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BOT融资模式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实施BO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

实施BO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苏祖为加速公用事业的发展,近年来中国及国际上出现公营事业民营化的趋势,而BOT投资方式就是民营化的有效方式。
BOT投资方式对于东道国的益处良多:(1)政府可以不增加财政负担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是解决资金短缺、加速发展基础设施的有效途径;(2)将本应由政府承受的项目风险和责任大部转移给投资者;(3)可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学习外国先进经营管理经验;(4)可避免政府自建自营情况下管理机制缺陷所带来投资额无法控制,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无保障的弊端。
对于投资者的益处亦颇多:(1)扩大经营范围,开拓新市场;(2)从项目本身获得较好的稳定的经营利润;(3)由于政府介入和支持的程度高及由于BOT风险控制和分摊机制的作用,投资风险的预见比较明朗,并且能合理分散;(4)带动技术出口,推销成套设备。
因此,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BOT投资方式很快推行,现正方兴未艾。
多年来,本人作为法律顾问参与了众多中外合资、合作的公路、桥梁、水厂、电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项目,其中中美合作的广州西朗污水处理项目,本人参与了所有文件的起草、谈判,历时六年多。
中国实施BOT项目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现仅就政府比较关心的若干问题谈谈个人看法,求教于各位。
一、中国关于项目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调整BOT项目投资的法律法规已初成体系,但极不完善,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许多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宪法。
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所有外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最权威法律依据,在包括BOT项目在内的外资法的层次中居于核心地位。
2、《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适用于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建立的BOT项目公司。
3、《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民商事法律以及《招投标法》也适用于BOT项目。
BOT投融资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 2002年第5期BOT投融资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王 静 许小牙摘要 BOT投融资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问世以来,颇受世界各国特别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BOT投融资方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来说,无疑会有光辉的前景。
清醒地认识BOT投融资方式及其对我国的现实意义,创造条件尤其是法律条件,为BOT投融资方式在我国顺利发展,对于已经入世的中国来说,无疑是极其紧迫而又极具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BOT投融资方式;基础设施;法律中图分类号D996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2)05-0103-0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探索利用外资的各种途径解决因国内资金、技术等资源不能满足巨大的投资需求问题。
BOT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开创了我国又一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它较好解决了那些因建设周期长,单靠政府投资远远不够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基础设施建设是制约国民经济的先决条件。
BOT项目融资无疑为我国吸引外资开创了一条有效途径。
由于这种方式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这种方式在实践中的成功得失进行分析总结,以便利用它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一、BO T模式的由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相应要求政府加快改造和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
但是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终究财力有限无力为之。
1984年,土耳其总理率先提出BOT概念,其出发点是将某些公共工程项目私营化,以解决政府资金不足。
随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采用BOT模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从而引起了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并被更多国家接受、采纳。
BOT模式可以简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它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
它的运行特征是:政府同非官方资本签定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投产后的一定时间内的经营权交给非官方资本组建的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自行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
BOT法律制度专题

BOT法律制度专题第一篇:BOT法律制度专题BOT法律制度↑一、 BOT的概念及法律特征↑㈠概念: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运营-转让¡±,政府通过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融资、经营和维修的权利和责任让渡给私营企业,该企业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受益权,期限届满后,项目无偿转移给政府。
↑㈡BOT法律特征↑1.项目主办人通过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项目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主办人负责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主办人需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㈢BOT方式的当事人↑1.政府。
2.项目公司3.建设公司4.营运商5.贷款人二、BOT方式所涉及的合同1.特许权协议:BOT方式中的特许权协议是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
2.建设合同:建设合同是由项目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主要规定双方就项目的建设方面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3.回购协议:回购协议通常是政府或公共部门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4.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是项目公司与贷款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内容主要涉及融资担保、贷款偿还方式、风险与责任等。
此外,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BOT方式的政府保证1.项目的后勤保证,即政府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
2.外汇汇出保证,即东道国政府保证项目投资者有权将经营收益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汇往国外。
3.不竞争保证,即东道国政府承诺在同一地区不设立过多的同类项目,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投资者经营收益下降,影响投资回报。
