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风险防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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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风险
主要有: 选择承运人不当; 选择集装箱不当; 未能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 对特别货物未尽特殊义务; 工作不认真,操作失误; 遗失单据; 单据缮制等。 这些行为有可能给客户带来损失导致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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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欺诈
目前,很多货运代理人为了承揽生意,吸引货主,往往采取垫付运费及 其他相关费用的方式,而这一点恰恰被个别货主钻了空子。个别货主往往在 前几票业务中积极付费,表现出具有良好信誉的假象,在获取货运代理人的 信任后,在随后的某一大票业务中由货运代理人垫付巨额费用后,人去楼空。 货主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可能会虚报、假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以及数量, 当货运代理人(包括报关行)代其报关后,经海关查验申报品名、数量与实际 不符时,货运代理人可能首当其冲遭受海关的调查和处罚。 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由于货物不便查验,货主可能会实际出运低价值 的货物,而去申报高价值的货物,并与收货人串通(或者收货人就是该货主或 其关联企业)伪造出具假发票、假信用证、假合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通过 各种手段骗取无单发货后,发货人凭正本提单向货运代理人索要高于出运货 物实际价值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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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的防范
1、树立风险意识,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标准业务流程,对可能出现因疏 忽造成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使业务环节程序化、制度化, 并不断完善。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工作认真负责,避免操作失误。 2、对客户实行信用管理,对货主实行资信等级考察制度,对不同等级的货主 实行不同的对待策略,同时,提高警惕性,时刻注意保护自身的利益;垫付 运费应签订合同,并随时掌握对方经营状况。 3、对外出具保函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慎重出具,对于不应当或不必要以及 可能损害货运代理人利益的保函坚决不出。
货代风险防范
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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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风险的产生……………………………………………3 二、操作风险………………………………………………4 三、信用欺诈………………………………………………5 四、提单风险………………………………………………6 五、法律适用风险…………………………………………7 六、职工个人行为风险……………………………………8 七、风险的防范……………………………………………9
4、加强对相关国家法律的研究和了解。
5、要求往来文件尽量加盖公司印章,对于个人的业务行为,要求其公司提供 委托授以书,明确其行为为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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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产生
货运代理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其中有托运人、代理人、 独立经营人的概念模糊,造成身份错,超越代理权限产生的风险;有未尽职 责操作失误造成的索赔风险和轻信承诺导致受骗产生的风险;也有拖欠运费 造成的坏帐风险。 货运代理人在作为代理身份时,一定要谨慎履行合理的职责,这是对货 运人代理人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往往疏于管理,马 虎大意未能尽到合理的义务,因自身的过错而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实际上也 是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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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单风险
倒签、预借提单现象比较普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或无单放货的情况 更是普遍,船公司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一般在货主提出上述要求时要求货 主出具保函. 但经常由于货主远在异地或者货主的资信不能得到船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往往会要求货运代理人出具保函以保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或要求货 运代理人在货主出具的保函上加盖公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货运代理人为向货主体现自己“优质”的服务质量,一般随意地按照船 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保函。货运代理人此时仅是货主的代理人,出具保函的行 为是超越代理范围的自身行为,因此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远远超 越了其应当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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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适用风险
货运代理人在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时,由于货物运输可能同时采取 几种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路段也会涉及几个国家,每一种运输方式所适用 的法律不同,其规定的责任区间、责任限额、责任大小都不尽相同,而不同 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又是不同的,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给货运代 理人造成风险损失。 由于各地的海关监管、免疫查验、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监管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同,而且货运代理企业又不能完全熟悉掌握,尤其是一些最新 出台的法规,货运代理企业缺少信息追踪以及相关信息调研的部门,极有可 能会触犯这些规定,从而招致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有可能被吊销当地的经 营资格。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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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工个人行为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其职员完成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职员都忠实可靠, 他们的个人行为往往以公司职务行为为掩护,让货运代理企业无法辨别,误 认其个人行为为公司行为,当个人攫取利益逃之夭夭后,又无从向其原单位 索赔,从而导致经济损失。 个别职员长期负责某单位某项具体工作,比如领提单、拿支票等等,货 运代理企业往往会放松对其警惕性,有些人在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 冒名领取提单,或骗取支票,事后由于该职员没有原单位的书面明确授权, 货运代理企业往往自食其果。还有个别职员在某单位从事订舱工作,其在做 公司正常业务的同时又承揽私人的业务,“公务”和“私务”交杂在一起, 货运代理企业很难区分,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