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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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对于有垄断⾏为的经营者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经营者之间也要签订垄断协议,那么垄断协议的要件和特点有哪些呢?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适⽤《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专业化分⼯的;
(三)为提⾼中⼩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经营者竞争⼒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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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们应该严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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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在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中,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两个重要而不可回避的术语,但学界对两者的使用较为混乱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两者关系的论述意见不一,彼此的内涵也纠缠不清,这不利于反垄断法理论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如果要得到一个合乎语言逻辑、满足理论研究需求的结论,我们需要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使用“豁免”概念,并依据其产生的不同将其分为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

由此,我们可以将“适用除外”纳入法定豁免,从而实现两个术语合乎逻辑的共存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给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法制基础和巨大的研究动力。

我国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逐渐从“应该如何”的研究角度,逐渐深入反垄断法“如何实施”的探讨中。

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适用范围的确立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

而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直接发生影响的就是反垄断法豁免。

一、反垄断法中“豁免”的概念之争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豁免”概念的确定,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特别是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在我国存在着不同的方式,有学者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对此作出区分。

这种局面的存在,不利于反垄断法基本体系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一)中文语境下的不同观点在现有中文资料中,观点众多,如“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

”又如,“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这种观点选择了“豁免”用语,并用“排除适用”来对其进行解释,本质上应该是将豁免等同于适用除外。

在法学教材中也有这样表述的:“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

论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协议的个案情况认定其符合 《 欧共体条 约》 8 条第 ( ) 第 1 3 项
的条件而予以核 准。 在欧盟竞争 法上 , 并非所有的限制竞争 和影 响成员 国之
不追究法律 责任 的制 度。 一部 分在 等 同两 个概 念 的同 另 时 , 为豁 免包括部门豁免 ( 型豁免) 认 类 与行 为豁免 ( 案豁 个 免) 。行为豁免相当于我 国反垄断法第 十五条和二十八条的
以期能为完善我 国反垄 断法 的豁免制度添砖加 瓦。 [ 关键词 ] 反垄断法; 适用豁免制度 ; 适用除外制度
[ 中图分类号] 1 2 .9 9 2 2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0 0 8—82 (0 0 0 0 2 0 29 2 1 )4— 0 6— 2 法认定其究竟属于豁免还是适用除外 , 有些学者认为毫无疑 问该条是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 而不会将它称为反垄断
念完全等同, 豁免制度就是适用 除外制 度 , 括我 国反 垄断 包 法第十五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七条 、 第五十五条 、 五十六 条 , 第 还包括我 国 19 95年颁 布 的《 商业 银行 法》 九 条与 《 第 保险 法》 8条 的相关规定 。如 : 第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 是指立
性 。法 定 豁免 包 括 反垄 断 法 和 相 关法 律 中 , 确 而 直 接 地 明
表 达出来的或能够直接推断出 , 对特定行业授予 以该法律认
可的反垄断法豁免 , 例如银行业 、 险业 和农业 ; 保 另将反垄断 法第十五条、 第二 十八条称之 为意定 豁免 ( 或者 酌定豁免 ) ,
法的豁免 , 但如果 混合 两个概念 , 疑我们 也就可 以将 该条 无
称 之 为豁 免 了 。

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引言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并防止垄断行为的立法措施。

然而,在执行反垄断法时,一些情况可能需要对垄断行为实施除外制度。

除外制度允许特定行业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并评估其优点和缺点。

一、除外制度的定义和分类除外制度(Exemption)是指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特定行业或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除外制度通常可以根据其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共利益除外制度,另一种是经济发展除外制度。

1. 公共利益除外制度公共利益除外制度是为了保护或促进特定的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例如,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公共责任,如能源、交通、通信等。

在这些行业中,垄断行为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对其实施除外制度。

这些除外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该行业或企业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够正常运营。

2. 经济发展除外制度经济发展除外制度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为某些行业或企业提供一定的市场竞争豁免权。

