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
什么是现代西方法哲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主要有什么流派?

现代西方法哲学可以概括为关于“自由”的法哲学。
其哲学基础是被称之为“人本主义”或日“个人主义”的事物,这正是当今西方世界观的核心与精神。
在宏观的历史观看来,人本主义必然走向虚无主义。
人本主义时代的结束,意味着由西方主导的近现代亦将结束,我们必须寻找新时代的原理。
一.现代派指现代主义流派。
西方现代主义文学的主要表现异化主题。
其哲学基础是非理性主义:叔本华、尼采、弗洛伊德的主要理论主张。
二、象征主义与意象派诗歌象征主义的三位主将是马拉梅、魏尔伦和兰波。
《恶之花》的作者波德莱尔被认为是象征主义的先驱(鼻祖)。
艾略特的《荒原》,它发表于一九二二年,《荒原》象征着世界没有水,因而干枯了,趋于毁灭。
它是现代诗的一个里程碑。
三、未来主义意大利、俄国、法国未来主义主要作家。
意大利正统未来主义的基本主张。
在文学创作上,主张"文字要自由","想象要没有拘束",反对句子的逻辑结构,喜欢用一连串的名词或动词不定式东拉西扯地拼凑在一起。
伟大的诗人马雅科夫斯基则上杰出的代表,他应归属于"革命的未来派"。
1930年马雅科夫斯基去世后,俄国的未来主义渐趋衰退,而西方未来主义的余波残影则依然存在,它给欧美现代主义中的先锋派文艺、荒诞戏剧以深刻的影响。
四、表现主义发展概况。
主要作家作品。
思想特征、文艺观、主要艺术手法。
卡夫卡主要作品,卡夫卡创作的思想艺术特征。
五、意识流小说何谓意识流?意识流小说是典型的心理小说,人物的意识流动成为小说的绝对主体。
《墙上的斑点》突破传统小说的套路,没有情节,没有环境,也没有结局,作者只抓住人物瞬间的没有行动的印象感觉和沉思冥想,将我们引入人物的精神世界。
公认的意识流小说代表作有安德列·别雷的《彼得堡》、普鲁斯特的《追忆逝水年华》、吴尔夫的《到灯塔去》六、超现实主义现实主义文学是继象征主义、未来主义、表现主义之后,现代主义文学的又一个有广泛国际影响的重要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哲学可以分为三大流派:形而上学、伦理学和认识论。
这三个流派既有区别,又有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西方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形而上学是西方哲学最古老的一个流派,研究关于世界的本质、存在和实体的问题。
形而上学的主要问题包括宇宙起源、存在的本质、现实和虚假等。
形而上学流派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个不同的立场。
理性主义认为人类通过理性和思考可以获得关于世界本质的确知知识,而经验主义则认为人类只能通过经验和观察来认识世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形而上学理性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关于真理和存在的知识是通过思考和理性来获得的。
康德和黑格尔则是形而上学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人类只能通过直接经验来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价值和人类行为的哲学分支。
伦理学关注的问题包括道德的起源、道德价值的判断、行为的伦理义务等。
伦理学的主要流派包括道德相对主义、道德客观主义和伦理实用主义。
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价值是相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没有普遍的标准可以衡量。
道德客观主义则认为道德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来判断。
伦理实用主义认为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其结果,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和最小的苦难。
亚里士多德和康德是伦理学的经典代表人物,他们分别代表了伦理实用主义和道德客观主义的立场。
认识论是研究人类认识和知识获取的哲学分支。
认识论的主要问题包括真理的定义、知识的来源和可靠性等。
认识论的主要流派包括经验论和理性论。
经验论认为人类的知识来源于直接经验和感觉,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获得真知。
理性论则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理性思考和推理,通过思考可以获得关于世界本质的知识。
笛卡尔和洛克是认识论的代表人物,他们分别代表了理性论和经验论的立场。
这三大流派相互交叉和相互影响,形成了西方哲学的多样性和繁荣。
形而上学提供了对世界本质的思考和探索,伦理学研究人类行为的价值和道德,认识论则研究知识的来源和可靠性。
这些流派在现代哲学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对我们理解人类存在和行为、认识世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哲学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流派,但在其中有三个流派是最为重要和具有影响力的。
这三个流派是分析哲学、实用主义和批判理论。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流派的主要思想和代表人物。
第一个是分析哲学,它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语国家,尤其是英国和美国。
分析哲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来理解哲学问题。
分析哲学认为大部分哲学问题可以通过精确的语言分析和逻辑推理来解决。
它反对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来探讨哲学问题,主张使用准确和清晰的语言来表达思想并解决问题。
分析哲学对逻辑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认知科学和语言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包括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和威廉·奥康奈尔·奎因(W.V.O. Quine)。
罗素是分析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致力于数学逻辑和分析哲学的发展,提出了逻辑原子论和分析原子论等观点。
维特根斯坦是罗素的学生,他以《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两本书为代表作品,对分析哲学做出了深刻贡献。
奎因则提出了“确认与导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nfirm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induction)”,并对语言分析和哲学方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个流派是实用主义,它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实用主义强调实践和经验,认为行动的目标应当是实际的效果和结果,而不仅仅是理论的推理和分析。
实用主义认为真理的标准是其实际应用的有效性,即真理是通过实践得出的。
实用主义强调人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和改善生活,它反对抽象的和追求理论的思考方式。
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约翰·杜威(John Dewey)和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法理学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一、智者学派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苏格拉底二、柏拉图《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罗马法学: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二、代表人物: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引证法国法大全欧洲中世纪法学: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二、教会法学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19AD以后: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的权利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二、哲理学派: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法哲学原理导读