4.经营期保证,这种保证的重要意义在于保证BOT项目的主办人在经营期内享受的合法经营权,不得因为看到主办人利润丰厚要求提前收回项目或采取其他贬损其权益的行为。
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

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国际工程管理概论》论文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班别:工管07-1学号: **姓名: ***任课老师:彭波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摘要:BOT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投资合作方式,不断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并将成为我国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建设的重要方式。
BOT 这种投资合作方式在目前的国际投资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我国目前调整BOT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实际运作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障碍。
本文从重阐述了就BOT 方式立法的必要性,以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
关键词:BOT 法律障碍特征专项立法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 BOT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正式提出于1984年,首倡者是土耳其总理奥扎尔,并首先应用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项目。
中国现行立法与BOT投资方式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尚有一定差距。
因而分析我国BOT的立法现状及推行BOT 方式存在的障碍,建立完善我国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BOT方式的产生与发展BOT投资方式的产生,可以追溯至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法,这在雅典法中有所记载。
如当时通行于地中海地域的关于“海商借贷”的规定,[2] 即以海运提单作为抵押的借贷制度的内容。
在BOT投资方式下,承包商或发展商自己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
靠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该项目资产的担保得到回报,这种金融借贷性的项目投资与“海商借贷”的规定相类似。
二战后,各国加速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在进行资本与技术的输出过程中,其所采取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受到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限制。
《2024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研究》范文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各种融资模式应运而生。
其中,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融资手段。
本文将就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二、BOT融资模式概述BOT融资模式是指政府或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企业合作,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环节交给私人企业负责。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私人企业享有项目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这种模式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政府财政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三、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的现状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在实践过程中,政府与私人企业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私人企业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政府则提供政策支持和监管。
此外,我国还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为BOT融资模式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的优势与挑战(一)优势1. 吸引社会资本:BOT融资模式能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资金来源。
2. 降低财政压力:政府通过与私人企业合作,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将更多资金用于其他领域。
3. 提高运营效率:私人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能够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二)挑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BOT融资模式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
2. 风险控制:BOT融资模式涉及的风险较多,如项目运营风险、政策风险等,需要加强风险控制。
3. 政府与私人企业的合作问题:在BOT项目中,政府与私人企业的合作是关键。
BOT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BOT融资法律问题研究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
主要是指东道国政府在一个特许期内授予项目发起人建造、经营及维修该项目资产,直至期限届满后将该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项目涉及到私人所有制确认、担保安全、建设阶段、税收、外汇和利润汇出等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特许阶段、融资阶段、建设阶段、营运阶段需要制定诸多法律文件以规范政府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产品收购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OT项目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东道国的法律框架直接影响着BOT项目。
东道国应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法律传统以及BOT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以解决有关BOT项目的法律问题,保障BOT项目的顺利执行。
首先,东道国必须为BOT项目的建设和营运提供基本的法律权限和法规、规章权限,确定有权谈判和执行BOT项目的部门,规定BOT项目当事方开展活动的一般条件。
其次,东道国应颁布购买项目用地、转让公共资产等方面的公共立法、保障项目成功的担保立法、促进外国投资的立法、特许权协议的立法、采购立法等。
第三,东道国应使保护产权的法律、防止征用与国有化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环境立法等一般商业性立法与政府的BOT项目目标保持一致。
1995年5月10日,国家计委批准了第一个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B厂,标志着BOT项目融资在我国正式诞生。
目前,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尝试用BOT方式向海内外招商引资。
可以断言,BOT项目融资方式将成为规范引进外资发展我国基础产业的“资金高速公路”。
BOT项目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
国家计委、外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就BOT项目审批、公司章程报批、外汇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同时,我国现有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也适用于BOT项目。