这样的除外制度可以鼓励创新和投资,并促进经济增长。

它可以在某个行业或地区的发展初期,或者在产业整合和重组的过程中提供灵活性。

二、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的优点1. 保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除外制度可以确保特定行业或企业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正常运营。

例如,在能源行业,可以通过除外制度确保稳定的供应和价格合理。

这些除外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除外制度可以为新兴产业或高风险行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这些行业中,由于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较高,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反垄断法可能会成为其发展的一大阻碍。

通过除外制度,政府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一定的市场竞争豁免权,鼓励创新和投资。

3. 适应不同情况除外制度的灵活性使得其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调整。

谈谈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谈谈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保障消费者利益
确保消费者能够继续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因 企业垄断而导致价格上涨或质量下降。
保障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由选择,避免因企业垄断 而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豁免制度可以鼓励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技术创 新和产品升级,推动技术进步。
强化豁免制度监管
建立豁免监管机制
成立专门的反垄断豁免监管机构,负责豁免制度的执行、监 督和管理,确保豁免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豁免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市场行为、经营状况和竞 争状况进行评估和
建立申请审查机制
建立专门的豁免申请审查机构,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负责对豁免申请进行 审查和决定,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豁免。
06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反垄断豁免制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具 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豁免制度在不同市场环境、不同产业和不同国家/地 区的具体实践存在差异。
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 行评估和调整。
研究的主要贡献
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梳 理和分析。
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探讨 。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主要类型
根据豁免主体的不同,反垄断豁免制度可以分 为行业豁免和特定组织豁免两种类型。
行业豁免是指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者给予豁免其 反垄断法责任的制度,如农业、交通运输、金 融等行业。
特定组织豁免是指对特定的组织或机构给予豁 免其反垄断法责任的制度,如商会、行业协会 、研究机构等。
03
企业豁免标准不清晰
企业豁免的标准不够清晰,容易造成不同企业 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合理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合理原则

从合 理 原则 在美 国判 例 中 的发 展 就可 以看 出 . 合 制竞争 的必不 可少性 和 限制竞争后 果 。
诉 美 国案 中 ,法 庭 确认 了合 理原则 的主要考 量 因素 。
但 是考 量 因素范 围并 不 确定 . 也没 有考 量 因素的 主次 2条的考 量 因素为经济 效率 和限制竞 争 后果 。第 3条 顺 序 , 体 因 素如 何考 量 也 仍不 明 朗 , 施 加 限制 前 的考量 因素 为经济 效率和 主体市 场地 位 。 4条 的考 具 如 第 后 的情 况 、限制 行 为可 能 的影响 等都是 难 以确定 的 。 量 因素为 限制竞争 的后果 和 中小 企业 竞争力 。 5条 第 即使 这 些 因素相 对 确定 . 将行 为产 生 的积极 和消极 影 的考 量 因素 为 经济 效 率 、 费者 福 利 、 消 主体 市 场 地位
第1 3条 第 ( ) “ 六 项 国务 院反 垄 断 执 法 机构 认 定 的其
明确 了究 竟 “ 理 ” 合 到何 种程 度 、 足何 种要 件 的行 为 管辖 权 的宣 示 .它将 大部 分 限 制竞 争协 议 网人第 8 满 1
豁 免 制 度 以欧 共 体竞 争 法 和 德 国反 限 制竞 争 法 台成批 豁免 等相关 条例来 减轻压 力 而 我 国反垄 断法
理 原则 具 有不 确定 性 。在 1 1 9 8年 的芝 加哥 贸易协 会
4个 要件 的考量 因素分 别为经 济效 率 、 费者福 利 、 消 限 德 国反 限制竞 争 法第 1 规 定 和欧 共 体法 第 8 条 1 条第 1 一致 . 款 考量 的也是 限制竞争 的 目的和后果 。 第
我 反 断 豁 制 的 理 则 国 垄 法 免 度中 合 原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逐渐向国际协调的方向发展,各国通过双 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垄断行为。
技术创新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带来了 新的挑战。这些领域中的垄断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需要不断完善反垄断法以适应新的发 展需求。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 论和实践依据
2023-11-03
目 录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概念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实践依据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具体分析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01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基本概念
适用除外的定义和类型
纵向适用除外
保持市场活力
允许一定程度的纵向垄断,有助于保持市场的活力和稳定性。
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纵向垄断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 保护消费者利益。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纵向垄断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例如某些技术 领先的企业通过专利等手段保持技术优势。
05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发展趋势和挑战
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适用除外的规 定。这些规定通常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 域,如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农业和知识 产权等。这些例外通常基于政策理由,以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VS
判例法
在某些国家,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反垄断法 时,会考虑个案中是否存在适用除外的情 形。判例法通常基于实际案例的裁决,强 调对特定情境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使得 法院在处理复杂和多变的反垄断问题时具 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作者:刘嘉明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4期(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什么是垄断协议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认定中需要借助主体、主观、行为、效果四个方面的要件来进行。

