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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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电工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电工等级评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电工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职业之一,他们负责安装、维护和修理电气设备,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规范电工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电工等级评定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二、评定标准。

1. 技术水平,电工需要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工作。

2. 安全意识,电工需要具备严格的安全意识,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3. 职业素养,电工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配合工作,并对客户负责。

三、评定流程。

1. 报名资格审查,申请参加电工等级评定的人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 理论考试,参加评定的人员需要进行理论知识的考试,包括电气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3. 技能操作考核,参加评定的人员需要进行实际的技能操作考核,包括安装、维护和修理电气设备等内容。

4. 综合评定,根据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的成绩,对参加评定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电工等级。

四、实施要求。

1. 评定机构,电工等级评定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定机构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评定标准,评定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评定标准,确保评定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3. 评定宣传,评定机构应加强对电工等级评定的宣传,吸引更多电工参与评定,提升整体的电工技术水平。

五、实施效果。

通过电工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有效提升电工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为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同时,也可以促进电工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整体的行业形象和竞争力。

六、结语。

电工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电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评定机制,提升电工的整体素质,为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四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第五条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第三章鉴定质量督导方式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主要以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两种形式进行;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各发电集团、网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可结合年度检查评估一并进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侧重于技术性方面的检查巡视;第四章质量督导员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统一参加由指导中心举办的质量督导人员考核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督导办法等;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质量督导人员证卡,有效期三年;第八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净胜;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过五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第九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由鉴定中心聘任,聘期三年;第十条质量督导员聘期届满时,提交任期工作总结,由鉴定中心组织审查考核,合格者可以换发胸卡,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不再续聘;质量督导员聘期届满,又未与鉴定中心续签聘约的,不予聘任,原证卡自动作废;第五章质量督导职责第十一条质量督导工作职责如下:一对鉴定工作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巡视;二对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及鉴定场地、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巡视;三对社会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报告和反应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章质量督导工作任务第十二条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任务:一检查鉴定中心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和配套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检查鉴定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政策法规开展鉴定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及对鉴定就够工作指导的情况;三检查巡视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条件,是否具备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批准的鉴定范围和按照职业标准的要求配置鉴定场地、设备;四抽查巡视鉴定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开展鉴定活动存档的原始资料及电子文档等;五根据检查巡视情况,及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附件一,并撰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委派单位;第十三条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工作任务:一对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公告、考生资格、鉴定收费、试卷保密管理、鉴定场所设置和考务人员配备比例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二对考场考评员监考员的配备情况包括资格、数量等和实行回避制度进行检查,对考评员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鉴定使用试卷试题是否规范进行检查,对鉴定过程的督查以及对各类鉴定记录报表填写情况进行复核;三对鉴定结果处理包括理论知识试卷阅评质量、操作技能考核评定质量进行检查;四根据对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情况,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报告附件二,在当次检查结束后三天内提交委派单位;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的委派:一当年有高级技师鉴定的鉴定中心,由指导中心按该鉴定中心所报高级技师鉴定计划委派质量督导员;二质量督导员应采取轮换和随机抽调的方式进行委派,坚持回避、交叉制度,委派前应明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和义务;三参加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的质量督导员,由指导中心从鉴定中心提出的人选中抽调委派;四参加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人员,由鉴定中心根据对鉴定站的管辖范围和鉴定等级进行委派;第七章质量督导的内容第十五条质量督导工作的基本内容:一听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汇报;二查阅职业技能鉴定职能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有关文件;档案、信息数据资料;三审核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有关程序和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现场和考试现场组织实施的相关要素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指导;工作现场的检查巡视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配套措施、鉴定条件、考务管理、鉴定方案、阅卷评分的科学性、公正性等情况;考试现场的检查巡视内容包括:考场环境、仪器设备、技术条件、安全卫生、考场组织、考试秩序、试卷规范、应试纪律、鉴定时间、考务人员执行任务、考评实施程序、考评员资格、考评员对考评标准与规则的掌握等情况;五对鉴定对象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对鉴定结果进行测试或复核;六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由指导中心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赴各级鉴定机构进行检查;七鉴定现场检查巡视由各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检查巡视覆盖面应不少于所属鉴定站开展鉴定活动次数的50%;同时,指导中心根据鉴定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抽查活动;第八章质量督导员要求第十六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有关规定,与被检查巡视单位存在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等关系的,应向委派单位报告, 自觉执行回避制度;第十七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质量督导员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站的正常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知情不报要承担失职责任;第十八条质量督导员应独立进行检查巡视,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检查巡视结果的要求;第十九条质量督导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鉴定对象成绩等数据信息;第二十条质量督导员对被检查巡视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按照工作程序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巡视鉴定机构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第二十二条各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维护质量督导员的合法权益;质量督导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第二十三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检查巡视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二阻挠有关人员反映情况;三对提出的检查巡视意见,拒不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检查巡视工作;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六其它影响检查巡视工作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鉴定中心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的处理;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规定;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利用职权包庇纵容被检查巡视单位违规行为;五妨碍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续年月日注:1.满分为100分,不同分值划分四个等级: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60分-79分为“中”;0分-59分为“差”;2.一票否决项:a、第4.2项上报各类鉴定数据出现三次失误时,仅能评为“中”或“差”;b、第4.8--4.11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评“差”;3.建议取消鉴定资格的质量否决项:a、试卷明显有泄密或阅卷评分严重与标准不符;b、考场有集体舞弊或考场设置严重违反规定;附件二: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报告告情况,如有不符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 当次鉴定有关信息栏填写鉴定职业的有关情况,鉴定类别栏填写理论或实操;3. 补充情况栏填报评分项目未尽事宜;4. 检查结论栏根据对鉴定站和考评监考员的评分分别作出结论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5. 本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鉴定站,一份提交委派单位;。

