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管理制度汇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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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生产技术管理部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目录

1.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井资源,保持矿区持续发展,使资源充分得到利用,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实现安全、文明、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要在总工程师主持下制定矿井五年、十年发展规划,规划中要有具体的采掘接续关系接续表、采掘接续方案、“三量”关系等内容。

第二条通过规划管理,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从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转变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来。

第三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关系,强化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制定的矿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要经过专题会议审定后实施,要有总工程师和矿主要领导的批准。

第五条矿井必须根据生产能力核定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严禁超能力编制生产作业计划。

第六条根据矿井生产的各期规划,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科、企管科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年度计划,其中主要包括原煤生产计划、掘进计划、开拓工程计划、巷道维修计划、灌浆、注氮等计划内容,并要附计划指标。

第七条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生产能力核定和上级下达生产指标,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生产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八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回采、准备巷道、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运转期间进行非正常性施工作业 (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负责落实好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企管科供应组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十条利用生产调度会、安办会和班前会形式,做好生产调度、安全安排。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调度室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提出今后计划及要求。

第十一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职能部室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职能部室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科室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十二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职能部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2.矿井生产作业计划管理制度

为完成矿年度生产计划,保证采掘接续正常推进,使矿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按照矿井中长期规划,在总工程师主持下元月份上旬完成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的制定,计划中要有具体的月度工程量及工作面产量等内容。

二、按照年度生产计划每月22日前完成月度计划的编制,计划中详细标注该条巷道年初计划量、完成工程量、剩余工程量、断面形状、断面尺寸、当月计划完成工程量及施工队。

三、矿井年度计划要满足采掘接续及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月度作业计划要根据年度作业计划编制。

五、计划编制要合理,严禁超施工队生产能力编制作业计划。

六、年度掘进计划和月度掘进计划要有总工程师和矿主要领导的批准。

七、月度掘进计划领导批准后下发调度室、企管科及施工队。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矿井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每项工程开工之前必须由技术部门设计出施工图,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项工程设计都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设计规范,保证设计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操作可行。

第三条:采掘专业单位工程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施工图、会审后报主管矿长、总工批准。

第四条:采掘工程设计之前,应先通知地测部门准备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测量资料、实测图和地质说明书。

第五条:设计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20天前作出工程初步设计。

第六条:设计图纸,必须保证符合国家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设计图必须经科长、技术副总审批后,报有关部门会审,经总工和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七条:通灭系统的工程设计,通风设施的调整,一般零星工程的维修、安装、砌筑由生产科负责设计,由通灭队技术员编制施工措施,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机电运输系统及设备安装由机电科负责设计,报总工、主管矿长批准。

第九条:矿井改扩建设计、采区设计以及其他重大工程设计由矿总工负责组织有关方案论证会。外委有资质单位设计。

第十条: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施工方案和组织设计的会审,协助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体系,包括完善计量及质量检测技术和手段。

因地质条件变化或由特殊情况需维修时,或补充设计时必须按设计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单位工程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专题会议会审,决定施工设计是否可行。

第十二条:每年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评优奖励。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审定的施工图认真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收集质检部门和各级领导对工程质量所提出的意见,并出具书面《整改措施》送达施工单位和本部门施工员,监督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程按设计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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