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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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随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创新性地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将对我国亲属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试对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怎样的权利、应负担怎样的义务,成为婚姻法必须明确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明确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可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把它概括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第十一条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了进一步的阐明:(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一)第九条)除上述规定的以外,夫妻共同财产形态还可包括:房屋、汽车、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股权、债权、使用权等财产性权益;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方或双方合法所得购置的财产,等等。

二、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一)内容新,数额大。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也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种类繁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标的随之增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法院处理的难度也日渐增大。

(二)取证难。在离婚案件中,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甚至有的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当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当事人举证难和法院调查取证难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三)资金来源复杂。目前虽然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还是有相当一部分职工靠工薪收入生活,他们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向一些朋友借款,甚至贷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往往出资支持。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筹措资金的途径也呈多

样化。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四)社会影响大。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具有内容新、数额大、法窜滞后等的特点,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三、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建议

尽管新《婚姻法》解释三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许多完善和改进,但仍有不足之处。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指出缺陷,提出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1.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不明确,应将可期待利益纳入共同财产范畴。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一规定只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而对将来知识产权可期待的收益并未有涉及。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与取得实际经济利益在时问上并不能完全一致。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往往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也离不开夫妻另一方的大力支持。当离婚时,这种财产期待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下,如将知识产权及可期待利益归于知识产权人一方所有,或“予以夫妻他方适当的照顾”,都是有失公平的。另外,如一方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对取

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而且也不尽合理。

2.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问题规定笼统,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管理权的概念,更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试想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总能意见一致吗?一旦双方意见不一致,甚至行使了管理权的一方最终侵害了另一方或第三方利益的时候,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法律应对此做周详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夫妻共同管理。夫妻一方不能管理或无意管理的,由他方单独管理。夫妻双方也可经协商确定由夫妻一方全权管理夫妻共有财产。共同财产的处分,由夫妻共同为之。管理人处分共有财产或者在共有财产上设定负担,必须经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他方有权主张无效。双方就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赔偿他(她)方因此而造成的财产减损。

3.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缺乏非常态下的财产保护手段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在特殊情况下应实行分别财产制。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只规定了夫妻关系处于正常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财产权利的确认,但它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财产问题。

以上是笔者对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一些粗略的探讨。在新形势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立法者应当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

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加具有操作性,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社会及个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

[2]陈玉玲.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j].东南学术,2005:6.

[3]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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