电厂生产岗位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暂行管理规定

电厂生产岗位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暂行管理规定

XXXX电厂生产岗位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设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员工队伍,根据股份公司《关于2011年技能人才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结合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电力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员工,按照岗位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有计划的逐步参加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第三条对于参加电力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评的员工,以自愿报名和部门推荐相结合,按照《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其选拔对象重点应在从事主要生产岗位和生产技术管理岗位的员工中选拔产生。

各生产部门要按照《集团公司技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严格对照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名单附上工作业绩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复审,择优上报厂部批准后外送参加培训。

第五条员工岗位技能等级的晋升次序严格按照国家或公司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生产部门行政一把手是负责落实本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责任人,按照年度计划的规定,负责落实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生产岗位全体员工。

第二章鉴定计划第八条编制鉴定计划的依据。

(一) 电力行业和公司有关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二) 上级对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示、要求;(三) 电厂年度培训计划列入的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任务;(四) 员工岗位规范对员工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的要求;(五) 办学条件。

第九条鉴定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 人力资源部每年的11月中旬向电厂各生产部门发布职业技能鉴定需求调查表;(二) 电厂各生产部门在每年的12月5日前将下一年度各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需求报给人力资源部;(三) 人力资源部在每年12月中旬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员工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四) 员工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经厂部审查、批准后下达各生产部门执行。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一、引言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电力行业的发展和运行的安全稳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展开讨论。

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过程。

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筛选出具备高水平技能的人才,提高电力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安全保障能力。

2. 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电力行业的发展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广泛的知识储备。

职业技能鉴定可以激励从业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

3. 推动电力行业的创新发展。

职业技能鉴定可以鼓励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力系统运行与维护技能鉴定。

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离不开从业人员对电力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技能的掌握。

鉴定内容涉及电力系统的运行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技术等方面。

2. 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技能鉴定。

电力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是电力行业的核心环节,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设计和施工技能。