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不最终意味着处罚,还须经过豁免制度的考察。

豁免制度的实质是垄断协议对市场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利大于弊,此处的公共利益以消费者利益为具体代表。

我国垄断协议规制和豁免制度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与美国、欧盟的相关立法在精神上具有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公共利益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其强烈的破坏作用。

对市场竞争中的各类垄断行为进行考察,会发现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是市场竞争中最常见、存在历史最久、对竞争危害最经常、产生情况最复杂、存在最隐蔽的限制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我们需要对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加以辨明。

一、垄断协议之构成(一)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从主体要件上来看,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必须是市场经营者。

以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根据第13条“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规定和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规定,可以看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可能处于同一个经济层次,也有可能是上下游之间的供应关系,但是必须都是市场经营者。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从事经营业务的国家或地方企业,同样被认为是经营者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主观要件上来看,经营者们必须具备限制竞争的合意。

此处的“合意”并不要求是一定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同样包括其他合意表示,如果有其他事实证据足以证明限制竞争协议确实存在的话,也可以认定协议的主观故意性质。

从国际上来看,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环境证据”制度(circumstance evidence)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论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
义的。

到 民 生 生 因 许多国 都允 些 人 的 产 活。 此, 家 许这 行业的 者 经营 之

垄 断法适 用豁 免的对象
间 立 制 争的 议 者 定 低 护 格。 订 限 竞 协 或 规 最 保 价
2特定的 、 组织和人员
1特定行业 、
特定的 组织和人员往往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和游戏规则, 是市 () 然 断 业 根 经济 理 和 践, 关系 计 1自 垄 行 。 据 学 论 实 某些 国 民 生 公 事 如 路、 、 力 煤 自 水 往 资成 场 济中 特 一 因 不 用自 竞 规 () 会 织、 的 用 业,铁 邮电 电 、 气、 来 等往 投 本 经 的 殊 族, 而 适 由 争 则: 工 组 消 a
反 断 适 豁 制 是 立 者 反 法或 他法 文 高, 施 局大,旦已 营 投 营, 他 者 愿 垄 法 用 免 度 指 法 在 垄断 其 律 设 布 一 有经 者 人运 其 经营 就不 意
件中 规定, 犯反 对触 垄断法基本原则、 本制度的特定行业、 再投资搞重复 基 特定 建设, 使得先投资的 经营者自 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

[ 收稿 日期 ]06—0 — 0 20 1 2
[ 作者简介 ] 国城 (92 ) 男, 游 18 一 , 汉族 , 福建龙 岩人 , 州大 学法学院 经济 法硕士研 究生 , 究方 向为反 垄断 福 研
法、 融法。 金
郑赛花 (9 2一) 女 , 18 , 汉族 , 福建莆田人 ,福州大 学法学院经济 法硕 士研 究生 , 究方 向为公 司收购 研
所 演 变, 归纳其 演变趋 势的基础 上进 而构 建我 国反 垄断法适 用豁 免 制度 , 完善 我 国反 垄断 在 是

浅析我国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作者:覃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监管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国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规定于《反垄断法》第15条。