但是,与国外BOT法律理论与实务相比较,我国的BOT市场仍然存在诸多亟待处理的法律问题。
BOT投资模式法律探讨

BOT投资模式法律探讨摘要:BOT投资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方式得到政府与企业的广泛关注,BOT投资模式广泛的运用到基础设施建设中,特别是一些需要大量资金的公用事业项目,如桥梁、公路、地铁等,采用BOT投资模式能够在短时间内为基础项目获得大量的融资,有效的缓解东道国政府资金短缺的困境,而且还能够引入资本投资,有效的提升东道国的经济与科技水平。
通过对BOT投资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BOT投资模式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BOT投资项目发生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提出我国BOT投资的立法对策,为我国BOT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BOT投资模式;法律性质;法律适用一、何为BOT投资模式BOT投资模式即建设(Build)—经营(Operate)—转让(Transfer),是项目所在国政府通过授权的方式,允许民营机构在特定的期限内获得其融资建设项目的专营权,准许民营机构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等到特许的期限届满时,承办项目的民营机构必须要将基础设施项目无偿转移给政府的项目融资模式。
在BOT投资模式中主要涉及的主体有东道国政府,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采取BOT投资模式的项目多数为公益性的基础建设项目,如地铁、桥梁等。
BOT的经营主体是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由项目发起人组建的,主要是一些私营公司,项目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与管理,项目公司通过对项目进行开发运营而回收资金以偿还银行的贷款。
在BOT投资模式下,项目的投资与运营的风险由政府与私营机构承担。
我国自1994年开始第一个BOT项目以来,BOT投资模式已经在我国运行了二十几年,我国的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项目都是BOT项目,BOT投资模式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BOT投资模式法律关系分析(一)BOT投资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BOT投资模式是建设——经营——转让的模式,在BOT模式下涉及的主体比较多,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BOT投资模式涉及的主体有投资建设方、承建方、政府、银行、保险,不同的主体的利益不同,导致BOT投资模式下BOT 项目的协调难度加大。
BOT的法律特征及其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BOT的法律特征及其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基础建设经营项目采用BOT方式开始运营。
因此,我们应该从思想上掌握有关BOT 投资方式法律知识,为进一步推进BOT 投资方式顺利开展而营造法律环境。
一、BOT 投资方式的概念BOT 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人参与一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的一种方式。
BOT 具体内容是指:国外公司或企业遵循特许协议,其负责筹资和建设归属于东道国政府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主要包含一些基础设施建设(比如:电厂、地下通道、电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铁路、飞机场等);待到建设竣工完成BOT 项目之后,在规定的特许期限范围内,投资方的效益主要是依靠拥有、运营和维护此项基础设施建设从中获取使用费或管理费、维护费以此回笼投资并且可以获得合法利益;待其特许权期限到期后,东道国政府将收回该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二、BOT 的法律特征BOT 投资方式的新在于它既是投资方式又是融资方式。
其中投资性质没有融资性质明显。
BOT 投资方式成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方式,是集融、投资建设经营转让,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区别与以往的其他融投资方式。
(一)BOT 投资方式的核心问题是东道国政府的特许BOT 投资方式是一项重大的、关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公共基础性项目,通常包含能源、交通、资源、环保、土地、通讯等。
基于特许协议的约定,外国投资者才能够通过BOT 方式进入东道国基础设施领域,假如东道国政府未特许,外国私人投资者就不能进入这些公共部门垄断专营的行业的。
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都以政府特许为前提,项目财产权的形成必须以东道国政府的特许权为中介,项目经营期满,项目财产必须无偿地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是专属于东道国的某种权利有条件地让渡给BOT 项目公司经营。
因此,BOT 项目财产权始终受东道国政府的制约。
关于我国BOT项目的几点法律研究

的对 象是 一 国的大 型基础 设施 , 具 有公益 性 。 关于特 许协 议 的性
笔 者认为 , 给特许 协议如此 定性 , 将有 助于平衡 政府 的利 益 。
质, 理 论界 的争论 不断 , 有 国 际契 约与 国内契约之 争 , 也 有行政 契 若将 特许协 议定 性为一 种独立 的合 同, 这样 并不会 因此而影 响政
先, 它 的当事 人具 有特 殊性 。一方 当事 人是行 使公 权力 的政府 ,
就其权 利 义务通 过 谈判 达成 一致 ” 。 而 主张 民事合 同的学者 未
另 一方还 有可 能是 主体涉 外 的投 资者 。 其次 , 特 许 协议 的地位 特 意识到特 许协议 行政合 同的特 点 , 最 为典型 的就是政 府享有行 政
f { I } I 6 善 ▲ 金
2 0 1 4・ 2 ( 上)
◆理论 新探
关于我 国 B O T项 目的几点法律研究
赵 蓉
摘 要 作为新兴投资方式的 B O T开始逐步进入我国参与到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 中, 由于B O T本身法律关 系较为复杂, 在 运作 过程 中难 以避 免会产 生各 类法律 问题 。 本 文认 为 就协议 性质 分析 , B O T特 许 协议 应属 于 国 内契 约 , 是 一种独 立的合
议 为核心 , 项 目公司 与建筑 公 司、 经营 公司订 立 的其他合 同 为辅
为宏观 的 角度来 看待 特许 协议 。应 该说 特许 协议 是兼 具有两 者
是一 种 自 成 一 体的 , 独立 于二者 的合 同类型 。 助 的伞状 结构 。最后 , 特许 协议 的客 体特殊 。双方权 利义 务指 向 特 色 的合 同,
个 突 出的 问题 进行 探讨 。
《2024年工程建设BOT项目融资及管理控制研究》范文

《工程建设BOT项目融资及管理控制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工程建设融资方式,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对BOT项目的融资模式及管理控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以推动BOT模式在工程建设中的合理应用,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与质量。
一、引言BOT模式以其独特的优势,如吸引社会资本、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等,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BOT项目的成功实施不仅依赖于融资模式的合理性,还与项目的管理控制密切相关。
因此,对BOT项目的融资及管理控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BOT项目融资模式研究1. 融资方式BOT项目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
直接融资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信用、市场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筹资;间接融资则通过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等渠道获得资金。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采取多元化的融资策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合理搭配。
