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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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3.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破坏了近代国际法新确 立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 (三)从第一次世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 结束的1919~1945年是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 法过渡的特殊时期.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来.
二,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一)科学技术的惊人进步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 了机遇和挑战: 1. 使原有的国际法诸领域产生了新问题,如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等. 2. 产生了许多国际法原先没有包括的新内容,如 外层空间,南极大陆的地位及其开发利用等. (二)现代国际法是动态的国际法: 1. 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 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 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三,中国与国际法 (一)公元前2000年以前,中国的古文献就有了 (一)公元前2000年以前,中国的古文献就有了 对外关系的记载. (二)古代的零散的国际法规则未能演变为具有 中国特征的近代国际法. (三)最早将近代国际法传入中国的是林则徐. (四)第一次正式地,系统地将近代西方国际法 学说传播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1864年,丁韪良,将1836年美国学者惠顿出 1864年,丁韪良,将1836年美国学者惠顿出 版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中文,名为《 版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中文,名为《万国 公法》 公法》.
第一部有完整内容结 构的国际法著作. 国际法之父:Hugo 国际法之父:Hugo Grotius(1583Grotius(15831645), 164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1625年). 1625年). 何勤华等译:《 何勤华等译:《战争 与和平法》 与和平法》,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5年. 民出版社,2005年.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司法判例 (三)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 运动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 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 . 二战以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 统治的斗争更加蓬勃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 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现在的192个, 其中绝大部分是新独立的国家。为此,联合国 大会在1960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宣言---《给予殖 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决议1514号)。
•《规约》第38条的全文如下:“法院对于陈述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大会1946年决定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同年,洛克菲勒家族用850万美元买下了哈得逊 河河畔这块18英亩的土地,赠送给联合国。 1952年这栋大楼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当时 看来,联合国总部大楼无论从设计上还是建筑 上都是世界一流。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 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 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体资格体现在: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 能力。 国际组织已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方面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已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及有 关国际法文件所承认

二、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 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 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这些原则、规则和 制度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 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根本的问 题在于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涉及到两个问题,一 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还 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如何使国 际法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产生了一元论、二元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between nations\law among nations\ nations) ,即万国法 3、International law 1870年英国学者
边沁正式提出国际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清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1、定义:国际法是国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 的力量。
PROBLEMS OF DEFINITION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ird) §101(1987)
三、国际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通过国内立法使条约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如英国、比利时; 2、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有效力, 不需要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如日本、法国 和德国; 3、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 “非自动执行条约”,前者不需经过立法 非自动执行条约” 程序即可在国内法院得到适用,后者则需 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可以被法 院适用。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学习重点1.国际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4.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学习难点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古罗马(jus gentium)万民法,在罗马法上是与市民法(jus civil)相对应的。

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经典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将万民法的概念延伸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

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Betham)正式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成为国际法通用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如果依据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国际法很容易被否定为法律。

持国际法否定论的诸种学说,例如国家利益说、自然状态说、对外国家法说、国际道德说、主权自限说等,或从国家利益,或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态,或从国家的意志,或以国内法为考量标准出发,都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此外,在实践中国际法不时遭到践踏和违反。

这些都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

(1)从理论上分析,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可归结为两个问题:(a)国家具有主权是否使国际法成为不可能?(b)法是否必须是从属法,而不可能是同位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个法律的存在有三个主要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条件来检验,在国际上存在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在必要时是由外力强制执行的。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导论1.1 国际法的定义和概念1.2 国际法的特点和功能1.3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1.4 国际法的分类第二章主权与国际法2.1 主权的概念和特征2.2 主权与国际法的关系2.3 国家主权的限制2.4 国际法对主权的保护第三章国际法的形成和适用3.1 国际法的形成渠道3.1.1 国际惯例法3.1.2 国际条约法3.2 国际法的适用原则3.2.1 国内法优先原则3.2.2 国际法优先原则3.2.3 平等主义原则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4.1 国家的地位和权利4.2 国际组织4.3 非国家主体第五章国际法的责任5.1 国际法的违约责任5.2 国际法的非法行为责任5.3 个人的国际法责任5.4 国际法责任的实施第六章国际法的争端解决6.1 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6.2 仲裁解决争端6.3 国际司法解决争端6.4 国际法解决争端的现状和前景第七章国际人权法7.2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7.3 国际人权机构和程序7.4 国际刑事法和国际人道法第八章国际经济法8.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8.2 国际贸易法8.3 国际投资法8.4 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九章国际环境法9.1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9.2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9.3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环境保护机构和程序第十章国际人道法10.1 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历程10.2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10.4 国际人道援助机构和程序结语通过学习本教学大纲,学生将能够全面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形成渠道和适用原则,并熟悉国际法的主体、责任和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学生还将对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人道法有所了解。

