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令 第12号
2018-12-16
1
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 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018-12-16
2
• 修订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 施行)
•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2018-12-16
3
•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 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 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 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2018-12-16
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 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 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 (四)、(五)项所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 别: (二) 妇幼保健院、妇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 1994年8月29日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 (二)妇幼保健院; •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 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 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 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2018-12-16
5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 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 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 批机关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
2018-12-16
Baidu Nhomakorabea
6
•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 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 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 和动态监管。有关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 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 (四)、(五)、(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于每年二月底前,将 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 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 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其中中医、中西医结 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 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
2018-12-16
7
谢 谢!
2018-12-1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令 第12号
2018-12-16
1
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 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018-12-16
2
• 修订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 施行)
•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2018-12-16
3
•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 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 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 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2018-12-16
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 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 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 (四)、(五)项所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 别: (二) 妇幼保健院、妇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 1994年8月29日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 (二)妇幼保健院; •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 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 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 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2018-12-16
5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 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 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 批机关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
2018-12-16
Baidu Nhomakorabea
6
•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 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 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 和动态监管。有关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 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 (四)、(五)、(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于每年二月底前,将 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 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 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其中中医、中西医结 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 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
2018-12-16
7
谢 谢!
2018-12-16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