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状 (消除逾期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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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xxxxxx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xxxx。

地址:xxxxxxxxxx。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请求判令:

1、解除原、被告xxxx年xx月份xx万元借款合同。

2、被告退还原告xxx万元还款。

3、被告消除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还款逾期记录。

4、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x年3月份,原告在xxxx银行办理贴息贷款手续时,邮政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原告:xxx年3月份,你在xx信用社有一笔xx万元贷款,到期日为xxxx年11月底,将该笔贷款还清之后才能在我行办理贴息贷款。原告知情后感到很震惊,自己xxxx年从没有在被告处贷款,怎么会有xxx万元贷款未结。

第二天,原告到被告处要求处理此事,xxx合作社外勤雷xx接待了原告,原告问雷xxx:“我在你社没有xx万元贷款,这个贷款是虚假的,我没有提供任何手续,也没签过字,怎么会有xx万元贷款?”雷xx说:“你不用管,你把你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拿来,把xx年4万元贷款手续补办了,补办之后,贷款你就不用管了,我就把你该笔贷

款销掉。”原告就将身份证和结婚证拿到信用社,雷xx与原告补办贷款手续,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贷款xx万元,贷款期限x年,还款日期为xxx年3月份。

办理好各种手续后,雷xx要求原告将银行卡及卡密码留在雷震xx处,并告诉原告:贷款到帐后,电话通知你来取款。当日下午5

时许,原告收到短信提醒,卡上被取走4万元。原告赶紧就找雷xx,雷xx将银行卡给原告,并说:卡里只剩一万元,剩余四万元过几天再给你。原告无奈,只能妥协同意。一周之后,原告接到xx公安局经侦大队电话,通知原告接受调查xx年3月份剩余xx万元贷款情况。原告才知道,是被告工作人员雷xx私自将xx万元贷款中的xx万元从被告处取走,用途不明。原告就找雷xx要xx万元,2014年6月份,雷xx以私人名义给原告1万元,并说:剩下的有了就给你。

此后,原告多次找雷xx要钱,雷xx躲着不见原告,原告没有拿到借款,不应承担还款义务,xx年3月份,被告电话联系原告:你因逾期12个月未还款,产生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要求原告尽快还款。原告找被告处信贷员协商,将自己未拿到借款之事反映给信贷员,信贷员答复:你和雷xx私下解决,贷款是你贷的,你就应该还。原告又到县联社监察室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因个人信用产生不良记录,对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原告无奈,只得于xx年3月份向被告还款xx万元,2016年4月份还款xx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工作人员雷xx为解决xx万元虚假贷款,欺骗原告,使原告与被告订立xx万元金融借款合同,并告知原告:钱到帐

后,通知你来取,被告工作人员雷xx在贷款到账后把其中xx万元截留,原告实际只取得x万元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和找上级机关反映投诉,雷xx交付原告x万元,之后消失。被告工作人员雷xx的行为对被告有约束力,被告没有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在原告催要后仍没有解决。被告未兑付贷款,却给原告个人信用作出不良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3款、第97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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