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宪政
比较宪法与宪政体制
比较宪法与宪政体制宪法和宪政体制是现代国家政治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国家法治、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它们进行比较,以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
一、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职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国家和政权的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范。
宪法的主要作用包括:1. 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和依据。
2. 权力约束: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及其职权的范围和限制,以保障公民权利,避免滥用权力。
3. 社会稳定:宪法确立了基本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团结。
二、宪政体制的定义和特点宪政体制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权力分立来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政治体制。
宪政体制的主要特点有:1. 宪法至上:宪政体制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政府及其机构的一切行为必须遵从宪法规定。
2. 三权分立:宪政体制通过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权力分立开来,实现相互制约和权力平衡。
3. 民主制度:宪政体制注重民主原则,通过选举、制衡和参与等手段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与宪政体制的关系宪法是宪政体制的基础和前提。
宪政体制通过宪法的规定和保障,实现政府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宪法决定了宪政体制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安排,而宪政体制则对宪法的实施和落实进行监督和保障。
在具体实践中,宪法和宪政体制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宪法通过宪政体制的运行得以实施,宪政体制则通过宪法的规范和约束来保障政治体制的健康发展。
二者的关系可以用“宪法为本、宪政为要”来概括。
四、宪政体制的发展与挑战宪政体制作为一种政治体制,不断发展和演变。
在现代社会中,宪政体制的发展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1. 效力问题:一些国家的宪法存在法律效力不足、执行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宪法的实施和权威性。
2. 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国家的宪政体制中,行政权和立法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
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
宪政知识点整理
宪政定义::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第一节宪政的产生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意思。
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常用来表示确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
中世纪末,英国确立了议会制。
后来经过长期演变,18世纪末,美国宪法诞生,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宪法成为规定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法律,宪政制度也就成为一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1.英国宪法的产生1215年6月,反叛的英国贵族逼迫国王约翰在《大宪章》上签字,使它成为此后英国政宪发展的一个起点。
(它确立了宪政主义的早期重要原则:即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与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
)17世纪的英国革命以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贵族之间的妥协而告终,这种妥协具体表现为立宪君主制的形成。
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文件确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重要原则,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英国没有像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制定成文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由各个时期议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惯例、判例所组成的不成文宪法。
2.美国宪法的产生1776年7月4日,有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著名的《独立宣言》,成为美国和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文献。
1787年9月,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但这部宪法实际上是大州与小州以及北部工商业资本家和南部种植园奴隶主在政治上妥协的结果,并没有列入《独立宣言》所宣布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与宪政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和宪政之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
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说明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些宪法学者指出,“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统一有机体。
它凝结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大多数民众的意识和期望,表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以其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达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目的。
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表现。
民主、法治的政治、社会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建立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是宪法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宪法只有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机制,建构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才有可能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远发展。
二、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理想状态固然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然而,从近代民主宪政的发展规律来看,有宪法不一定能形成宪政,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
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宪法与司法权宪政与司法独立
宪法与司法权宪政与司法独立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依据和组织原则。
它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的运行方式,确保了国家稳定和公正。
而司法权的独立则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保证了法治在国家中的实现。
一、宪法的作用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方式。
宪法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确保国家的权力制衡和有效运转。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国家的公正与公平。
再次,宪法规范了国家的法律制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明确了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最后,宪法具有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安排,它指导了国家的发展和变革,约束了国家和政府的行为,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二、司法权的宪政和独立司法权是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它在国家的制度设计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宪政体制下,司法权的宪政和独立是确保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要素。
宪政是指政府行使权力受到宪法的制约和监督。