通过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学生将提高对国际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未来从事相关国际事务的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这一学派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位于国 内法之上,国内法的效力是国际法 赋予的,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一 个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最高规范 “条约必须信守”。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

2023年国际法笔记

2023年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称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合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合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合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 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重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专家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重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 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批准或共批准志。

英国国际法专家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 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认可国家的批准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 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 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 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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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经国家多次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通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经国家多次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并逐渐被各国公认为法律时,就可以演变为国际习惯, 并逐渐被各国公认为法律时,就可以演变为国际习惯,从而成 为国际法的渊源。 为国际法的渊源。
四、一般法律原则
(一)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
国际法院在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时,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所以,一般法律原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但是,当一般 1.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1.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是国际法的基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法律原则被文明各国所“承认”时,它也是国际法的渊源。 本原则。 本原则。 2.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一般法律意识”或所谓“ 2.一般法律原则是指“一般法律意识”或所谓“文明国家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 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 同时,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 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的意志。当然,所谓国家的意志,并不 是指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能说各国的所谓“共同意志”,而是 指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或者说协调各国意志的国际协议。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五、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一)司法判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 1. 司法判例的含义 可适用司法判例以及各国具有最高权威之公法学家学说。但是,司 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只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其本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广义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 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适用司法判例需遵循规约第59条之 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规定,即司法判例除对于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 2. 国际司法判例的作用和地位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课件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课件

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1、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 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 法性质的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2、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的定义
几种代表性的定义
代表性定义
(1)《奥本海国际法》作者奥本海(1858--1917)为国际法下的定义:“万国法和国际法 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 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 体。” 第八版(劳特派特):“各国认为在 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 则的总体”。
代表性定义
C、目前通说认为: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 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调 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
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 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4、国际司法判例 5、权威公法家学说 6、国际组织的决议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应注意:
(1)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国际条约
(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 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 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

国际法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宪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及如何适用作成一般性规定,只是在若干部门法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
中国对其缔约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都兼而采之,但从实践来看,中国对条约多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对国际习惯争议较多。
七、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或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
政府更迭:(1)社会革命(2)政变
承认的依据:
“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6.私人行为:(1)私人如果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2)私人行为如果实际上按照国家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3)私人在官方当局不在时或缺席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时(4)政府对私人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当做国家的行为;(5)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私人对他国做侵害行为,或未“适当注意”防止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
2、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3、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4、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4、管辖权: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

《海洋法公约》会议现场
美国代表在查阅《海洋法 公约》最终文本
联合国会议现场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安理会上举手表决
外交部发言人接受记者提问
日 本 国 民 登 上 钓 鱼 岛 宣 示 主 权
中国军人登上南沙岛宣示主权
中国媒体刊登外交部声明
国内法:国内法主体-公民、法人、组织、国家
主体
国际法: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内法:国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国际习惯
• 作为通例之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者。 案例:北海大陆架案
•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观点:《大陆架 公约》生效时,该规则未成为习惯法规则
• 1.《大陆架公约》第6条几乎原封不动地采纳了国 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而该委员会是带着相当 大的犹豫提出的,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 充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完全不是根据现行法或 习惯国际法正在形成的规则. • 2.下列事实也支持这一结论:《大陆架公约》第6 条属于可以保留条款.这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 性——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具有同等效力,因而 不允许保留——不符. • 3.该公约在有关诉讼提交之时生效还不到3年;某 些情况下有些国家(15个国家)采用这一方法划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 法规则使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第三组 1.伊朗政府与某外国石油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 2.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结婚. 3.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 4.中国公民在日本提出诉讼要求日本对其在二战中所受损害进行赔偿.
.
结论
• 第一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 第二组: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国际 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与争取独 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间的关系 • 第三组:国家与公司、个人与个人之间的 关系。 问题:以上三组事件,你认为应适用何种 法律进行调整?

