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cted】合同法讲座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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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稿

目录

一、概述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六、合同的无效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八、撤销权

九、抗辩权

十、代位权

十一、情事变更

十二、债权债务的转让十三、债务的抵销

十四、商业秘密十G五、悬赏广告

一、概况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原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规定不统一,某些规则较为原则,有些规定不尽一致。

二是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三是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合同种类,需要相应在作出规定。

《合同法》分总则与分则二大部分,全文23章,428条(刑法452条,6万余字)。总则部分详细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违约责任及合同效力等问题,分则部分列举了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情况。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协议。

1.主体范围扩大。

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可以看出,此二法均将我国公民、自然人排除在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将该法第2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虽然吸收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但一般公民自然人仍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

2.本条关于合同的概念是狭义的概念,即合同是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其一,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移转物权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这些合同与一般债权合同不同,本法分则中没有规定这些合同。这些合同可待以后物权立法予以具体规范。目前,对于已有有关法律调整有关内容的合同,如《担保法》中有关担保合同的规定,按照现行法律办。对于承包合同,多年来承包合同纠纷一直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在物权法出台以前,仍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则进行处理。

其二,现实中有一些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以及盈余分配等方面的关系,而不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对于这些合同,可适用《民法通则》和单行法,如设立、经营合伙企业的合同适用《合伙企业法》。

关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参加合同立法的有关人士曾经指出需要强调三点:一是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二是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三是合同法主要调整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3条第7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规范之中。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完全可以适用于合同法,但合同法有自身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主要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命令与被命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自愿原则: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

3.公平原则:一是合同当事人地位要平等;二是权利、义务要对等;三是对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四是承担责任要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德原则

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可以: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合同是指:1.合同书;2.信件;3.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

A.表格合同,简易合同;

B.合同确认书,通过电报、电传、信件等方式签订,最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C.标准合同(格式合同),要么整体上接受,要么不订立合同;

D.合同凭证,如车票、保险单等。

口头合同:用于即时清结的情形,如商店售卖、现货交易等,虽有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的优点,但发生纠纷难以举证。

但法律规定有几种合同必须要书面形式:

1.不动产转让合同: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就会改变其性质或降低价值的物。如房屋、土地、林木。涉及登记;标的额一般较大。

2.涉外合同:指主体涉外

英国:1667年欺诈法,售货额10英镑以上。

美国:统一商法典,售货额500美元以上。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里有两种情况:

A.自然人订产合同的情形。

合同上要有自然人的姓名和住址。姓名是一个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符号,是一个人自身的标志。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特定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才能使自己特定化,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这直接涉及到合同主体,涉及到将来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通则》经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直接涉及到诉讼资格问题。

B.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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