法哲学原理导读摘要:一、法哲学概述1.法哲学的定义2.法哲学的研究对象3.法哲学的意义和价值二、法哲学的基本问题1.法的本质和法的功能2.法的起源和发展3.法的价值和法的目的三、法哲学的主要流派1.自然法学派2.实证法学派3.社会法学派四、法哲学的核心观念1.法治2.权利和义务3.公平和正义五、法哲学在我国的发展1.法哲学的历史沿革2.法哲学的研究现状3.法哲学的未来展望正文:法哲学原理导读法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思考和理论探讨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现象的普遍性和根本性问题,为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提供指导。
本文将从法哲学的概述、基本问题、主要流派、核心观念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等方面进行简要导读。
一、法哲学概述法哲学,又称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哲学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本质、功能、起源、发展、价值、目的等基本问题,为我们认识法律现象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法的本质和法的功能法的本质是关于法律是什么、具有哪些属性的问题。
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实际影响。
(二)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起源主要探讨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发展则关注法律的历史演变过程。
(三)法的价值和法的目的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实现社会目标方面所具有的意义,法的目的是法律存在的根本宗旨。
三、法哲学的主要流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则,法的本质在于自然。
(二)实证法学派实证法学派主张,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与道德无关。
(三)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标。
四、法哲学的核心观念(一)法治法治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方式。
(二)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利益,义务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下应尽的责任。
(三)公平和正义公平是指对待各种事物要平等对待,正义则强调法律应当维护社会公正。
五、法哲学在我国的发展(一)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我国法哲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法家等学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上之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
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3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与特征(一)理性主义。
(二)个人主义。
(三)激进主义。
(四)分权主义。
(五)社会契约论。
四、现代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不会消失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任何不正义法的一种对抗。
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
五、自然法学的具体内容、思想传承和演变(一)西塞罗:理性与德性(二)格老秀斯:人性与理性(三)霍布斯:利维坦与君主专制(四)洛克:自由与权力分立(五)卢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六)潘恩:民主与共和(七)罗尔斯:正义论(八)马里旦:自然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九)富勒: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十)德沃金:人权与权利六、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第一,古典自然法理论是新兴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的理论旗帜,新自然法学则是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的意识形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
第三,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七、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社会的影响与运用(一)人权原则(二)契约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四)分权原则(五)法治原则八、自然法的真谛与精神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志。
这种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法学研究是一门关于法律体系、法律理论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在法学研究中,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其中,法理学派系在法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进行评述。
1. 自然法学派系自然法学派源于古希腊人对人类行为的道德性质的探索,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类的普遍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并以此来评判人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和乔治·黑格尔等。
2. 实证主义学派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并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的现象和社会背景来评判法律的效力和效用。
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汀、欧贝特·冯·贝林、卡尔·雷纳和罗伯特·哈特等。
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目标的实现。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关注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实际应用来达到这些目标。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罗塞奎·康诺尔等。
4. 解释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强调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理解。
解释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并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解释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古斯特·伊斯库德、欧根·埃布林和安东尼奥·格拉西亚等。
5. 批判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关注法律的社会和政治背景,批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权力的工具,通过对法律的批判和反思来解决社会问题。
批判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卡尔·马克思、尼古拉斯·罗斯泰斯和朗达·拜尔斯等。
总结起来,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涵盖了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现07法学(1)班 张馨 学 号: 0702010111在西方的近现代史上,众多法学流派“百家争鸣”,提出了许多极具启发性和代表性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
