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四)在向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五)金融理财师与第三方签订书面代理或者雇佣关系的合同。
(六)反映利益冲突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关系确立之前,金融理财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可能对其客观性及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各种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关系正式确立以前,在遵守保密性条款的条件下,金融理财师为证明其自身胜任能力,可以提供现有客户或原客户的推荐信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金融理财师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交易合约条款对客户而言必须是公平合理的。金融理财师应向客户阐明交易风险,利益冲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该交易对客户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条在双方合同关系结束前,若出现利益冲突,金融理财师应及时向客户及有关人员披露详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金融理财师以代理人身份进行金融理财服务时,应当明确职权并持有授权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