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伦理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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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伦理的辩证关系
《法哲学原理》的基本构架: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
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
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今天我对其道德、伦理及其中的辩证关系发表一下自己的想法。
首先,来谈一下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
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
”(105节)道德的核心是意志的自我规定和动机问题。
在道德中,人都意愿别人对他按按他的自我规定来评价,因为他需要别人承认他的自由,是自己行为的主人。
意志在这里是不可侵犯的、个人神圣的内在领域。
“人的价值应按照他的内部行为予以评价,所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
”(106节)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
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
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
“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
在看到这儿的时候,我又联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哲学的性善论与性恶论的辩论中。
在我看来,黑格尔的道德观与性恶论有着丝缕的关联,从黑格尔整个思想主轴来看,他的道德观是性恶论者,直截了当地肯定“恶”是历史进步的有力杠杆。
黑格尔认为,“人性本恶这一基督教的教义,比其他教义说人性本善要高明些,因为应该依据这一教义的哲学上解释来把握它”。
还说到:“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
”虽然黑格尔的道德观并没有孟子人性本恶那样绝对,但教育的作用与法律的完善可以看出性是有着善恶之别的,但在这里我有一点疑问,为什么法律也是主观性的呢?如果是善的,为什么还要再再主观的创造出一个体系来约束自己?
从道德观的第三个阶段继续分析,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
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
域,属于伦理范围了。
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黑格尔认为,抽象的善与良心是道德的两极,它们都是片面的,如果两者都扬弃其抽象性和片面性,使得主观性与客观性达到统一,就超越了道德,上升到伦理。
“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
”(第141节)伦理是自由的理念,是活的善,这种善既是知识,又是行动所创造的现实,“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第142节)
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由此分析,黑格尔的伦理观又是一部政治哲学,这是为了普鲁士王朝的一场政治辩护,我们不难发现其局限性,一个建立在唯心主义思想地基上的维护国家制度的伦理哲学从根本上就是一个错误。
但我们不能否认黑格尔哲学其道德与伦理辩证分析为后世带来的积极作用。
从道德与伦理根与叶的关系中,可以看到,在方法论方面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
这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