国际法ppt课件

国际法ppt课件
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
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注意领会 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
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包括: (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
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
.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
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 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法的主体
乌尔比安 以法律调整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作 为标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分类 的基本标准,构成罗马法系的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二、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专指的是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 主要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关系的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法律抵触时的法律适用问 题。 国际法与部门法 普遍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 二、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1、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 志来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交往中的需要服 务。 2、规范作用表现在指引、评价、教育、 预测和强制伍方面。
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救济措施: 对于那些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国家,可以 通过受害国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集体采 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护受害国的权 利,并保证国际法能够得到较有效的实 施。如:警告,要求终止不法行为、保 证不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采取报 复措施,实行经济制裁等。
(二)、国际法的概念 教材上的定义:是国家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形成 并经各国协议确认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 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 章和制度的总称。 赵建文先生的定义:“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 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 端木正先生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 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家的行为在传统国际法上几乎未受到 什么约束。 (1) 、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能在最大程度 地自由决定自己的体制,政治体制、经 济制度法律体系等。 (2) 、国家完全自主决定对外政策。在传 统国际法上,国家有权参加任何条约:
但是在一战后,特别是在二战之后,国 际法在国家行为的自由上增加了一些限 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 、大量国际条约的建立了范围广泛的 网络,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国际条约的 签约国,大量的条约也因此影响着各个 签约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2)、禁止使用武力的各种法律约束 (3) 、强行法 (jus cogens) 限制了各国的 行为。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否定论的主要依据:①认为主权国家不能受到处于国际法的约束,因为它们之上并无更高的掌权者对它们发号施令②法律是有上下位的③国际法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而属于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④违反国际法的事例时有发生,而国际社会对违法行为却无法防止和制裁,所以在实际上并无有效的国际法国际法特征: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

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③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