但我国引入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厘清。

本文主要从豁免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豁免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现行垄断法中豁免制度的缺陷这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豁免作者简介:覃炜,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30-02一、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概述(一)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必然性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横向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和纵向的固定转移价格、排他交易、等多种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的存在排除或限制了竞争,导致企业经营者不思进取,满足现有条件,不利于经济技术条件的革新;同时排他交易或者联合交易,也不利于潜在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价格同盟分割市场,弱化了消费者的影响力,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基于此,垄断协议普遍被各国明确禁止。

但是垄断协议在某些特殊领域,如知识产权领域,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允许垄断协议的存在有利鼓励发明创造主体的创造热情,促进技术创新。

对于垄断协议的一味不加区别的禁止在某些层面则有可能构成对鼓励技术创新的阻碍。

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从而有了存在的必要。

(二)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概述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协议,基于其在其他方面带来的有益作用大于所造成的限制竞争后果,或者基于国家发展的考虑,经过合法程序认为其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的制度。

当前学界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和适用除外长期存在着争议。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引言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维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和市场需求,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垄断行为的一定程度豁免,其背后是为了平衡权衡各方利益。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该制度的目的、范围、原则以及存在的争议等方面内容。

一、豁免制度的定义与目的豁免制度是指在一般性的反垄断法规定下,出于特殊原因,国家或地区法律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某些垄断行为给予放宽或免除责任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避免不必要的执法干预,鼓励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豁免制度的范围与适用条件豁免制度适用于特定行业或企业,并且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豁免。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1. 具有明确的经济或社会目的:豁免行为应当符合一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以确保豁免不被滥用。

2. 对市场有积极影响:豁免行为应当对市场竞争产生积极影响,例如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或效率等。

3. 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豁免行为应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其目的,否则将破坏市场竞争。

三、豁免制度的原则与限制1. 权衡公共利益与市场竞争:豁免制度在确保市场竞争的基础上,权衡公共利益,既保护消费者利益又满足特定行业或企业的需求。

2. 透明度与公正性:豁免制度应当建立透明的申请和审查机制,确保评估过程公正、客观,并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3. 限制和监管:豁免行为的范围和时限应当明确规定,并且需要有严格的监管和追溯机制,确保不出现滥用行为。

四、豁免制度的争议与分歧1. 影响市场竞争:豁免制度的存在可能对正常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加,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2. 不公平竞争:一些企业可能通过滥用豁免制度来排除竞争对手,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 控制权的集中:豁免制度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或行业在掌握市场的控制权方面具有过大的优势,从而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结论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创新,但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论经营者集中豁免

论经营者集中豁免

论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了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再加上《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相关实例不多,这就不利于相关主体对该条的理解。

本文通过介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的理解和完善我国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

关键词:经营者效率抗辩公共利益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根据我国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如果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的规模,则会导致产生或者加强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

因而各国一般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进行一定的规制。

而与此同时,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对于一些达到规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予以豁免。

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不少国家的相关法律对此都有规定。

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如可预见,合并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应禁止合并;但是,参与合并的企业证明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地位的不利条件,不在此限。

该法第4条第1款还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合并对整体经济的好处可以弥补对竞争的限制,或者合并符合重大的公共利益的,应申请,联邦经济部长可批准原为联邦卡特尔局所禁止的合并。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合理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合理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合理原则摘要:本文以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为例,分析合理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应用。

我国为什么适用列举式豁免?我国法中合理原则的考量因素有哪些?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将我国与欧共体和德国的豁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合理原则在我国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中的适用特点,评析我国相关规定。

关键词:合理原则;横向限制竞争协议;豁免制度一、合理原则的发展(一)合理原则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1](Rule of Reason)的概念来源于反垄断历史最为悠久、司法判例和理论最为丰富的美国。

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相对[2],二者均为“基本性的竞争政策分析工具”[3]。

