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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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作者:贾婷婷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4期
[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有效调整收入差距的工具能否在调和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社会矛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它其费用扣除标准的确立能否体现税收的实质公平思想。本文通过对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相关问题以及争论的阐述和分析,提出了个税改革可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并据此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公平
作者简介:贾婷婷(1988-),女,山东省烟台市人,华东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税法。
自2008年3月1日起,全国统一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免税额都将从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就在对此费用扣除标准改革的一片赞誉声中,两会期间,梁燕君、宗庆后等多位知名代表再次对其提出异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从而引发了各界人士对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应如何确立和适用的新一轮的争论和思考。
一、何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对劳动、经营、投资或将财产、权利提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得收入所必需的费用和为了维持生计所必需的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在征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的“为取得收入所必需的费用”和“为了维持生计所必需的费用”的数量即税前法定扣除额,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费用扣除标准。但笔者认为,当下在国内引发广泛讨论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除了这里所说的税前法定扣除额之外还应包括我国各项税收法规确立的各种减税、免税项目的税前收入扣除更为恰当。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相关问题及其争论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实行全国各地统一标准“一刀切”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工资薪金免征额一直是中央统一规定、全国各个地区统一适用,以刘亨隆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人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贫困地区扣除标准定的低,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的高,其结果不但没有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的状况的发生,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只是在宏观调控方面贯彻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可以说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而远非具有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功能的税收所应追求的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目前在全国不同地区,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东部沿海城市,居民收入确实比较高,但不可忽视的是,他们为了日常生活而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也是远远高于西北部居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远光就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曾表示: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不能影响广大纳税人的基本生活,特别是不能降低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然而目前2000元/月的扣除标准使得东部沿海的大部分地区工薪阶层仍旧是个税的主要纳税主体,而这一部分人的生活质量本来就因为当地的高物价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个税的征收无异于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与此同时,有报道指出无论是1600/月还是2000元/月,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只是一味的强调以同样的扣除标准来缩小税后收入差距,是很难从根本上缓解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的。
更为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存在很大不同,而且每个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诸多因素都不尽相同,他们为了维持生计所必需支出的费用也就大不相同,对这些纳税人实行统一标准的扣除额度无疑是严重背离税收公平原则的。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设计缺乏弹性
费用扣除的弹性是指费用扣除额对各种经济社会因素变动的反映程度。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免征额保持在800元/月竟然17年未变,直到2005年才提高到1600元/月,因陈守旧的费用扣除标准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使得个税逆向调节的情况日益严重,给我国人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而如今这一免征额已经调整到了2000元/月,自从方案公布就有很多人称之为政府关注民生的举措落到了实处,但是笔者认为现行的个税扣除标准的设计仍然没有很好的将动态的经济发展纳入考虑范畴,设计上仍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在:
1.未充分考虑居民收支结构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许多制度都随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们收支结构的变化,但是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确立却没有充分考虑这一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变化。
2.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明显滞后于CPI
2007年度最流行的一句话可能就是“你跑赢CPI了吗?”在过去的一年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都随着CPI的飙升而一路高歌猛进,但是其提高程度仍然远远的落在了CPI 之后,造成了大部分居民的收入虚假提升的状况。也正是由于CPI的屡创新高,个人所得的不断提升,国务院决定个税的费用扣除额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物价的上涨幅度远远超过了个税费用扣除额的调整幅度。通货膨胀造成了个人所得虚假的增加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产生“档次爬升”现象,实际上因为物价的飞涨个人购买力较之以往低了很多但是要交纳的税赋却更高了,与此同时因为收入的虚假增加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者被吸纳成为了个税的征纳主体,使得他们本来就受到飞涨的物价影响很大的生活的质量进一步下降,严重背离了我国设立个人所得税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初衷。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设计不合理,税基过少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在内的11项免税项目和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在内的3项减税项目,另有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十多项减免税项目。笔者认为这些减免项目中的一部分的设计是很缺乏合理性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部分减免税项目的设计不仅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基过少,税收严重流失的后果。
(四)同种性质收入适用不同扣除标准
纳税人取得各项收入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然存异,税前按照不同的标准扣除相关费用本也无可厚非,但是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是2000元/月而同为勤劳所得的劳务报酬却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对于一次性劳务报酬超过两万元的,实行加成征收。同样,对于同为非勤劳所得的股息红利课税而对国债、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对于同种性质的收入却采用完全不同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有违税收公平主义。也正是由于目前对同种性质来源的收入却实行不同扣除标准的做法使得许多纳税人采用分解收入或者收入移转的方式来规避税收,造成征管困难,税收严重流失。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原则及方法探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综观上述问题及争论不难发现对于如何设计及适用个人所得税社会各界以及税法界专业人士内部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些分歧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修改缺乏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思想或总体性的理论指导和支撑。尽早明确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仅有助于我们宏观上更好把握改革的导向,更有助于我们尽快在微观层面上找出客观可行的改革方法。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改革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