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司法权需要依法行使,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裁判案件。
司法权通过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其次,司法权需要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
司法独立是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公平。
再次,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下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司法权的独立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和制约,而是需要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权的宪政需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对司法权的设立和组织进行明确的规定。
宪法要规定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确保司法权的稳定和运作。
其次,宪法保障了司法人员的独立和公正。
宪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和工作方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名词解释宪政宪政也成立宪政体或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学上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确认下来,用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是都服务与共同的价值——保护人权。
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有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在的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绝对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保护。
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人权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指公民在社会实际享有的权力。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正当性是指宪法内在的应然价值取向,即宪法规范体现公认的宪法观念和宪法精神,即平等、自由权利精神,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一、宪法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政治、法治、人权1、宪法与民主政治宪政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
宪法是对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事实,就不会有宪法更不会有宪政。
民主政治建立后需要通过宪法的实践也就是宪政的实践来维护、发展和完善,是指更符合公民的意识和一般文化精神。
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说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实现了宪政。
民主政治理想形态的获得还需要法治的支持。
2、宪政与法治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运行,强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二)自身条件
制定完备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1、宪法的正当性。宪法应体现公认的平等、 自由权利精神,充分表现达人民的意志和利 益。制宪权的正当性 制宪程序的正当性 规范内容的正当性 2、外在结构的正当性。结构体系和文字表述 等方面应合理、准确 3、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 解释制度 修改制 度 诉讼制度 责任制度 4、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部门法的完备
本章思考题: 1、衡量一国有无宪政的标准是什
么? 2、如何实现我条件(一)外在条件 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 件。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本质是权利经济(经济条件)计划经济→权力 经济 2、政治条件,正确处理执政党与领导人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建立 合理权利一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1)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 关系(2)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个人意志服从宪法。(3)建立正 确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人民的权利 支配 人大的权力人大的权力 支 配 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扩大人民权利,加强人大制度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1)正确 认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西方公 共权力→ 法律为主→法律至上的组织社会的基本模式;古中国家族权力 →道德为主→道德至上→法为工具,应将法与权利、正义相联、理解信 任宪法和法。(2)弄清中国古代法精神与现代法精神的差异,真正树立起 契约精神等现代法概念。中国古代法精神身份社会+伦理法律;现代化学 元素精神,平等社会+契约法律,宪法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
三、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 西方:自然演进型。由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并由社会力量推动,国家政府处于被动地位 中国:政府推进型。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 在明确的目标指引下,由政府推动,即通过 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政府起主导作用, 扮演“领导者”的角色,主导作用体现在:1、 宪政观念的启蒙:宣教(普法)2、总体设计 设计目标、组织实施、积极推进3、实施保障 立法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完善监督机制并 加大监督力度
当代中国宪法与宪政
《中国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建设》(当代中国宪法与宪政建设专题)教学提纲第一讲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特点和本质1、宪法概念的演变:古希腊:是法律中的一种。
古罗马:指皇帝的诏书、谕旨。
中世纪: 规定教会或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关系的法律。
中国: 法律(名词);颁布法律(动词)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国家权力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调整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根本的关系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的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有根本的区别:内容不同:效力不同: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3、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二、宪法的分类和结构1、宪法的分类。
(1)形式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议宪法。
(2)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划分方法----资产阶级国家宪法、无产阶级国家宪法。
2、宪法的结构:(P22)★从内在结构讲:宪法是由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原则、宪法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结构体系。
★从外在结构讲:宪法是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的结构体系。
宪法典的结构(P27):内容结构:序言、正文、附则;形式结构:章、节、条、款、项)。
三、宪法规范和宪法渊源(一)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概念(P23)2、宪法规范的特点:原则性;高度适应性;最高权威性;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3、宪法规范的种类:授权性宪法规范;义务性宪法规范;禁止性宪法规范;确认性宪法规范。
(二)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一般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此外,国际条约也是宪法渊源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一)、现代宪法的一般原则:人民主权、公民权利平等与自由、权力制衡、司法独立、法治等原则。
(二)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P30)指导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是什么?
