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熔用铝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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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熔用铝锭

本标准代替QTX 101-2008。

1 产品分类

重熔用铝锭按化学成分分为八个牌号:Al99.90、Al99.85、Al99.70、Al99.60、Al99.50、Al99.00、Al99.7E、Al99.6E。

2 化学成分

重熔用铝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Al

不小于

杂质,不大于

Fe Si Cu Ga Mg Zn a Mn 其他每种总和

Al99.90b99.90 0.07 0.05 0.005 0.020 0.01 0.025 —0.010 0.10 Al99.85b99.85 0.11 0.07 0.005 0.030 0.02 0.030 —0.015 0.14 Al99.70b99.70 0.17 0.09 0.01 0.03 0.02 0.03 —0.03 0.29 Al99.60b99.60 0.23 0.15 0.01 0.03 0.03 0.03 —0.03 0.38 Al99.50b99.50 0.28 0.20 0.02 0.03 0.05 0.05 —0.03 0.48 Al99.00b99.00 0.48 0.40 0.02 0.05 0.05 0.05 —0.05 0.98 Al99.7E b,c99.70 0.20 0.07 0.01 —0.02 0.04 0.005 0.03 0.30 Al99.6E b,d 99.60 0.30 0.10 0.01 —0.02 0.04 0.007 0.03 0.40

注1:铝质量分数为100%与表中所列有数值要求的杂质元素含量实测值及等于或大于0.010%的其他杂质总和的差值,求和前数值修约至与表中所列极限数位一致,求和后将数值修约至0.0X%再与100%求差。

注2:对于表中未规定的其他杂质元素含量,如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议。

注3: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 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与表中所列极限值数位一致。

a若铝锭中杂质锌含量不小于0.010%时,供方应将其作为常规分析元素,并纳入杂质总和;若铝锭中杂质锌含量小于0.010%时,供方可不作常规分析,但应监控其含量。

b Cd、Hg、Pb、As元素,供方可不作常规分析,但应监控其含量,要求ω(Cd+Hg+Pb)≤0.0095%,ω(As)≤0.009%。

cω(B)≤0.04%;ω(Cr)≤0.004%;ω(Mn+Ti+Cr+V)≤0.020%。

dω(B)≤0.04%;ω(Cr)≤0.005%;ω(Mn+Ti+Cr+V)≤0.030%。

2010-06-01发布2010-06-01实施

3外观质量

3.1 Al99.70、Al99.85、Al99.90牌号的铝锭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3.1.1 铝锭商标要清晰,不变形。

3.1.2 在每捆铝锭最上层的铝锭中至少有一块铝锭大面上的流水号、日期等标识要清楚,可以二次打印。

3.1.3 铝锭应呈银白色,表面不允许有大的铸瘤和夹渣,不允许有严重的飞边、波纹、气孔和缩孔。

3.1.4 铝锭表面不允许有严重的油污。

3.1.5 铝锭表面不允许用铁器等硬质工具修饰。

3.1.6 铝锭表面不允许有除铝以外的其他金属或非金属杂物。

3.2 其他牌号铝锭的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 铝锭应呈银白色。

3.2.2 铝锭表面应整洁,无较严重的飞边和气孔,允许有轻微的夹渣。

4 试验方法

4.1 重熔用铝锭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20975或GB/T 7999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按GB/T 20975的规定进行。4.2 重熔用铝锭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4.3 铝锭计重采用过磅计量。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重熔用铝锭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捆应由同一熔炼号的产品组成。铝锭应按捆过磅计量。

5.2 检验项目

每批重熔用铝锭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和批重的检验。

5.3 取样和制样

化学成分仲裁取样和制样按GB/T 1196的规定进行。

5.4 仲裁结果处理

5.4.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原牌号规定不符时,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牌号。

5.4.2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按块处理。

5.4.3 批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6 包装

6.1 每块铝锭重量为20kg±2kg,每捆54块,每捆重量应在972kg~1100kg(扣除打捆用钢带的重量)范围内。

6.2 铝锭应用钢带采用“井”字形打捆包装,并保证铝锭不散捆。

7 质量证明书

7.1 应按照重熔用铝锭的化学成分要求,将各元素含量的实际分析结果经修约后的极限数位值填写到质量证明书中。

7.2 “Al”栏应为100%与表中所列主要杂质含量总和的差值。

7.3 每批产品应附一份质量证明书,同一份质量证明书中的每页质量证明书编号应相同。

7.4 每份质量证明书的最后一页结尾应填写该批产品的总捆数或总净重,并加盖质量检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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