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管理规定(商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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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化妆品标识包含:

商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基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有效期,保质期标识;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执行标准代号。

1、商品名称:

①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②商标名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③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④属性名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⑤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地方方言;“特效、高效、奇效、第X代”等夸大和绝对化词语;庸俗或者带有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2、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①应标明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②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3、有效期标识:

标注原则必须按下列方式之一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期。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保质期X年;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

4、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①、卫生许可证号标准格式:(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x-XK-xxxx号;

②、标注方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x-XK-xxxx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

既是特殊化妆品又是国产的则要标: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卫妆准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

进口化妆品: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

二、化妆品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书不得标注的内容:

1、不得标注适应症;

2、不得宣传疗效、暗示疗效;

3、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如:祛斑、防晒等功效);

4、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三、化妆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的化妆品: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标识(包括小包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5、未经审批、备案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6、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

附加:

1、特殊化妆品的种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9种用途的化妆品。

2、进口化妆品还需加贴“CIQ”标志(检验检疫标志)。

四、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注有适应症的、宣传医疗作用的、使用医疗术语的。如:化妆品中不得出现抗菌消炎、防敏、抗敏等字样。

五、化妆品须检查的内容:

1、检查化妆品的标识(如:净含量或净容量、有效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执行标准代号等);

2、试用化妆品要和商品的要求一样且要表明“有效期”和“试用装”几个字;

3、化妆品不得夸大的宣传;

4、没有外包装的化妆品不得作为商品摆在柜台内;

5、所有的赠品质量要求和商品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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