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是什么?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是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一、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是什么?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
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
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
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
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
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相关知识: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也是重要概念。
中国宪法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趋向于同一,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的权利;第二,宪政过程即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第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的逻辑联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上)宪法与宪政是现代国家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纲。
而宪政则是指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体制。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探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基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纲,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宪政则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体制。
可以说,宪法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行使方式,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保障。
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宪政就无法进行。
其次,宪法是宪政的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确保了政府和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限制,为公民提供了保障措施,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宪政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对政治体制和政府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与此同时,宪政也是宪法的实施。
宪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宪政具体包括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宪政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责任性。
宪政的实施不仅是宪法规定权力的行使过程,更是宪法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制约。
此外,宪法和宪政还相互促进和约束。
宪法促进了宪政的发展和完善。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了宪政的目标和方式,为宪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宪政则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实施,确保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政的实践不断推动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同时也对宪法进行实际操作和检验,进一步加强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也存在相互制约。
宪法对宪政的发展和实施有着明确的约束,规定了政府和政治体制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
宪法简答
宪法学:(29道)1:宪法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形式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实质特征:(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制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二者互为基础与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1)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3)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
(4)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来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
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3: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A: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扩大了常委会的职权;B: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置,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C: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D: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E: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
F: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宪法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的问题。
(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司法独立(4):权力制衡原则: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理念,强调政治权力应受法律限制和制约。
它包含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1. 宪法:宪政主义的核心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秩序。
宪法是一份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政府组织形式、公民权利等,并规定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力与义务。
2. 三权分立:宪政主义倡导三权分离,即将国家政权分散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中。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增加权力制衡和相互制约,减少滥用政治权力的风险。
3. 法治:宪政主义强调法律至上,要求政府及其代表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宪政社会将法律视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标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和责任。
4. 权利保障:宪政主义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等。
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利,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一旦政府侵犯这些权利,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5. 民主制度:宪政主义通常与民主相结合,认为民主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
宪法确立了选举制度和民主程序,使公民能够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参与决策和政府管理。
总之,宪政主义追求建立一个受宪法约束、拥有三权分立、尊
重法治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政府的合法性、责任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宪政
第三阶段:重创时期:(1966年—1976年)1966年5 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付出艰辛努力所建立起 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遭受 严重破坏。主要表现在:第一,红卫兵运动对公民基 本权利的践踏和民主法制的初步破坏。“文化大革命” 初期兴起的红卫兵运动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和 破坏,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及至人身权利遭到严重践 踏。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刘少奇冤案,典型地反映了 宪法尊严所遭受的践踏,人民所遭受的严重人身迫害。 第二,造反派“全面夺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 律制度的空前践踏及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 1967年从上海开始的夺权风暴,造成党政机关陷于瘫 痪,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在此期间,各造反派 组织间的激烈斗争更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状况,人 民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得不到基本的保证,社会 发展遭到严重挫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正常召开, 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民主政治,是指大多数人享有管理 国家的权力的政治制度。中国的民主政 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保证和维护 最广大人民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政治形 式。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 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日益迫切。
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宪政概说----什么是宪政 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 释宪政: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解释: 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 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 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
宪政的要素: 二、宪政的要素: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 的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 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 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 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至少应该 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 人权。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一、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宪法?这不是能够拿一句话精确而周密地解答的。