2. 融资风险及管理BOT项目的融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等各类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项目团队应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采用合理的贷款期限、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保持与国际市场良好的沟通等。
三、BOT项目的管理控制研究1. 项目管理控制流程BOT项目的项目管理控制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设计、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等阶段。
每个阶段都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持续的监控和调整。
2. 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同时,项目团队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质量控制及监督BOT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功与否。
因此,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案例分析以某市地铁建设项目为例,分析其采用BOT模式的融资及管理控制过程。
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最新资料推荐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019 最新文档-管理系列(word可编辑版)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BOT项目是法律为基础的,在国外,有些国家专门对项目融资立法,为项目投融资提供法律依据,《特许法》;在中国,一直讨论出台BOT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迟迟为出,2004年11 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为项目融资提供了条件,也为大力提倡BOT项目打下了基础。
BOT项目的关键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参与方谈判的焦点,更需要律师的参与。
另外,由于BOT项目自身的复杂性,为防止各种纠纷,也需要律师的参与。
那么,到底bot项目中法律事务如何?1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E O 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当事人必备的一份配套法律文件。
在律师在E O 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中可能使用的法律意见书有以下几种:一是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按照借贷协议和所选择的准据法,借贷的义务是有效的。
二是债权人委托项目公司所在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项目公司的存在,是否有权借款,法定代表人是谁,借贷协议的效1 / 9力和合法性,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公司所在国的律师是否承认所选择的法律,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
三是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作出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二种相同,并就项目公司的法庭记录(如没有未了结的诉讼等内容) 作简要说明。
四是项目公司委托准据法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一种相同。
(1 )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①必须首先声明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文件及签字等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并仅就律师所在地国的法律出具意见。
②必须写明项目公司和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营业资格和资信情况。
③明确指出项目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担保人签署担保书已经政府批准并得到必要的同意。
④指出根据本国法律,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并与现行法律和项目公司的其他合同不抵触。
项目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BOT投资模式法律探讨

BOT投资模式法律探讨引言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BOT(机器人)投资成为了金融市场的热门话题之一。
BOT投资模式利用机器学习算法和大数据分析,自动进行交易决策和投资组合管理,大大提高了投资效率和投资回报。
然而,由于BOT投资模式的特殊性,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问题,本文将探讨BOT投资模式的法律问题。
BOT投资模式的基本原理BOT投资模式是一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投资决策的方法,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和大数据分析,自动执行交易策略,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以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BOT投资模式有许多优点,包括高效性、自动化、减少人为错误等,因此在金融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BOT投资模式的法律问题1. 机器人操作是否视为“投资顾问”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定义,投资顾问是指“提供针对特定个人或实体的有偿建议的人或公司”。
然而,BOT投资模式由机器学习算法和大数据分析来执行投资决策,无法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
因此,BOT操作是否应被视为“投资顾问”呢?2. BOT投资模式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BOT投资模式的运作过程常常是复杂而不透明的,投资者很难追踪机器学习算法的具体操作和投资决策的依据。
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如果BOT投资模式出现了操作失误,投资者将如何追究责任?投资者是否有权利要求知道机器学习算法的具体操作和投资决策的依据?3. BOT投资模式的市场操纵风险BOT投资模式的快速交易和大额交易能力可能导致市场操纵风险。
例如,如果多个BOT采取类似的交易策略,可能导致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
此外,由于BOT投资模式的多数交易是自动执行的,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反应市场的变化,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针对这些市场操纵风险,是否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BOT投资模式的法律监管考虑到BOT投资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对其进行监管。
例如,美国的SEC要求BOT操作进行注册,并要求BOT运营商提供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报告。
浅析我国BOT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BOT法律问题摘要:BOT项目法律结构是相当复杂的,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里BOT的运作才能够得到保障。
我国自1994年起,开始引进BOT的融资模式,到现在BOT的发展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到现在还无已成型的类似法律,从而导致许多法律问题在该模式运作下产生。
关键词:BOT;协议争端;法律制度BOT可谓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代名词,在中国举世瞩目的奥运主体体育场项目、约30多个奥运场馆中的近2/3、2004年底北京亦庄天然气项目和北京地铁5号线、北苑污水处理厂项目、京承三期等高速公路项目、房山城关污水处理厂和大兴天堂河污水处理厂项目以及2008年总投资达230多亿的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大多数等都将以BOT 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它的精神在于“伙伴关系”,即政府、民间投资者和民众共创三赢局面。
