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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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银行某分行公司授信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专业担保机构为公司授信业务担保合作方的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银行某分行于公司授信领域开展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具体的业务范围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担保机构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严格准入、额度管理、操作规范、监控预警。
第四条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分为: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具体情况视合作项目而定。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
第五条凡和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主营业务必须是提供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中原则上应明确包括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2、依法于省内注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运营管理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且且未发生重大违规现象,不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运营活动,企业运营及财务情况良好。原则上不接受江西省外的担保机构担保,除非该担保机构于
江西省内有分支机构,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且已和发起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严格的担保评估机制,有独立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管理层拥有3年之上的经济、金融行业经验,配备或聘请适应工作需要的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关联专业人才,有着较强的评估能力,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密,有良好的运营业绩和担保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
4、于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以及保证金专用账户。
5、民营担保公司原则上应有俩年(含)之上稳定持续运营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壹般应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和“损失风险准备金”制度(见第二十二条第3款)。
6、实缴资本金要求:
(1)主营业务为对公司授信担保兼提供个人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2)对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之上)的担保机构,除其注册资本须符合法定条件外,其注册资本中货币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80%。
7、我行认定的其它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将给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退出处
理:
1、于和我行业务合作中,担保机构发生壹次未按期履行担保责任的,我行将立即停止其剩余担保额度的使用,终止和其的业务合作待其履行担保责任后重新评估业务合作。
2、担保机构未按我行要求及时存入保证金,我行将暂时停止其担保额度的使用,待其存入充足保证金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三次未及时加存保证金的,我行将自动停止和其于本年度的合作关系,俩年内不得和我行进行公司授信担保合作。
3、担保机构不配合我行的定期资格审查、故意给我行提供虚假、无效及不完整的资料,蓄意隐瞒于他行的担保余额,导致我行授信风险发生,或其他行为给我行贷款造成不良影响,我行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缩减其额度使用责令其改正,或终止和其业务合作关系、俩年内不得和我行进行公司贷款担保合作。给我行贷款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担保机构担保资产质量开始下降或恶化,导致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下降,我行将暂停合作关系,且变更被担保企业的担保条件达到压缩担保额度的目的。
第七条于本办法执行前已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待合同到期后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准入审核和相应管理,未获批准的应解除合作。
第三章额度审批
第八条担保机构的准入审核和担保额度审批均集中到省分
行按我行“三位壹体”程序审批。
第九条二级分行、省分行公司金融委员会、南昌市各直属支行为担保额度申请的发起单位,负责将拟准入的担保机构及担保额度申请材料报送省分行风险管理部,省分行尽责审查后,按“三位壹体”程序进行审批,担保机构额度审批权限为下表:
第十条仅向我行提供零售贷款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的准入和担保额度的审批,由个人金融部门按个金条线关联规定执行。省分行个人金融委员会审批后,将结果报备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同时,年底省分行个人金融委员会对担保公司的财务、运营管理、公司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将检查方案报送省分行风险管理部。
已和我行建立了零售贷款担保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如其开始为我行公司授信客户提供担保,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申报担保额度。额度获取后,对该担保公司的管理职能立即转至牵头管理的公司业务部门。
第十壹条担保额度占用按以下标准掌握:担保机构为无抵/质押物对应的敞口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有抵/质押物的贷款于落实抵/质押前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100%占用担保额
度;为已足值抵/质押贷款提供附加担保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担保金额的10%占用担保额度,但担保机构必须承诺放弃优先处置抵/质押物的抗辩权。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准入资格和额度使用期限为壹年,到期年审。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壹节业务受理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准入和额度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担保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担保机构股东构成情况、行业地位及其关联业务介绍;
3、经过年检的合法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
4、实缴注册资金证明;
5、人民银行贷款卡,及其于人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部信息;
6、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原则上须经审计),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公司应提供公司成立以来连续年度的财务报表;
7、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往来银行的最近连续三期银行对账单;
8、公司当前已担保总额(含他行、含其他省份);
9、公司为股份制企业,应出具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