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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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规范
目录
1.1 目的 (9)
1.2 适用范围 (9)
1.3 应用领域 (9)
2.参考文件 (9)
5.管理要求 (10)
5.1 基本要求 (10)
5.2 放射源管理 (11)
5.3 作业人员管理 (12)
5.4 作业场所管理 (12)
5.5 作业过程管理 (13)
5.6 放射性事故应急反应 (15)
5.7 资料管理 (16)
6 管理系统 (16)
6.1 资源支持
6.2 管理记录
6.3 审核要求
6.4 复核与更新
6.5 偏离管理
6.6 培训和沟通
6.7 解释
附录A 放射性作业审批单
附录B 放射性作业许可证
1.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加强对射线装置、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包括中国石油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为中国石油服务的放射性作业单位。
1.3 应用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射线装置、放射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报废等过程的防护及管理。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Z142-2002油 (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118-2002油 (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GB14500-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2 射线装置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3 有效剂量当量
人体组织或器官发生的辐射效应为随机效应时,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的情况下,人
体各器官或组织所接受的平均剂量当量与相应的机重因子的乘积之总和。
3.4 放射性事故
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5 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4.职责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 专业分公司(事业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
4.3 企业根据本规范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HSE部门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程序的培训,执行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参与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企业应遵从放射性工作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三项基本原则。
5.1.2 企业应建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及制度,并指定专人对放射性作业的放射源、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及操作过程进行管理。
5.1.3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卫生审查。
5.1.4 放射源实行许可备案制度,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报废放射源必须经地方政府行政许可。
5.1.5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发生变更,包括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应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5.1.6进行放射源的转让、调拨和借用,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的
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
5.1.7放射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5.2 放射源管理
5.2.1 购置
5.2.1.1 购置放射源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批件,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源的订购手续。
5.2.1.2 每一个放射源应备有说明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理化特性、所用射线的辐射输出量率(或注量率)及其测量日期、表面沾污与泄漏的检验结果和检验日期等。放射源外壳应标有放射源编号与核素名称。
5.2.2 运输
5.2.2.1 运输放射源的车辆必须是专用车辆并设专人押运,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搭乘。运输车辆外表面任一点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2mSv/h,在距其表面2m远的任一点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1mSv/h,司机和押运人员座位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5.2.2.2 专用车辆应在醒目位置设有电离辐射标志,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行驶路线应远离生活区和人口稠密地带。
5.2.2.3运源车应设有固定源罐的装置,实施上锁管理。油田测井运源车执行GBZ14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5.2.3 贮存
5.2.3.1放射源贮存库建设应遵从《油 (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规定。
5.2.3.2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2.3.3对放射源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
5.2.3.4对放射源应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5.2.3.5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加锁防护容器内,防护容器应标明核素名称、活度,其任何一点的表面剂量应小于0.5mSv/h。
5.2.3.6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2.4 报废
5.2.4.1 需报废的放射源应事先进行清理登记,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废源应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