BOT源自欧美先进国家,他们在1980年持续扩大社会福利后,导致国库出现问题,而公共建设又不能停顿,就借助民间的财力与管理优势。
它可依兴建(Build)、拥有(Own)、营运(Operate)、转移(Transfer)、扩整建(Rehabilitate)等项目,在“因案制宜”,组成各种BOT、BTO、ROT、BT、OT、BOO等不同模式。
涉及土地、环境、融资、市场、营运、移转及法律、财务、技术、特许条件、风险等问题。
从以上的概念得出BOT有以下几个特征: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特许权期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政府。
一、BOT在我国的现状目前在我国,对BOT的界定很模糊。
我国经济的起飞是基于改革开放,而改革开放的主要政策是对外开放,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内资BOT。
目前我国关于BOT的奖励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是以外商为政策制定对象以及法律实施对象的,而对于国内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设的政策以及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所以当内资BOT项目碰到问题是依据什么法律来解决不得而知,而外资BOT的政策是否适用于内资BOT也无明确规定。
BOT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BOT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简称,它是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
由于BOT这种投融资方式将国际与国内的私人资本引入到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有着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降低政府债务风险、提高项目运作效率等积极作用,因此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并且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更是如火如荼,BOT方式也日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而且在实践中,BOT方式已经大量地应用在电厂、机场、公路、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上。
随着全国各地一些BOT项目的陆续启动,可以说BOT方式正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并不是在鼓励BOT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构成了BOT发展的障碍,十分不利于BOT方式在我国的推广。
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针对BOT方式在中国所遇到的障碍,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但是本文并不局限于单单从法律环境上分析问题所在,而是从整个中国的大环境上看阻碍BOT运行的因素,包括了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
面面俱到的分析我国BOT 项目运作中的不足之处并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从众多问题中挑选出几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再针对几个关键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BOT方式;第二部分提出BOT 在中国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对BOT在中国运行的法律环境进行探析,进而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BOT的含义和性质,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几种不同BOT定义的分析而得出BOT是一种新型、特殊投融资方式的定论。
其次介绍了BOT方式的主要参与者以及这些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阐述了BOT这种特殊性质的私人投融资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
然后追溯了BOT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探讨了BOT的来源,总结出了BOT的产生原因。
论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制度

论BOT投资发式的法律制度(一)BOT的概念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
BOT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①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所以,BOT一词实质上意味着“基础设施特许权”。
(四) BOT中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及到众多的角色,这些角色包括项目公司①、项目发起人、政府、债权人、供应商、保险公司、运营商、建筑承包商和产品购买商等,每个角色与项目公司之间关系都是一种双边协议关系。
由于BOT 投资项目具有长期性和环境变化大等特点,对于参加BOT项目的各个角色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
1、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发起认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
在法律上,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公司一般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取得特许权,并在特许期间内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和维护,项目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筹措贷款,而项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贷款人贷款。
所以,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贷款人三者之间是基于资金借贷而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法律关系。
而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就在于二者是以特许协议这一法律文件为基础,从而使项目公司成为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法人实体,是东道国的外资企业,处在东道国政府的法律管辖之下。
项目公司与项目建筑承包商,设备、原料供应商、保险公司等主体之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另一个法律实体的正常业务联系法律关系。
我国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的法律思考

我国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的法律思考我国正在进行城镇化建设,必然需要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显然,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是最优选择。
本文分析了我国既往利用BOT模式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行为不规范等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BOT模式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BOT 投资范围法律问题一、BOT模式概述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方式。
由于按照传统,公共资金与私人资本之间往往有着明确的界限,使用方式和目的也大相径庭。
与公共资本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私人资本投资是为了盈利。
而在BOT投资方式中,私人资本参与的是公共事业的建设。
尽管私人资本可以通过使用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管理权来收回投资进而赢利,但从其实际的效果来看,是达到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的。
因此可以认为,BOT是私人资本在政府领域的有限扩张。
