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六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理,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及时向经理报告。

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经理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经理监交。

保证金管理

第一条、投标保证金是以投标人所缴纳的人民币确保投保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中若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招标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条、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时间、缴纳金额或者比例。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缴纳方式和标准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否则,我司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三条、我司安排专人负责跟进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到账情况。电话督促投标人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是法人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本公司账户汇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包括电汇和转账),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缴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的单位或个人名义缴纳;投标人是个体户的交款人应当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姓名的账户。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在规定时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缴付时间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收到缴纳资金的时间为准。

3、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编码等。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下列步骤办理:

1、我司负责在招标结果公示发布的第二天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未中标人)》和各投标人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按《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的要求经采购人,市政府采购办等签字盖章后,递交至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部门;中标人在下发中标通过书和签订合同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中标人)》递交至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部门;

2、投标保证金专户人员,持经采购人、政府采购办和我司签章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报领导审批;

3、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部门在领导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按原交款渠道、原付款账号和原付款金额数量返还;

4、我司负责查实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规定返还,对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返还的,应向市政府采购办报告;

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汇款渠道原额无息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早签订了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汇款渠道原额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超过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且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届满前(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天)。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或投标保证金;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放弃中标资格的;

3、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给他人的;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6、参与围标、串标经查证属实的;

7、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正当理由,仍恶意投诉,并对采购单位和有关部分造成影响的;

8、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

9、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员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第六条、 对投标人做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条 、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已作不予退还处理的,我司不予退还该投标人的中标服务费。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我司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将该计划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因故不能按期整理的,应由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催办。整理的档案应包括该计划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记录,包括图纸、效果图、磁带、光盘、磁盘等载体的各类文件材料。采购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作为辅助档案资料保存。

第五条、政府采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应尽快补齐相关材料,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有效。政府采购档案需要补齐时,由相应责任人整理有关文件材料,说明补齐原因及有关信息。

第六条、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归档档案的管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和结算完成后,按照归档内容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并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标识清晰有效,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八条、政府采购档案按照年度编号顺序进行组卷,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

第九条、政府采购档案文件材料用纸规格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纸。大型工程图纸、设计效果图、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可在档案中统一编页,单独保存。档案包装应使用无酸卷皮卷盒。

第十条、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十一条、查阅、复印政府采购档案,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抽调档案,交查阅人查阅;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指定页码复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