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作用:①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②国际法主体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③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与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②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派生性)依据:自身存在论、缔约国授权论、隐含权力论;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特性:a职能性 b派生性 c差异性③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④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包括法人)理论依据: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粒子是个人,所以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实践依据:即国际法中包含着有关个人的规则.(1)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定;(2)关于惩处个人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定;3)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庭中诉讼权的规定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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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现代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 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 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 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 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 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整 体。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 成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 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 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在国际社会没 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 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 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议,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一)国际法学派的理论学说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研 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 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为什么国际法对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者说,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者说,为什么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关系说到底是国家 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 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 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这个法律体 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 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但同时,由于国家制定国内法,同时又参与制定国际法, 但同时,由于国家制定国内法,同时又参与制定国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而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国内法和国际法 之间具有某些共性。 之间具有某些共性。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当遵守国际法的原则规定以及 国家承诺的各项国际义务,甚至将国际法规范采纳 国家承诺的各项国际义务, (adoption)和转化(transformation)为国内法 和转化(transformation)为国内法。 (adoption)和转化(transformation)为国内法。 同时,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 同时,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必须尊重他国主权和 他国的国内法律制度,而且,还应当根据国内法的规定, 他国的国内法律制度,而且,还应当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尽 可能避免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法与自身的国内法发生冲突。 可能避免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法与自身的国内法发生冲突。
(三)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同样也体现国家意志, 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同样也体现国家意志, 但是,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 但是,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甚至更多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 甚至更多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无论是国际 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可能体现所有国家的意志, 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可能体现所有国家的意志,也不可 能只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 能只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这就要求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 的谈判、协商和签署过程中求同存异, 的谈判、协商和签署过程中求同存异,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国 家的意志。 家的意志。 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与斗争 的过程,也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体现其国家的意志, 的过程,也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体现其国家的意志,相 互协调的过程。 互协调的过程。
(四)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 证实施
在国际社会,不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构,而且, 在国际社会,不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构,而且,也没有 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 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是由国 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强制力的。 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强制力的。
二、国际法的概念
奥本海国际法》 (一) 《奥本海国际法》中国际法的定义 : “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 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 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 约规则的总体。 约规则的总体。”
(二)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 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 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 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 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 的总体。 的总体。”
(一)从“万民法”到“万国法” 万民法” 万国法” 1625年格老秀斯 1650年苏支 年格老秀斯 年苏支
边沁的“国际法” (二)边沁的“国际法”名称 1780年 1780年 英国人边沁 中国“国际法” 万国公法-----国际法 (三)中国“国际法”的名称 万国公法---国际法 同治三年1864 1864年 1873年日本学者 同治三年1864年 丁韪良 1873年日本学者
(二)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国内法一元论的 国际法优先说( 一种观点 )
国际法优先说,是指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学说, 国际法优先说,是指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学说,。它认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中, 为,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际法与 国内法的冲突是较高规范与较低规范之间的冲突, 国内法的冲突是较高规范与较低规范之间的冲突,国内法的 效力低于国际法。 效力低于国际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 特征
国际法教材
比较新的 邵沙平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 2007年第一版 全价 42元 其他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周忠海主编 2007-2008年版 国际法 邵津主编 红皮 的 国际法 北大出版社 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 比较通用 但较早
一、国际法的名称
1. 自然法学派 17.18世纪 世纪---19世纪末 世纪 世纪末 2. 实在法学派 19世纪 世纪 苏支 、 奥本海
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 同时,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 同时,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 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的意志。当然,所谓国家的意志, 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的意志。当然,所谓国家的意志,并不 是指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能说各国的所谓“共同意志” 是指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能说各国的所谓“共同意志”,而是 指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或者说协调各国意志的国际协议。 指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或者说协调各国意志的国际协议。
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体系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 法律性 2. 国际性
(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 国际强行法和一般国际法 所谓国际强行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 所谓国际强行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 强行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 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不能违反的国际法。 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不能违反的国际法。 所谓一般国际法, 所谓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 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事实上,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一般的国际法表现 为造法性条约,或者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为造法性条约,或者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因而都是普遍适用 的国际法规范。 的国际法规范。 在实践中,要想认定一项国际法规范, 在实践中,要想认定一项国际法规范,一般国际法与特 殊国际法是相对而言的。 殊国际法是相对而言的。作此区分主要是在国际法规则有冲 突时,解决效力先后的问题。 突时,解决效力先后的问题。特殊国际法优先
国际法( law)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r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近代国际关系上的一个通用名称, 近代国际关系上的一个通用名称,也是法律科学体系中的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法的名称从其产生到确立,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法的名称从其产生到确立,经历了一个 漫长的演变过程。 漫长的演变过程。
3. 格老秀斯学派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西方学者的理论学说
(一)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 的一种观点 )
国内法优先说,是指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学说, 国内法优先说,是指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学说,它认 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法 律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的。 律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的。
2.特殊国际法 2.特殊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 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当事方的国际法规则。 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当事方的国际法规则。 3.区域国际法 3.区域国际法 所谓区域国际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 所谓区域国际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它们彼此 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区域国际法不同于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 区域国际法不同于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它只能在特定区 域内的国家之间适用,不能拘束区域外的国家关系。 域内的国家之间适用,不能拘束区域外的国家关系。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国际法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二元论的一种观点 )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简称“平行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简称“平行说”,认为国际法 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法律体系互不隶 地位相等。国际法的内容不会在国内法中出现, 属,地位相等。国际法的内容不会在国内法中出现,国内法 的内容也不会在国际法中出现。 二者内容无法相融合交叉。 的内容也不会在国际法中出现。 二者内容无法相融合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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