本身违法原则着重于行为要件的满足,做出该行为即为本身违法,不考虑行为合理性。

而在合理原则下则要整体考虑行为目的、后果以及主体市场力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之后才能认定该行为是否违法。

从合理原则在美国判例中的发展就可以看出,合理原则具有不确定性。

在1918年的芝加哥贸易协会诉美国案中,法庭确认了合理原则的主要考量因素,但是考量因素范围并不确定,也没有考量因素的主次顺序,具体因素如何考量也仍不明朗,如施加限制前后的情况、限制行为可能的影响等都是难以确定的。

即使这些因素相对确定,将行为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进行比较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难以量化或者统一单位比较。

合理原则陷入了效率矛盾中,一方面照顾到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因为需要考量诸多因素而导致司法效率的大大降低。

(二)豁免制度及考量因素分析在成文法中,豁免制度成为合理原则适用的载体,适用本身也是对该原则的发展。

一般立法例中就是采取“概括的禁止和广泛的豁免相结合的方式”[4],明确了究竟“合理”到何种程度、满足何种要件的行为才是可豁免的,以此减少不确定性。

豁免制度以欧共体竞争法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的规定为两种类型的代表。

欧共体法第81条第1款规定:“……以阻碍、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或一致行动,均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这里的考量因素为限制竞争的目的和后果。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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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原理阐释一)反垄断法豁免的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豁免是指形式上具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的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法定的免责情形,法律不对其规制,而从反垄断法适用中排除出去。

[1]658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的实质就是对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的主体的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

[2]7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对豁免制度作出陈述,对于豁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大约可以有以下几种:1. 特定行业:公用事业、保险事业、银行业、农业等;2. 对外贸易;3. 知识产权行为:行使著作权、专利权等;4. 特定组织和人员: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5. 卡特尔等。

二)豁免制度的性质及“合法化”释义反垄断法豁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对某些形式上违法行为,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而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特定对象从本质来看就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具有本身违法性;另一方面,它的宏观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因此,反垄断法赋予这些特定行为“合法化”是经济调控的需要,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的“必需品”。

我们所说的让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得合法性,从而合法 化。

那么什么是“合法化”?一般来说,它就是代表了合法、适 当、正当、获得承认或授权。

“合法化”是伴随着合法性而生的 一个概念, 以豁免制度的角度来说, 一种行为本身是违反反垄断 法的,具有违法性,但是,免责的条件使它可以排除在反垄断法 之外具有了合法性,这个过程就让它合法化了。

三)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和适用除外的异同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不能等同的两种概念, 需要我们 区别对待。

关于适用除外, 有学者认为: “所谓竞争法适用除外, 是指出于综合考虑, 全面权衡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利弊之后, 发 现利大于弊,因而对该限制竞争行为不适用竞争法。

” [3] 有学者认为: “简单地说,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就是在反垄断的过程 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者说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航运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航运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给予豁免的条件
• 无歧视 • 不得因原产国或目的地或装港或卸港的不
同而使用不同的费率和运输条件,从而损 害港口、运输使用者或承运人的利益,除 非这种不同的费率和条件能在经济上证明 是合理的
26
给予豁免的义务
• 与运输使用人的纠纷磋商; • 不强制签订100%忠诚协议
(loyalty arrangements); • 尊重运输使用人选择运费未包含服务项目
符合种类豁免的反竞争通谋行为。 • 根据1/2003号条例,符合第85条第3款条件
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豁免适用第85条 第1款时,无需通过委员会的审查确认,只 要企业、企业间组织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即可ck Exemption) 1.对班轮公会协定运价行为的豁免(已撤销)
• •
((23))消限费制者对获达得到相 上当 述程 目度 标的 是利 不依益 可据。 缺少的。
• (4)在所涉及产品的相当范围的领域内,企 业没可能排除竞争的。
21
对班轮公会的豁免(4056/86号条例)
• 适用范围 • 给予豁免的限制 • 给予豁免的条件 • 给予豁免的义务
22
适用范围:
• 班轮公会以 固定运价、 确定运输条件、 协调船期表和船舶离抵港日期、 确定班期频率、 协调成员之间航线航班安排、 协调成员运力投入、 分配货源及收入 为目的的通谋行为
• 为了发挥航运业规模经济的效应,也不宜 对其过多的管制
• 商船队素有一国“第二海军”之称,另一 方面航运业也显示了一国的国力,因此, 各国政策上倾向于保护航运业的发展,给 予反垄断豁免
2
班轮公会及其他类似协议带来的好处 • 鼓励私人投资到新的运力和科技革新 • 提供固定时间表的运输服务 • 避免毁灭性的竞争 • 保证充足的运力 • 稳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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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
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学界已有不少论述。