任何东西,都不是能拿一个简单的定义充分地说明的。
列宁曾说:“太简短的定义虽然很方便,因为它概括了主要的内容,但是如果你要从定义特别明显地看出它所说明的那个现象的各个极重要的特点,那就显这个定义很不够了。
”[i]这是对的。
定义是为了总括地说明一个东西的内容,但它所说明的内容,一定是不充分的。
关于宪法,也是这样。
唯其是这样,所以人们对于“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也有种种不完全一致的解答。
有人说:“宪法是规定政府的重要职权,人民基本权利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根本法”(詹姆士);有人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包含政府成立的原则,规定主权的划分,指明行使各部分权力的人物和方法”(库力);有人说;“宪法是一个根本法,政府依据它而组织,个人和法人的权利也依据它而确定”(查里士);有人说:“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及人民和政府间各种权利义务的根本规则或法律”(蒲莱斯);孙中山先生给宪法所下的定义则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
就是说:宪法的内容,是一方面规定国家的构成,他方面保障人民的权利。
所谓国家的构成,就是国家体制(在社会主义的苏联,则连成为国家的基础社会制度也规定在宪法内),政权组织(如依中山先生权能分开的学说,则主要是治权组织);所谓保障人民的权利,则不外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在《宪法与宪政运动》一文中,曾说:“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也就是说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而这样的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
所以如果我们要勉强拿一句话来解答“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而给它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则可以这样说:“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摘要】宪法与宪政是国家治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着政府的权力行使和公民的权利义务。
宪政则是对宪法的实施和运行方式,确保宪法得以贯彻执行。
宪法对宪政具有规范作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宪政则通过实施宪法保障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与宪政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两者之间需要协调发展,保持平衡,以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进行。
宪法和宪政相辅相成,二者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既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精神,也确保了政府的稳定和公民的权利。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保障,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宪政、规范作用、实施保障、互动关系、协调发展、制约、引导、相辅相成、国家治理基础。
1. 引言1.1 了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了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宪法的本质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制度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宪政则是在宪法框架内实现政治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
宪法与宪政密不可分,宪法是宪政的基石,宪政在宪法指导下运行。
宪政通过各种制度机制的设计和运作,确保宪法的实施和遵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只有在正确理解和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宪政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2 宪法与宪政的概念区别宪法与宪政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虽然密切相关,但又有着不同的概念和功能。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是国家政权安排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宪政则是指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和管理机制,是一种政治体制的运作方式,体现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与宪政的关键区别在于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础和框架,它规定了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范围,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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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宪政,学术界有很多的定义。
西方学者关于宪政概念的基本认识包括: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而其中控制政府权力是西方宪政最核心的内容。
Scott Gordon,Controlling the State:Constitutionalism from Ancient Athens to Today.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希腊到今日的宪政历史》印第安纳大学资深教授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指代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的这种观念”。
“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原初含义。
对中国学者定义宪政有很大影响的是毛泽东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尽管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角度不同,但普遍将民主、民主政治视为宪政的内涵要素。
比较中外学者关于宪政的定义,存在两大重要差别。
一是西方学者并不赋予宪政过多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的宪政的定义承载了众多的内容,如民主政治、法治、人权保障、自由等。
第二个重大差异是西方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
而中国学者突出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意义。
什么是判断宪政的标准呢?判断宪政的基本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否得到认真实施。
其他的标准如民主、法制、自由、人权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完善程度的标尺,而是否认真实施宪法是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
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宪政建设的起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不认真实施宪法,宪政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认真对待宪法。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要素)
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
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
(二)宪政与法治
1.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
依法治国,首要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
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
2.全国人大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本材料涉及宪政的要素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典型地体现了我国目前的宪政状况,暗示了我国宪政之路的若干趋势。
3.《反分裂国家法》体现的法治思想: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系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作的一种选择和确认;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
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中。
三、宪政的特征
(一)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如何实现有限政府呢?
(1)必须建立有效的代议制度。
(2)法治用法律的权威取代人的权威从而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3)必须在政府权力内部实现权力对权力的控制。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扩张性、腐蚀性总是使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
宪政是否真正确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的状况。
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是能否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实现宪法至上。
宪法至上观念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运作,需要长期的培育。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在群众中培养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例如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宪法日”,在这一天组织活动宣传宪法。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从价值取向上看,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宪法必须是良法,即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具有正当性。
宪法是实施宪政的蓝图。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首先,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再次,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
从宪法到宪政的制度保障:
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但是有宪法不一定就必然实现宪政。
这其中的关键就是有什么样的宪法和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从制定宪法到实现宪政需要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制度保障:
(1)违宪审查制度。
(2)宪法诉讼制度。
(3)宪法解释制度。
(4)宪法修改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建设的条件
怎样使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现实中的宪法?
(一)经济条件—发展权利经济。
(二)政治条件—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三)思想文化条件——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
二、怎样加强中国宪政建设?
第一、认真对待宪法,高度重视宪法的监督实施,切实发挥宪法的实际功用。
第二,认真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第三,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宪政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建设及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