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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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秦政〔2001〕148号 2001年8月28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以秦政〔2000〕5号文件印发的《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试行)》,顺利启动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积极推进我市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现对《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试行)》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1、《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中规定的“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并在册”中的“在册”人员包括1998年12月15日在岗、待岗、下岗、离岗退养、承诺等退、内退、停薪留职、病休、离休、退休等人员和1998年12月15日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以及1998年12月15日以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非城镇户口的职工(不含顶工退养的人员)不享受购房补贴。
3、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之后离异的职工,其住房已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男女双力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享受差额补贴。
4、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异地或回原籍安置时,已发放过购建住房补助费且已达到应享受购房补贴额度的,不再发放购房补贴;未达到本人应享受购房补贴额度的,按其应享受的额度补差。
5、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12
月16日(含16日)后去世的职工,一次性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6、未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也未享受购、建住房补贴的职工为无房职工,享受全额补贴;已购买公有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享受差额补贴。
7、已上市出售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享受差额补贴。
8、职工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达到购房补贴标准的职工,享受差额补贴。
9、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个人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的公产(单位产)面积部分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享受差额补贴。
10、租住公有住房职工的购房补贴,可暂按无房职工计算与核定,待其退出或购买所租住房后,再予核发。
I1、各类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只作为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二、关于购房补贴的计算与核定
1、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低职高聘的,按高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算与核定;实行高职低聘的,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算与核定。
企业职工1998年12月I5日前取得各有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但未经单位聘任的,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否按其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计算与核定,可根据单位实际,自主决策。
2、1998年12月15日前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其部队职务、职级高于地方职务、职级的,按部队职务、职级计算与核定;部队职务、职级低于地方职务、职级的,按地方职务、职级计算与核定。
1998年12月16日后部队转业、退伍人员由接收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的部队职务计算与核定。
3、1998年12月15日在册,1998年12月16日(含16日)后调动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负责按当地的购房补贴标准计算核定和缴存、发放。
4、各种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的参照对应标准按组织、劳动、人事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1985年(含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2月15日以前未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资格的工人,凡1985年工资套改时套为新的一、二、三级工的比照初级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四、五、六级工和七级以上的可分别比照中级工和高级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1985年工资套改前退休工人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比照1985年工资套改时相同工资额的在职工人的标准核定。
6、1983年职改前取得的助理级或相当于助理级技术职称的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正科级的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与核定;1983年职改后取得的助理级或相当于助理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按照78平方米(含增加的20%公摊面积系数)计算与核定。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比副处级计算与核定。
截止1998年(含1998年)工龄满25周年的科员、助理级或相当于助理职称和初级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分别比照副科级、中级职称和中级工计算与核定。
享受职级待遇的,按所享受待遇的职级的面积标准计算与核定。
7、购房补贴的计算与核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按职工单位(含驻秦单位)所在区(县)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1997年度职均工资额和工龄折扣额计算与核定。
三、关于购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1998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2月15日在册,1998年12月16日(含16日)后新组建单位调入人员,其购房补贴由新组建单位负责计算、核定和缴存。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和使用个人购房补贴:
(I)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购房补贴可依法继承。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持有关证明提取其购房补贴余额。
4、职工提取购房补贴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持提取证明和相关资料向市房改部门提出申请。
四、关于购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1、购房补贴的申请、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报表格。单位负责到市房改办统一领取《秦皇岛市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购房补贴计算核定表》(简称《核定表》)和《购房补贴核定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并组织有关人员如实填写。
(2)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由单位负责,经核实准确无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房改办方案运行科审核。
(3)审批、缴存。经方案运行科审核并经市房改办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购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手续或备案。补贴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收缴并记帐到个人。
2、单位报批购房补贴时,必须持申请补贴职工的户口本、身份证、职称证书、大中专毕业证书和现住房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