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产生是社会决策机构基于人们对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的合理诉求;也有学者把该制度同社会公益、效率和公平、伦理道德的价值联系起来“,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适用除外角度仍然存在独有的价值目标,即社会公益的首要价值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基本价值取向、伦理道德的固有价值追求”;还有学者认为豁免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实现有效竞争。

“因此,采取适用除外制度,允许垄断的存在,虽然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其所能达到的目的与优化市场结构提供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旨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据此,除外适用制度实现的也具有效竞争这一目标模式”;更有学者直接把这一制度归因于经济效率、垄断效果和公益,“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形成主要源于三个因素:垄断的直接经济效率性、垄断的竞争效果和公共利益。

”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和相异的层面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生成缘由抑或价值诉求,皆有着可取之处,亦有不甚完整之嫌。

因而笔者以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为什么能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有涉及,并且与反垄断制度相得益彰,形成反垄断法制完整架构,主要是在以下价值诉求:
(一)弥合反垄断法自身不确定性的缺陷
法律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的主观性。

但是,这种主观性也绝非主观任性。

“法律是包含权利、义务的规则,是行为的规范,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应有属性,不断地寻求精确化的结论和解释是法律发展的目标。

”然而,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却具有自身的性质和规律,从而表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

“作为防止、限制,甚至是禁止垄断的法律,它涉及的不是一个或几个企业,而是一个地区或一国,甚至是几国的经济,因此,反垄断法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内容相当多,概念的定义和行为或结构的违法性难以确定。

”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首先表现在垄断的不确定性。

“迄今为止,垄断只停留在经济上的描述性解释,尚不能精确成一个法律概念”其不确定性表现为:垄断本身难以定义;市场的不确定性;违法确认原则的不确定。

那么,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要求与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表现之间就产生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在反垄断法中创设豁免制度就有效地弥合了此缺陷。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得以建立首要理念基点,何为“公共利益”?一般认为,在不同经济模式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纵览当代世界经济模式,无外乎有两种:一是个人利益导向型,强调个人私利神圣而不可侵犯;再一就是国家和社会利益导向型,宣扬公共利益高于一切。

对于前者,“个人被看作是决策的基本单位和集体行为决策的惟一最终决策者。

”而于后者,即在以国家或社会为基本利益主体的国家,政府成了公共利益的保证人。

于是同为“公共利益”,在前者看来,公共利益不过是作为“经济人”的诸多个人利益的体现而已;在后者看来,公共利益则是通过政府的诸多行为所达成的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表面看起来两者会殊途同归,实际上由于参照点的不同,两者对公共利益在实际运行中的理解就大相径庭了。

笔者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就是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看,对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带来福祉与利好。

公共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利益,二是政治利益。

如果说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形成是对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衡量的结果,那么前述两个因素是以微观经济利益为基础,这里的公共利益则是以宏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立足点。

一则,一国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有良好的微观经济秩序,以使市场主体能在公平、有序的条件下展开竞争,而且,还需宏观经济方略加以平衡,从而为个体竞争者提供一个协调、稳定的环境。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社会存在并发展的中枢。

然而,垄断作为竞争的消极作用方面而存在,其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是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

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出于对社会长远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某些领域里需要避免过度的竞争。

因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影响宏观经济的各大部门,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司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或中小企业联合,这些经济行业的过度竞争容易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牺牲了应有的规模经济利益,或影响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国民经济的大起大落,制约经济的发展,因而无益于公共利益。

