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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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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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பைடு நூலகம்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内容、客体
2.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含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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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
一、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包括: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二、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违约方对于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合理预期原则 是指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
合同目的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理除批情准形、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解除权行使期限
4.解除合同的程序 5.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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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1.提存的概念和意义
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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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
[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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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之含义
【案例】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主要发 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的债权 人能够依据合同或法律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 提起诉讼,也只有合同的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不能对合同 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也不向合同当事人承担 合同债务与责任。
但其他合同领域,却鲜有这种规定。
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 20范20小/1华0/7
例外二: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 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 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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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1.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要约的效力 4.要约的撤回 5.要约的撤销 6.要约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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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承诺的方式 3.承诺的生效 4.承诺的撤回 5.承诺的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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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订立合同的主体 三、合同的形式(讨论:停车场丢车案) 四、合同的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二)合同的格式条款(概念、规制) 五、合同的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 六、合同的成立 七、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20范20小/1华0/7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二、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三、合同的无效 (一)无效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 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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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
例外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受益人的权益在保险合 同中予以约定,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 益人可以直接基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就保险金直接向保险人予以请求。
2.代位权产生的原因
3.代位权的性质
(1)诉权说
(2)受领权说
4.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3)代位权的行使费用负担
撤销权 第十九条 20范20小/1华0/7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 经1营.者撤的销判权断的,概并参念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 指虑2导予.价以撤或确销者认权市。发场生交易的价原,因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 3.转撤让销价权格的达行不到使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 场的(交低1易价)价 ;撤百 对销分 转权之 让的七 价十 格行的高使,于方一当式般地可指以导视价为或明 者显 市不 场合 交理 易 价(百2分)之撤三销十权的的,一行般使可范以围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务撤人销以权明的显不行合使理费的用高负价担收购他人财产,人 民(法4院)可撤以销根权据的债权行人使的期申限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 四▪条司的法规解定予释以的撤补销充。
(二2).合合同同义权务利担原的转与债转让主务移的债人务自效有身力关的的除从外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 1.合同义务的转移的条件——经债权人同意
2.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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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 :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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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2.解除合同的种类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 (1)约定解除合同:协除商权解行除使、期约限定,解期除限权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2)法定解除合同 ,该权利消灭。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法实律现没合有同规的定目或的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除之权前行,使当期事限人,一经方对明方确催表告示后或在者合以理自期己限
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 20范20小/1华0/7
合同法司法解释2中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 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 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 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 价。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合同法》15种有名合同 20范20小/1华0/7 买卖合同
转移所有权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转移财产权
借款合同
转移使用权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完成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提供劳务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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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立法目的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6.法律约束力原则
(三)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1.西方国家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2.我国的合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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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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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范20小/1华0/7
3.提存标的物
4.提存通知
5.提存的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2)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
债权人负担。 (4)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有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相对性之法律规定 20范20小/1华0/7
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 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 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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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
例外三: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人可以对抗合 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 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 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
——债权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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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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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是指不 可抗力;
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 ,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
20范20小/1华0/7 1999年10月21日,北京市宏天商场(甲方)与河北省红星电 视机厂(乙方)签定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999年11月下 旬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提供29寸红星牌电视机100台,单价2000元 ,总价款20万元。甲方自提自运,货到验收后10内付款。违约者 处以5%的违约金。1999年11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出电报通知, 11月28日派车提货。届时,甲方从运输公司租用汽车5辆,并派2 名技术人员随车前往乙方提运电视机,每辆汽车的租金为3000元 。甲方人员到乙方后发现该电视机厂经营管理不善,只能提供40 台电视机,其余60台乙方不能提供。甲方人员将40台电视机逐一 验收后,装上一号、二号两辆车,另三辆汽车只好放空同返。途 中,一号车行至拱背角,遇公路滑坡地陷,人员幸存,车辆及车 上所装20台电视机皆毁。仅汽车一辆即损失3万元。其余四辆车 货物及人员安全返厂。甲方请求赔偿,与乙方多次协商未果,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第81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
一、合同的变更 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
(一)合同变更的人自含身义的除外。
((二(。二 三 、 一))合)同合合合的同 同 同转变 变 权让更 更 利的 的 的第移第张第人第对转向8给8原8对 8让 让 受原 补 转4523第债条条让与的让条则充让三务与人债人债性性人人债债人享权主债务规规的对务务谁通通通)的有到张务人定定,债人人通知知知抗债期抵人接::应权将转知谁的的辩权或销接到当人合移??时形,,者。到债当 当不事 事经的同义间式明可并同债权人 人确债抗的务(以且时权转协 对的权辩义的公向债到转让商合,人。务 ,告受务期让通一同推同全新让人的通知致变定意更,部债为人的,知时债的可未。或务主债后,务内以变者人张权,债容变更人部可。先债务约更。可分以于务人定合以转主同 1.合同权利第转86让条的债程务序人—转—移应义当务的通,知新债债务务人人应当承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20范20小/1华0/7 (1)《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 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 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 该条款予以说明。”
损失为限,或者说,是指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约定数额与实际损失进行比较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案例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内要不债行务使的的。,该权利消灭。
第三仍,未当履事行人的一。方迟延第,解履九应除行十当。主六通对要条知方债对有务方异当,。议事经合的人催同,一告自 可方后通以主在知请张合到求解理达人除期对民合限方法同内时院的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或履者行仲或裁者机有构其确他认违解约除行合为同致的使效不力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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