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垫江县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精)
垫江县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考试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简章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5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考试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及聘用单位顺序根据垫江编办发[2009]69号文件批复,本次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考试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4名。
聘用单位及顺序:白家镇农业服务中心→裴兴镇农业服务中心→大石乡农业服务中心→沙河乡农业服务中心。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1、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2、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4、服现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5、入伍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纳入安置范围。
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纳入安置范围。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2009年10月20日至21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报名时领取准考证)。
2、报名地点:垫江县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人:杨铁钢、代小波联系电话:746695793、报名手续:报考者持本人退伍证、身份证、近期2寸彩色同底免冠照片2张。
4、资格审查由垫江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查,符合资格者方可报名参考。
五、考试(总分100分)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定于2009年10月23日上午9:00—11:00,地点在县委党校,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六、考核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2003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秀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3年秀山县事业单位招聘71人
秀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13年秀山县事业单位招聘71人相关推荐:重庆市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考试题库一、考核招聘原则及方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二、考核招聘范围及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 年龄30周岁及以下(具体详见《一览表》),年龄计算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4日;5. 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体详见《秀山自治县2013年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附件1);6.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以下人员不属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读的非2014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现役军人;秀山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选派到基层工作未解除协议的大学生(含“双特计划”教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及名额详见《秀山自治县2013年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附件1)。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一)报名1.报名时间及地点。
教育系列岗位:2013年12月25日上午9:00至下午5:00在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招生就业处;县文体广新局下属县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记者岗位: 2013年12月25日上午9:00至下午5:00在重庆工商大学(五公里) 招生就业处;卫生系列岗位:采取分站式进行,第一站于2013年12月25日上午9:00至下午5:00在秀山县卫生局人事科(中行街道石莲路62号)进行,空余指标采取到高校报名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将在秀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u/xiushan/)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秀山职教中心教师简章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充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的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秀山职教中心教师10名。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秀山县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2010年公开招聘秀山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岗位设置一览表》(附件一)。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拟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年龄在30周岁(1981年7月1日后出生)以下,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76年7月1日);4.身体健康。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三、招聘方法及程序本次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报名、试讲、实作、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1.报名时间:2011年1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
联系电话:************,138****8866;联系人:车志明。
3.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1)本次考试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电话报名、网络报名和委托报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往届生填写《2010年公开招聘秀山职业教育中心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并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011年应届毕业生凭《2010年公开招聘秀山职业教育中心教师报名推荐表》参加报名。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并按规定缴纳考务费50元。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2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13年重庆市忠县事业单位招聘
2013年重庆市忠县事业单位招聘人员42名相关推荐: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事业单位考试题库事业单位考试真题2013年忠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2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公开招聘37名、考核招聘5名。
具体岗位及名额见《忠县2013年第二季度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3.身体健康,符合聘用体检标准;4.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附件1)。
其中,涉及到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可累计计算,但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5.符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6.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及以上;7.以下情形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一)报名1.报名时间:2013年7月17日至19日2.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1)报考县交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交委组织人事科报名,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3)54248646。
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发布日期:2003-12-10执行日期:2003-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张建与重庆邮电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与重庆邮电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6【案件字号】(2021)渝05民终88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明肖琴叶欢【审理法官】黎明肖琴叶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重庆邮电大学【当事人】张建重庆邮电大学【当事人-个人】张建【当事人-公司】重庆邮电大学【代理律师/律所】纪强君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强君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强君【代理律所】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建【被告】重庆邮电大学【本院观点】本案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大学系国家二类公益事业单位,上诉人张建为该大学的教师,即事业单位受聘人员。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大学系国家二类公益事业单位,上诉人张建为该大学的教师,即事业单位受聘人员。
案涉《高端人才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邮电大学给予张建资金、工作条件等支持以帮助张建达成人才培养目标,张建承诺为邮电大学提供一定年限的服务,张建未满服务期离职需支付相应费用。
可见,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人才培养,为表述便利,下文将其称为人才培养协议。
本案中,张建主张邮电大学返还违法收取的生活补贴72000元、违约金144000元、补偿金72500元(合计288500元),以及返还违法收回的崇文路2号x幢x号房屋,其实质系双方就履行人才培养协议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条款以及《重庆邮电大学教职工住房申购协议》产生的争议。
张建认为服务期违约金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邮电大学收取的违约金应当全额返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渝人社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2009年6月26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如何进行常态管理的问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实行常态管理。
三类岗位人员,可分别按空缺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补缺竞聘。
二、关于首次竞聘时职员岗位学历条件如何把握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规定,聘任职员岗位一般应达到相应学历条件。
其中,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要求,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核准聘用。