BOT投资方式为国家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建设中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这种最早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土耳其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达到的资源配置的效果良好,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
英吉利海峡隧道、澳大利亚悉尼港隧道工程、香港东区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菲律宾的电厂项目等都是世界上比较著名的BOT项目。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BOT投资模式,1984年深圳以中外合作方式第一次从国外引进商业贷款,成功兴建了广东沙角电厂,可以说是我国对BOT 模式的首次实践运用。
不久之后,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凤凰机场等项目相继采用此模式引进外资建设。
工程建设BOT项目融资及管理控制研究

工程建设BOT项目融资及管理控制研究1. 本文概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工程建设项目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模式作为一种创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该模式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也为私营企业提供了参与大型公共项目的机会。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工程建设BOT项目的融资机制及其管理控制策略。
文章首先对BOT模式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在全球的应用情况进行了综述,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背景知识。
随后,本文详细分析了BOT项目融资的关键要素,包括项目的资金结构、风险分配、政府政策支持以及融资渠道的多样性等。
接着,文章探讨了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控制问题,重点关注了项目风险管理、成本控制、进度管理和质量保证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揭示了有效的管理控制策略对于确保BOT 项目成功的重要性。
本文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建议,旨在帮助政府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BOT模式,优化项目融资结构,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从而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期望为相关领域的决策者和专业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
2. 项目融资模式分析工程建设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融资模式是一种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广泛应用的融资和项目管理模式。
该模式通过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风险转移给私营企业,同时利用私营部门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以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BOT模式的基本原理是政府通过与私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项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在特许经营期间,企业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来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利润。
在BOT项目融资中,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务融资和政府补助。
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研究

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的兴起,BOT(交易机器人)已经成为了一种受欢迎的投资方式。
BOT 通过算法和数据分析来做出投资决策,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投资。
然而,BOT投资方式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BOT使用者不合法操作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
一、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BOT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BOT投资有着诸多优点,比如自动操作、高效益等等。
不过,BOT投资方式的兴起,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
BOT投资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BOT操作是否合法由于BOT是一种自动化交易机器人,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BOT投资的操作是否合法。
BOT的操作是否遵守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投资者的意愿,都可能成为BOT操作的法律问题。
2. BOT软件版权问题BOT的开发涉及到了软件的版权问题。
BOT开发者应该获得软件的版权,而投资者也应该购买BOT软件版权从而确保使用合法。
3. 投资者投资潜在的风险BOT投资方式的不确定因素是很大的。
BOT对于市场的变化是十分敏感的,但是人为的因素也很大。
投资者没有特别的理财能力技能,加上没有认真了解BOT的操作,会在BOT投资中忽略一些重要因素从而可能面临着不可预知的风险。
二、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案例近年来,BOT被广泛应用于投资行业,在BOT投资中不合法操作已经引起了一些国家的注意。
尤其在某些情况下,BOT投资操作不合规定可能面临着严重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最近的三个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案例1. 大额交易引发国家对BOT的注意2021年初,因中国某投资基金公司利用BOT进行交易,交易总金额达数亿美元,因此引起了国家对BOT对大额交易的注意。
由于BOT对市场的反应速度非常快,而且交易金额巨大,一旦出现问题,将极有可能损失数亿元。
全国各地想通过法律规定来更加有效地监管BOT,来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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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借 款人。在 B T项 目的前期谈判 中, 目主办人与 O 项 外国银行商谈 , 取得其为项 目提供贷款的承诺 ; 目公司设 项 立后 , 就往往 由其作为借 款人 与贷款人签 订贷款合 同。项 目主办人往往还承担项 目工 程完工担保 的义 务 , 主要 内容 是保证项 E工程投资不 超预算 , t 不超工期 。贷款人 和项 目
议的 。
不允许外商独资 ;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 、 经营 , 支线铁路 、 地
方铁路及其桥梁 、 隧道 、 轮渡设施 的建设 、 营 。 经 城市地铁及 轻轨的建设 、 经营等 , 虽纳入鼓 励类产业 项 目, 却不 允许外
商独资或要求 中方控股 。这些 规定 限制 了 B T投 资方式 O 运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 目的可能性 。笔者认 为 ,O B T项 目
与项 目公司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政府 与项 目主办人之 间有可能形成涉外经济 法律关 系, 但项 目公 司却 是东道 国
法人 。政府与项 目公司之间的关 系是 国内法基础上 的行政
法律 关 系 。
( 项 目主办人 、 目公 司与项 目贷款人的法律关 系 四) 项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 8 3月 1日公布的《 于中外合 资 97年 关 企业注册资本与 投资 总额 的暂行 规定 》 注册 资本 在投 资 ,
项 目工程建设公 司要 完成工程设计 、 施工 , 提供机器 、 备 、 设
基金项 目: 齐齐哈 尔大学青年教 师科研 启动支持 计划项 目《齐齐哈 尔民 间金 融的法律 规制》 .2 1W— 9 成 ̄ ( 00 M0 ) .