而在这其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则是众多流派中的佼佼者,成为在西方历史上地位最高、影响最深远、贡献最大的三大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据我所知,在西方法学中,有中国所没有的关于法和法律的区分。
前者是right,含有权利、公平、正义、法则之意,因此,它也常常被理解为自然法、应然法。
而法律的英语是law,是人们依据主观意志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然法、人定法。
而人们之所以这样区分,依据的就是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对西方的法制和法治观念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提到自然法学派,我的崇敬之情就油然而生,就我个人喜好而言,我认为,自然法学派是三大学派中的“老大哥”,是对西方影响最大的学派。
具体说来,自然法学派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前者是在17,18世纪,后者是20世纪进入现代化以来发展起来的。
当然,两者的思想有着延续性,只是后者更顺应这个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非常多重量级的代表人物,比如格劳修斯,这位伟大的国际法的先驱;英国的霍布斯,他的《利维坦》直接抨击了封建主义;洛克,写出了非常有名的著作《政府论》,除了批驳君权神授外,他还提出了自由主义哲学理论,主张政府通过分权确保公民的自然权利;还有不得不提的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思想直接构成了有关法律本质的“人民公意说”。
从这么多伟大的人物和他们的伟大思想可知,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发天主教的有力思想武器,标志着对世界有启蒙意义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制为核心的法权世界观的建立。
该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特权宣扬平等,对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建立都是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所以相比新自然法学派,我倒是更加认为,在神权专制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不易和伟大!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各种矛盾凸显,西方法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新自然法学派也应运而生。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PS: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研究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的内涵所谓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分析法律为何存在以及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
对法律中价值问题的重视,在西方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传统。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均是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入手,探讨法律的本质、特征以及功能的问题,由此形成了将法学研究与伦理学研究结合在一起的研究传统。
古罗马及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在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孟德斯鸠等著名理论家高举“自然法”的大旗,弘扬理性、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使用的方法也就是价值分析的方法。
〔1〕由这一分析方法所产生的著名论断就是“恶法非法”,它意味着,如果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是不人道、不正义的,那么,人民就有不服从的权利,因为严格说来,这样一类法律实际上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品格,因而也就丧失了法律所具有的要求人们遵从的属性。
这正如学者所言的,因为法律被定义为“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制定法律的人们制定的行为准则”这么一套司法规则,“所以,只有在它们被我们承认是…合理的‟时它们最终才能对我们有约束力。
”〔2〕价值分析的方法,在法律的发展史上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
首先,它促成了立法事业的飞速发展。
“最初,作为一种法理学学说的自然法理论,是有关制定法律的理论 必须经过改造以符合这一理想,若不能与这一理想相符合,则应被摒弃。
如果存在着需要填补的鸿沟,则应依据这一理想的方案填补之。
”〔3〕按照价值分析的理念,人类社会的良好法律完全可以通过人们自己的理性能力而获得。
理性可以用来重新塑造社会,更毋论自我。
伏尔泰就有一句关于“理性立法观”的名言:“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并去制定新的法律。
”〔4〕《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人类社会运用理性能力进行法典编纂的范例。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法哲学流派之三:社会法学

行为主义法学——布莱克 布莱克: 四、行为主义法学——布莱克: 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
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一切事物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否有生命, 一切事物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否有生命,不 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 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社会 生活——家庭 组织、城市、友谊、会谈、 家庭、 生活——家庭、组织、城市、友谊、会谈、 政府和变革——也在行为 社会生活是主体, 也在行为( 政府和变革——也在行为(社会生活是主体, 即社会生活在变化)。 即社会生活在变化)。
法律
古典多元主义 殖民地
社会
新法律多元主义
现代西方
非国家的法
国家法
非国家法
书本中的法
行动中的法
韦伯:国家、学校、 韦伯:国家、学校、教会都存在 法
法是由特殊机构--“特殊的工作人员” 法是由特殊机构--“特殊的工作人员”执 行 将法与合法性联系 法受到“身体的和心理的 法受到“身体的和心理的”强制力保证
法律在本质上不是科学, 法律在本质上不是科学,而是经 验
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是一种实际的事情,必须在实际的力量中,发 现它自己本身,裁定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来自于为我 们所需的社会目的。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 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 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 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 与否, 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 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 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 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 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法律实证主义(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

特征
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就是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它的道德内容和社会内容;就是考察法律制度,而 不考虑其间的法律规范是否正义;就是力图尽可能彻底地把法哲学同其他学科,如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 科区别开来。
