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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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保障学生干部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称学生干部,是指依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受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部长及干事。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制度对学生干部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其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七条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峡大学学籍的在读本科、专科学生;

(二)拥护学生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学生会章程和有关学生会管理的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监督;

(五)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保守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待遇;

(四)接受培训和教育;

(五)对部门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

(七)申请辞职;

(八)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录用

第十一条录用担任主席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学生干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三峡大学青年志愿者活动指导中心、三峡大学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可以依本章进行招录。

第十二条部长及干事的录用,由主席团负责组织,部长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干部的录用,主席团可以授权各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竞聘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一)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的;

(二)曾被学生会开除的;

(三)尚未届满学生会处分期间的;

(四)有制度规定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录用学生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第十六条录用学生干部,应当发布竞聘公告。竞聘公告应当载明竞聘的职位、名额、竞聘资格条件、竞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竞聘需知事项。

招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学生竞聘。

第十七条招录部门根据报名资格条件对竞聘申请进行审查。竞聘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录用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学生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竞聘资格复核、考察。

第二十条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拟出录用人员名单,连同报名材料,提交组织部审查,并由组织部统一公示。

公示期满,由组织部统一备案。

第二十一条录用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统一招录以后自行在学生会以外的人员中招用。中途未经批准擅自录用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的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以其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分为年终考核和学年考核,年终考核以学期末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学生干部的年终考核,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价,最后进行互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并结合基础考核结果评出等次。具体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职务任免及升降

第二十七条学生干部职务实行任期制。试用期满合格,即任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同级学生干部,或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辞退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学生干部的最低服务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学生干部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干部辞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见附表);

(二)学生干部调任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和任职申请;

(三)学生干部被辞退的,由组织部核实并报主席团批准;

(四)组织部应在接到辞职、任职申请时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五)已经辞职或任职的,组织部应收回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或通知秘书处重新发放工作证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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