作者简介 : 李娜( 9 6一) 女 , 17 , 辽宁朝阳人 , 士, 师, 硕 讲 主要 从 事法 学基 础理 论研 究 ; 佳骏 ( 9 0一) 男 , 孙 19 , 云南 河 口
一
有关 于保证煤炭供应 的专项 内容和 电力收购的专项内容。
四 、O B T投资制度设计 中的法律问题
( )O 一 B T的投资准入 限制 改革 开放 以来 , 我国引进外 资的领域逐步放开 , 部分 原
个投资者时 , 目公司为母公 司的全资子公 司; 项 当项 目主
属“ 止” “ 禁 或 限制 ” 的行 业 开始 纳 入 “ 允许 ” 列 。20 之 02 年, 国家计委 、 外经 贸部联合 发布的《 外商投 资产业指 导 目 录》 对外 商投 资领 域作 出了 明确 的规 定 。根 据 《 , 指导 目
2 客体 的特殊性 。B T所涉及 的标 的一般为大型的公 . O 共基 础设施建 设 , 这些 基础 设施 项 目规模 大 , 投融 资风 险
高 , 入 来 源 稳 定 , 设 周 期 漫 长 , 通 常 为 东 道 国 政 府 垄 收 建 且
保证、 经营期保证 、 不对项 目实行征收或 国有化的保证也只
(u o9 ) Sm N .4
我 国 B T融资模 式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O
李 娜, 孙佳骏
( 齐齐 哈 尔大学 哲学 与法学 学 院 , 龙江 齐齐 哈尔 1 10 ) 黑 6 0 6
摘要 : 理清 B T项 目融资模式 中合 同" O 3事人及其之 间的法律 关系, - 有益 于发 现 目前 B T融 资模 式相 关立法 O 制度 中和 实践 中存在的 法律 问题 , 以期 能够在项 目实践 的改进和将来 的立 法、 法 中, 修 为我 国 B T项 目融资法律 O
国 B T投资的通例 。B T项 目资金 的主要来 源 只能 是 O O 借 贷资本 , 不可能是注册资本 。当然 , 我国法律只需对 B T O
项 目注册资本 的最低 标准作 出规定 , 如同法律 允许外 商投 资企业 中注册资本 和投资总额 相等 , 因为东道 国承担 的风
险是和项 目公 司的注 册资本 在投 资总 额 中的 比例 成反 比
合同安排 , 如特许协议 、 贷款协议 、 建设合 同 、 经营管理合 同 等, 参加者也涉及政府 、 目公 司 、 资者 、 项 投 金融机 构 、 险 保 公司 、 供应商 、 设计者等 。 4 财产权利 的特殊性 。加工承揽 合同的加 工承揽 方对 . 加工 承揽 的材料 只有使 用权 , O B T投 资方式 中的项 目公 司
录》 的规定 , 电网 的建 设 、 营属 于禁止 类项 目; 中城 市 经 大 燃气 、 热力和供排水管 网的建设 、 经营属 于限制类 项 目, 且
办人 由境外投 资者与 中方投 资者共 同组成时 , 目公 司就 项 为项 目主办人 的控股子公 司。
( ) 二 政府 与项 目主办人 的法律关系
B T项 目中重要的法律关 系之一 。项 目主办人 、 目公 司 O 项 与贷款人 的关 系是基 于资金借贷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项 目 主办人 和项 目公 司在 B T项 目贷款 中的角色区别是 : 目 O 项 主办 人往 往是项 目贷款 的筹 措者 , 目公 司则 往往是项 目 项
元 以上 的, 注册资本 至少为 1 3 :。这个 比例不 符合 世界 各
一
、
B T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O
钱、 实物或劳务 , O B T特许 协议 中政府支付 的对价是项 目财
产的收益。
B T这 一 名 称 是 对 B i —w -rnf ( 设 一 拥 有一 O ul O nTa s r 建 d e
6 风险责任 的特殊性 。除政治风险或其他约定 的风险 .