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 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 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 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 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 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 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 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 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 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 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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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
任何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都充斥着不同的学派,流派之间的纷争不断,争论中求共识,争论中也有着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借鉴,法学也不例外。
笔者这里试图梳理其中的法哲学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法哲学研究的借鉴主义。
一、自然主义法学
传统的法学流派分为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则”的定律。
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权利理论的兴盛到19世纪时期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休谟论争中的衰败、再到当代自然法学派菲尼斯的重塑,其发展趋势逐渐丧失了之前的影响力,但自然法学派一直都是法学理论领域中不可绕行的领域。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认识,是区分数个世纪以来派别先驱理论的重要对象。
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关注于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后续的契约论中也同样弥漫着自然法学的痕迹,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是在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中,演绎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
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学派中,“道德”、伦理也尤为重要,诸多的文字比如“恶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现着前人思考的火花。
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应然”的探讨、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内化在人类法律发展中的价值理念,秉持着人类对美好追求的梦想。
二、实证主义法学
19世纪,自然法学派受到了劲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冲击,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
与自然法学派的“应然”性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证主义法学派力求对法律“实然”的追求。
这就当时为法学的发展打开了一扇全新的窗户。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至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渊源,在实践中将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制定法”。
但是,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实证主义法学派存在误解,认为其主张“恶法亦法”等观点,从当代着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的话来看:“证明某物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是服从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不管君王的光环多么耀眼,也不管官方体制的权威有多大,他们的要求最后都必须接受道德的审查”,实证主义法学并不必然的盲目的服从法律,无论边沁还是奥
斯丁都承认:不服从恶法是正当的,如果这种不服从能促进现状的改善的话。
三、法社会学派
法社会学派,有称为社会法学派,学派将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惯例、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中的某些要素来对待,研究法律在特定社会中的功能、影响和效果。
这种研究方法的改变,使得法学研究扩大了视角,不再仅仅将法学定位为法律条文本身进行探讨,而是将对法学事实的观察诉诸于所依存的社会环境进行分析。
法社会学派主张将法律看成是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中探索法律的原委;对法律概念分析只是对“运行中的法律”的一种片面解释;法律仅仅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
法社会学主张“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机”,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提倡“社会本位”。
(狄骥)
罗斯科?庞德是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同时具有植物学博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的他,代表思想是:“社会工程”和“社会利益”。
他强调将法律作为“社会工程”。
在此之上提出,“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
”提出社会利益学说,庞德将利益分为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认为司法应该以社会利益为重,而不是“应然”意义上的正义。
庞德的贡献在于:跳出自然主义法学的“应然”的判断,将法学研究的目光投向了现实世界;同时跳出了实证主义解释论的机械观点,在解释的同时注重于对理念的追求。
四、法哲学的借鉴主义
纵观法学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轻而易举的发现:
19世纪,对于自然法学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备受打击的时期。
法学研究家们以纯粹的法律事实为研究对象,不加考虑法律之外的事实,实践性很强的法官和律师甚至认为除了印有法院院戳之外的东西都是幻想,由此可以想象当时自然法学的步履维艰。
20世纪初,法学中的价值理念重新得到重视,与之前不同的是,人们的关注不再是局限于略带理想化的普遍立法,伴随着社会科学的融合和分支的扩展,人们开始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进行鉴定,学者们开始运用社会学、
政治学、民族学、人类学等知识反思他们认定的“法学问题”。
在此之上,法学的借鉴主义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认为的“借鉴主义”是指,法学融合了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使得法学的研究对象、价值理念都与之前的发展有了很大的不同。
同时,
根据所借鉴的学科不同,又可以分为法社会学派、综合法学派等;法学发展后期根据批判的视角不同,又可以分为女性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等等。
对20世纪之后的时代而言,不同学科对法学研究的冲击旨在打破法学自以为是的态度。
诚然,我们知道法律的应用与法学理论的教育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上看,笔者主张法学理论的多元化视角,主张法学理论的研究需要参考其他社会科学的思想、调研方法,而非仅仅局限于单纯对“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法学理论的研究只有“走出去”、再“引进来”,才能不断丰厚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