鉴定内容包括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工程施工流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3. 电力设备检修与调试技能鉴定。

电力设备的检修与调试是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鉴定内容包括电力设备的检修方法、故障排除和设备调试等方面。

4. 安全生产与事故应急技能鉴定。

电力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的技能。

鉴定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技术等方面。

四、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方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理论考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2001]10号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以适应电力行业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鼓励技师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中关于将近高级技师的评聘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的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的设置范围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要在具有高超技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鉴定,考评,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高级质量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上按工种设置。

其具体工种暂限定在电力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设置技师的工种范围以内。

二、申报高级技师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及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一般应在2个及以上)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达到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的水平。

(三)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的创新;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活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办法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实行“以技能鉴定为主,综合评审为辅”的原则,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

(一)技能鉴定1.知识考核: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新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

2.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师的实际技能,采取在生产现场实际设备演示或在仿真设备上操作的方式进行。

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17页word

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17页word

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标准》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全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行业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职鉴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二)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鉴站),具体实施对火力发电、供用电、火电建设、送变电、电力机械等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接受职鉴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职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四条职鉴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组建、申报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负责管理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五)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申报、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核发和管理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组织开展全省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完成行业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职鉴站的基本职责是:(一)在职鉴中心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职业技能鉴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职业技能鉴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职业技能鉴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职业技能鉴定是中国电力行业的重要认证制度,旨在评估和认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并提供职业发展和晋升的机会。

以下是该鉴定的主要内容和流程。

1. 鉴定范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职业技能鉴定涵盖了电力行业的各个岗位,包括电力工程师、电气维修技师、线路施工工人等。

鉴定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和实际应用等方面。

2. 鉴定标准:该鉴定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电力行业实际需求,制定了具体的鉴定标准和要求。

参与鉴定的从业人员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3. 鉴定流程:鉴定分为两个阶段,即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

首先,候选人需要参加理论考试,通过考察他们对电力行业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然后,合格者将进入实践操作,评估其在实际工作环境中的技能水平。

4. 鉴定结果:根据候选人在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方面的表现,评审委员会将给出相应的评定意见。

合格者将获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证明其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水平的专业能力。

5. 职业发展和晋升:参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将获得更多职业发展和晋升的机会。

这项认证将为他们增加竞争力,提升职业地位,并得到更多的职业机遇。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职业技能鉴定以其权威性和专业性,成为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和评估体系。

通过该鉴定,电力行业能够培养和选拔出更多技术过硬、专业能力强的人才,为中国电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持续提供有力支撑。

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

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

附件1: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制度,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员若干。

主任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担任,委员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公司、各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1、全面负责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工作,制定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2、指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3、组织开展电力行业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工作,并对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认定;4、协调解决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2312、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评审原则,制定本专业评审细则。

(四)评审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及以上;2、参加过技师及以上的技能鉴定考核工作;3、工作扎实,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

第五条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主要职责是:123组。

研和技术改造成果的。

(二)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行业技术能手称号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四章鉴定考评及综合评审第八条各鉴定中心对高级技师申报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和考评,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

(一)技能鉴定1、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新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12定中心章,满分100分。

考核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4。

(三)鉴定考评结果认定以上各项鉴定考评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

鉴定考评总成绩按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占25%、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占35%、工作业绩评定成绩占25%、潜在能力考核成绩占15%的比例计算汇总。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的通知》(技鉴考[2004]37号)精神,结合本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种范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主要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上按职业(工种)设置。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名称设置目录,详见附件1。

二、管理权限和职责1、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受理鉴定申请、资格审核、组织鉴定考评和综合评审,证书的验印、核发和管理工作。

2、职鉴中心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技师综合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

3、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鉴站)负责材料整理、汇总和技能鉴定考试、考评的考务组织工作。

4、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和申报材料报送工作,并成立业绩考核小组,负责业绩考核和资格初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1、取得本职业(工种)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并经技师预备班培训合格。