包括项 E产品 、 1 服务的购买人或设施使用人 , 目工程 项 供应 商两者 。项 目工程所需原材料 、 燃料 、 备所 涉数量 巨 设
大 , 目工程供应 商应 保证按 时按 质按 量提 供原 材料 、 项 燃 料、 设备等 。
三 、O B T项 目中的法律关系
( ) 目主办人与项 目公司的法律关 系 一 项 项 目主办人是项 目公司 的股 东 , 目公 司是 项 目主办 项 人投资所形成 的经 济组织 。项 目主办人与项 目公司之间的 法律关系为一般的母公 司与子公 司关系 。当项 目主办人为
的外资准入应当不同于一般 外商投 资项 目的外资准人 , 因
( ) 三 政府与项 目公 司的法律关 系 在 B T项 目所 涉及 的权 利 、 O 义务 安排 中 , 目主办人 项
为项 目公司的财产最终将 为中 国政 府所有 , 以不需 要严 所
格 的准入管制。 ( B T投资的注册资本制度 二) O B T项 目中的项 目公 司都为外 商投资企 业 , 遵守外 O 应 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法律规定 。按照 国
B T的特殊性决定 了它需 要授予 经营权 的法 律文件 。 O
பைடு நூலகம்
这个 法律文件 就是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 的内容 以项 目公司 的权利 、 义务 的确定 为核心 。项 目主办人是特许 协议 可能 的当事人 。尽管学界对特许 协议 的性 质有不 同看 法 , 但对
政府和项 目主办人之间存在一定 的权利义务关 系是没有疑
21 0 2年第 1 期 ( 总第 9 4期 )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01 .1 2
Jun l f e o g a gA m ns a v a r C l g f o t sA dLw o ra o H i nj n d iirt eC de o eeo li n a l i t i l P ic
对项 目财 产 拥 有 所 有 权 。 收稿 日期 : 1 0 2 1— 8—1 0 1
营某特定基础设 施项 目而设 立 的独 资企业或合 营企业 ; 项
目贷款人 , O B T投资项 目发起人 的 自有 资本往往难 以满足 项 目的资金 要求 , 目发起人一般 以有限的资金作为出资 , 项 其余部 分由项 目公 司向国际银 团贷款 ; 目工程建设公 司 , 项
B T是一种特殊 的项 目融资 , O 其特殊性表现在 : 1项 目融资有无 追索 权和有 限追 索权 两种方 式 , O . BT 通常为无追 索权 的融 资方式 ; 2 项 目融资 的资金来源可 以全 部来 自贷款 , B T的 . 而 O 资金通常 由股权投资和债权融 资两部分组成 。
制度 的发 展 建 言献 策 。
关键词 : 特许 经营权 ; 目融资 ;追索权 ;特许 权协议 项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6 2 1 ) 1— 0 5— 4 D 48 A 10 —76 ( 02 0 08 0
5 投资者 回报 方式 的特 殊性 。合 同通常 的对 价是 金 .
人 ,0 8级 法 学 专 业 学 生 。 20
・
8 ・ 5
技术 。 ( ) 三 中问 方
这是直接涉 及项 目效益 和投 融资 回报 的重 要 法律 关
系。对 于项 目公 司来说 , 在项 目工程 的建设费用确定后 , 原 材料供应价格 、 产品出售 或服务提 供的价格就成 为 B T项 O 目经 营中影 响回报 收益的重要 因素 。这两个 合 同的签订 , 也是项 目经营风险 的再分配 。这两个问题一般 在项 目特 许 法律 协议 中有专 门约定 , 附加专 门合 同成为 特许法律 文 或 件的一部分 。例如 , 深圳 沙角 电厂 B厂的特许 协议 中 , 就
二 、O B T投资方式 的合 同当事人
( ) 府 一 政
1 主体 的特殊性 。B T投资方式 的 主体 一方 为政府 , . O
另一方为企业 。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特许 协议 来
确定的。
政 府在 B T投 资方 式中是特许协议的一方 当事人 , O 利 用 B T投 资的基础设施 由政府决定 , O O B T的招标 和评标 由 政府主持 , 目公 司的营运期限 由政府决定 , 目的不竞争 项 项
总额 中的比例应在 11 / 0和 14之 间。其中 , 资总额 30 / 投 0 万美元 以下 的, 注册 资本 至少 为 7 l , 资总额 30 0万 美 :O 投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