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典型案例】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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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6年4月1日到青岛某能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约定王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500元+其他,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因病入院,后一直休病假至2020年8月19日,王某休病假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674.68元,公司按照基本工资的70%(3000*70%)为标准,为王某发放该期间的病假工资,王某认为工资发放标准有误,故申请仲裁,要求青岛某能源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青岛某电梯公司辩称:绩效工资系浮动工资,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企业效益不好,没有绩效工资,故按照基本工资3000元为基数为王某支付病假工资。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相关规定,结合王某的工作年限,王某休假期间处于法定医疗期内。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

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王某停工医疗不超过6个月,该期间青岛某能源公司应按照王某患病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70%支付病假工资,本案中某电梯公司以王某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其病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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