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反垄断限制(或称为反垄断规制缓和)则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

在经济法上,反垄断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根本宗旨,然对于上述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则允许存在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这纯粹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诉求。

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让自由竞争和个体效益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反垄断法正是侧重了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社会的关系,这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

二则,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是影响反垄断法禁止豁免制度构建的又一重要因素。

在任何政权和政治体制下,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高于一切,在经济领域也是如此。

所以,任何国家都不会把国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放开,由充分竞争的市场来决定。

此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护大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临时放弃竞争理念,采取必要的限制竞争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记得还是2002年5月份,当时虽然遭到西方医药行业跨国公司的强烈反对,拉美、非洲一些穷与小国依然通过法律允许本国公开仿冒那些对治疗艾滋病有显著疗效的新药的生产,因为这些国家没有生产这种新药的技术与条件,更无法承担购买此药的巨大费用,但国家又不能对艾滋病患者袖手旁观、无动于衷。

这种对新药技术的国际限制恰恰体现了社会公益价值在国际上的运用。

(三)激发主体创造性的发展以求技术进步与创新
在法律世界里,人既是创作者,又是剧中人。

现代法律精神始终应当唱响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主旋律。

反垄断法豁免对于新经济背景下把知识作为市场经济生活中市场竞争参与者的特殊保护对象,事实上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能动性的自由发挥。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智慧产业的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拥有一项专利,就拥有一个市场”。

正是由于物质产品存在排他性和生命周期长等特征,垄断在工业经济时代才是低效率的。

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智力产品具有公共属性,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行为,知识一旦被创新者创造出来,其他人无须付费就能受益,这就导致人人都想获益而不愿支付成本,从而造成对创新者创新积极性的破坏。

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的创新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护创新的积极性持续不断。

这样,智力产品的创造者就有可能通过垄断获取超过智力产品自身价值的高额收入。

当然,对智力产品创新的保护必然带来垄断。

造成知识产品普遍的垄断高价,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知识、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利用是相悖的。

但是,由于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都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智力产品的生命周期呈现越来越短的趋势,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大大加快,没有哪一个企业能长久地拥有一项垄断技术,而只有竞相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创造,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

这就使暂时的垄断取代了长期的垄断。

所以,对智力产品创新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当保护期满后,该创新就被允许无偿使用。

创新利润也就相应消失。

由此,创新者能动性再发挥,使创新不断,从长远看也是对社会福利的一种促进。

从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来看,它们往往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所以有必要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以保护自身的优势。

同时,由于大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大量的技术人才,所以也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

据统计,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技术创新均源于垄断性大企业。

就全社会而言,由于技术优势和产品差异的存在,会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更多的利润,生产者为了追求垄断地位,就会努力进行技术创新,加强管理。

企业在追求生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也会改进技术,使生产效率提高。

每个生产者尤其是大企业都努力开发和研制新产品,创造有差别化的产品,如全新产品、改进产品、换代产品等,最终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正如列宁所说:“竞争变为垄断,结果,生产的社会化有了巨大的进展,特别具有技术发明和改良的过程,也社会化了。


(四)经济全球化下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风起云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车也甚嚣尘上,由此而带来的竞争已经大大突破了原有的时空之链,跨国竞争日趋激烈。

每一个企业要想做强做大,必须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每一个民族要想生存与发展,必须搏击全球竞争的风浪。

然而,经济全球化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并不是一幅美好、祥和画卷,资源的有限性、“霸权规则”及“寻租行为”的现实决定了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民族为了寻求生存与发展进行理性思考。

由于全球化影响下各国的市场主体都要在相对于国内市场更加广阔的全球市场上参与竞争,而基于各个国家的民族利益,各国都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在全球化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即使某企业结合在国内某个市场上会造成垄断,甚至是严重损害了国内市场的竞争,但是出于经济民族主义,为了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必然是民族国家目前舍之不得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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