2、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突出,三年内无责任事故。

3、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处理本职业(工种)较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

5、在传授技艺、技能培训方面成绩突出。

四、工作程序1、职鉴站发布鉴定公告。

公布鉴定职业(工种)、鉴定时间、申报条件、报名办法和鉴定地点等。

2、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技师,须提供下列材料:①《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鉴定考评申报表》(附件2)、《技师工作业绩综合考核评分表》(附件3)和《技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附件4);②能反映本人技能水平和业绩情况的技术总结或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③本职业(工种)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能反映本人业绩贡献、技术水平和所获荣誉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

关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的通知 (1)

关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的通知 (1)

关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的通知镁业公司所属各分厂:按照盐湖股份公司【2016】20号文件要求,2016年股份公司和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共同组织电力行业相关专业的技能鉴定工作。

现将技能鉴定工作具体报名要求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鉴定工种热工仪表检修工、汽轮机值班员、锅炉值班员、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燃料化验员、脱硫值班员、电气值班员、卸储煤值班员、输煤值班员、电除尘值班员、热工程控保护工共计11个职业工种(属电力行业)。

详见附表1二、鉴定对象盐湖股份公司内凡从事电力行业相关专业的所有符合条件在册职工。

三、申报条件(一)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初级工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三年以上。

2、中专、技校学历,在相应工种工作两年。

3、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相应工种工作满一年。

(二)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三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相应工种工作满一年。

3、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一年以上专业对口的大专毕业生。

(三)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本工种的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并获高级工资格三年以上;或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工程师)三年及以上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师)可直接申报技师。

2、凡在青海省政府、国家电网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活动中取得名次在前十名,在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活动中取得名次前五名,以及在青海省电力行业综合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第一名(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同时具备高级工资格,在三年内可提前申报技师资格鉴定。

(四)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的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及以上。

2、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CEC.doc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CEC.doc

附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管理,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下的“行业指导中心、鉴定中心、鉴定站”三级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为两类:(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原则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网)公司,规范名称为“**省(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在大型电力(集团)公司可设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范名称为“**(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1—(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合理布局建议;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组建、申报工作。

(四)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各类电力企业的职业鉴定工作体系与工作机制,做好鉴定考评供需双方的信息交流工作,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和表彰、工作交流。

(六)接受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的培训、申报和聘用、评估与管理。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1998]27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条件,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鉴定站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培训教材,考核资料,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

(六)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地方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合作与协调。

(九)组织,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专兼职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其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电力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电力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电力技能鉴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电力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电力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力行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电力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依法的原则,确保被评定对象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电力技能鉴定应当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核,突出实用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鉴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真实可信,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电力技能鉴定包括电力生产技术、电力设备维护、电力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鉴定内容。

第七条电力技能鉴定对象包括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电力技能鉴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设有不同的技能要求和考核标准。

第三章鉴定机构第九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拥有完备的鉴定人员和设备条件,能够独立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资质认证和人员培训,提升鉴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力技能鉴定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二条电力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两个环节,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考试、技术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定等。

第十三条电力技能鉴定分为笔试和实操两部分,考核形式多样,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实操题等。

第十四条电力技能鉴定结果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及格标准按照相应等级的评定标准确定。

第五章鉴定管理第十五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鉴定结果和相关信息,保证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七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被评定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电力技能鉴定数据管理系统,记录鉴定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六章相关责任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电力技能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贵州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贵州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附件1:(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贵州省电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xx〕134号)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技鉴考〔xx〕27号)及原贵州省劳动和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贵州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评价。

第三条坚持考培分离、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暨贵州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均简称职鉴中心)是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它必须达到有关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颁发—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在其明确的鉴定工种、等级和类别的范围内进行鉴定。

第六条职鉴中心要加强对鉴定工作质量的监督、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并建立起定期考核、审证、换证制度。