三、关于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所选工资系列与实际聘任岗位不一致的人员如何进行首次竞聘的问题首次竞聘时,此类人员可按所执行工资系列竞聘相应岗位;也可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但暂按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选择的工资系列核准过渡岗位,并按过渡岗执行有关待遇(核准时须在表格中分别备注“过渡岗位”,核准聘用后根据实际从事和聘任岗位签订合同,暂执行原选择工资系列有关待遇),首聘期结束后再视个人条件、意愿及岗位设置情况逐步调整到位,实现以岗定薪;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岗位数额内申请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执行同系列工资待遇,其中,聘在管理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暂不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待遇。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工学院拟解聘通知书(张子逊).doc
重庆工学院拟解聘通知书
张子逊同志:
根据重庆汽车学院向学校人事处提交的提交的考勤记录,2007年全年您累计旷工28.5天。
经核实旷工情况属实,人事处已于2008年3月3日下午将《关于张子逊同志旷工问题的通知》原件转交给您本人,并已请您在《通知送达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经2008年4月23日校长办公会慎重研究,决定与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聘用单位的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内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请以书面形式表达);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重庆工学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送张子逊同志本人,一份存入张子逊同志人事档案,一份送重庆汽车学院留存。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渝人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规范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客观公正地选用人才。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短缺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渝人社发[2011]326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的规定。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其中,因工作需要新进涉密岗位人员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严禁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照顾家属子女就业等名义,未经公开招聘从机关事业单位以外调入人员。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对象的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不准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防止“因人画像”、“量身定做”,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渝人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3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条件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四章岗位职数与设置第五章聘用及管理第六章工资待遇第七章附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力度,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职务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名称见附件一)。
第三条评聘原则㈠德才兼备,业绩突出原则;㈡任职条件与岗位职数限额相结合原则;㈢评聘分离原则。
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考核评审高级技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㈠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㈡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和操作难题,工作业绩突出;㈢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㈣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证书》,并受聘在本工种技师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且连续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㈤获得相关专业证书或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五条申报和资格审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政策法规(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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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同级别 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确定,作为单位人员聘用、续 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当年年 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调整岗位或低聘;连续2年年 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八)、奖励 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九)、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 用察看、开除。
(三)确认 指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调动前后的专业岗位相同(或相近) 并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但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不同人事 (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新的审批 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其资格取得的时间 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办理确认手续需提交以 下材料:①《关于重新确认XXX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 ②《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 二);③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部队转业或 自主择业人员提供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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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考核特殊情况的处理
1、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 评语,不确定等次。 • 2、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 个月(含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工 (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 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 次。 • 3、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 • 3、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3、资格考试 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农业等系列以及卫生系列晋升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均列入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者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二)初定 •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 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 术资格。 • 2、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 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 3、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辞聘)备案表
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8.06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签定聘用合同编号
工作单位
现工资情况
基本工资
工作岗位及职务名称
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津补贴
配偶姓名及工作电话
合计
身份证号码
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解聘(辞聘)原因
聘用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Hale Waihona Puke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备案单位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单位解除其双方聘用关系及签定的聘用合同并予以登记备案。
(盖章)年月日
补偿金情况
发放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年月日
注:此表适用于已推行聘用合同管理并已签定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解聘、辞聘工作人员。填报需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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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六)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四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副职领导和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从事该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选任、考任、任命等多种形式。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选举制产生的有任期制的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副职领导、专职纪检人员、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专职团委书记,按规定程序任命或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其任期一致。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人事争议处理;(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含3年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4至8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年限累计已满3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5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在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其军龄或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公)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考核合格并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公正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工作时,原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仍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由其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章聘后考核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或试用期考核结果,由聘用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