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由各单位劳动人事或教育培训部门负责,每年12月初各单位向职鉴中心申报次年鉴定计划,职鉴中心次年初将根据实际下发年度鉴定计划(特殊情况,职鉴中心可下达补充鉴定计划),并定期颁布鉴定公告,鉴定站(所)要根据年度鉴定计划和鉴定公告,具体组织好鉴定各项工作。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和申报条件第七条鉴定的对象:1、电力行业的员工。

2、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就业培训机构电力类专业毕(结)业生。

3、从事电力行业技术工种的社会从业人员。

第八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初级工(五级)职业资格鉴定条件1、工作满一年的电力员工,可申报所从事该工种的初级工职业资格鉴定;—4—2、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电力类毕业生,可申报该工种的初级工职业资格鉴定。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一、引言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为了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和电力安全、经济、可靠运行的需要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鉴定机构的责任1.确立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包括鉴定人员的准备工作、鉴定设备的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工作。

2.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细则,明确鉴定的标准、程序和内容。

3.建立健全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技能。

4.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准确。

5.组织鉴定结果的汇总和分析,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鉴定人员的要求1.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业技能水平。

2.鉴定人员应熟悉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鉴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鉴定过程中的问题。

4.鉴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能够熟练操作鉴定设备。

5.鉴定人员应遵守鉴定工作的纪律和规定,保守鉴定秘密。

四、鉴定标准和程序1.鉴定标准应根据电力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要求进行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2.鉴定标准应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鉴定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3.鉴定程序应包括申请、资格审查、现场实操和评定等环节,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4.鉴定人员应按照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5.鉴定结果应及时向鉴定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反馈,对于合格的人员应发放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

五、监督和评估1.建立鉴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2.定期进行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

3.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不定期开展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抽查。

4.鉴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六、鉴定质量的提高1.加大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投入,提高鉴定设备和工作环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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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1998]27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条件,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鉴定站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培训教材,考核资料,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

(六)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地方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合作与协调。

(九)组织,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专兼职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其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组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五)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申报和聘用,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核发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完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力企业教育培训中心,仿真培训中心,技校和其他电力(水电)专业技术学校的资源优势,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工协作。

第六条设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条例,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有专兼职相结合,专业上有一定权威,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熟悉考核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做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各项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五)开展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提出申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职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九条建立通用工种技能鉴定站,由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在管理上实行站立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按不同工种(职业)分设若干考评组,每组不少于3人组成。

第十二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制度,具体鉴定日期,工种,等级和报名条件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两个月发出通过,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凡符合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自愿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用试题必须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职业分库)中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占用技能鉴定场所,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仪器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各单位参照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

(三)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92]财工字第68号)办理。

第十七条实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执行考核标准的情况;鉴定站考评人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档案,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及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

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工作上接受行业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和对象:(一)鉴定范围: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电力职业。

(二)鉴定对象:1、电力职业所涉及的在职人员;2、进网作业电工;3、从事电力技术工种个体从业人员;4、各类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电力职工中专,电力就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学校电力专业毕(结)业生;大专工科院校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5、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第二十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内容:(一)各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以《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国家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试题进行考核;(二)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2、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在考场(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

对于运行人员以模似操作为主,检修,基建人员及其他人员可采用典型工作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作业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3、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方为技能鉴定合格。

第二十一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初级工1、相应工种学徒期满;2、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就业培训中心学习两年以上。

(二)申报中级工1、取得初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三年以上;2、取得初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两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3、大专毕业专业对口,在相应工种实习,工作一年以上,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

(三)申报高级工1、取得中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六年以上;2、取得中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五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3、取得中级等级下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四年以上的专业对口的大专毕业生,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

(四)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五)少数技能优秀,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和省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经单位推荐,可提前或越级报考。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定,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获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的方式调整考评员。

第二十五条考评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公平,公正地进行考评,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做作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按规定核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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