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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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退付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武汉市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15%上缴省级国库,本级留成85%;各县(市)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20%上缴所在市级国库,本级留成8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征收的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进行新型墙体材料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征收标准和程序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主体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对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入、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应当具备研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能力,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申请的项目和资金用途进行使用,并及时向征收主体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公开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征收主体应当制定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建立专项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征收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主体有权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专项基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省政府令〔2007〕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前款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目录执行。

第七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返退、结算)》。

第九条各设区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30%上缴省级国库;各扩权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90%缴入本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各县(含县级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20%上缴市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大理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大理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大理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大理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确保我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和《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大理州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基金管理(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基金,按规定列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

(二)专项基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建设单位缴纳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六)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市金库的2‰比例,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二、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墙改办预缴专项基金。

(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应按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市墙改办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三)专项基金实行先预交后清退的办法。

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粉刷前,向市墙改办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

在主体工程竣工4个月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预缴专项基金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市墙改办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共分为八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基金的征收、基金的使用、监管与管理、资金分配、发票管理、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

下面将逐一介绍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出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湖南省内所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还规定了征收标准、用途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职责。

第二章基金的征收规定了基金的征收方式和征收的主体。

基金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按销售额的百分比征收和按吨数征收两种方法。

征收主体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他们需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基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规定了基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基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技术改造、宣传推广、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

同时规定了相关单位申请使用基金的程序和资格要求。

第四章监管与管理详细阐述了基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机制。

其中包括建立基金的专用账户、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地方税务机关和相关单位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第五章资金分配规定了基金的分配机制。

根据不同单位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将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规定了分配过程中的申请、审批和支付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章发票管理对基金的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发票事项进行了规定。

要求征收主体开具正规发票,并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七章信息公开规定了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公开途径和方式。

要求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究规定了违反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总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它为湖南省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操作流程,促进了新型墙体材料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审批稿

新型墙体材料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审批稿

新型墙体材料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审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新技术、新材料为基础而研发的具有较高建筑质量、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的墙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玻璃钢、橡塑板、聚苯板等。

第四条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遵循合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或限制合法的墙体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参与。

第二章征集与审批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征集新型墙体材料,并建立征集与审批工作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墙体材料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的样品、技术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市场需要和技术要求对征集到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符合征收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将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由市建设委员会公布。

第八条未通过初审或评审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以申请复审,复审结果由市建设委员会最终决定。

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九条施工单位在选用新型墙体材料时,应经过市建设委员会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墙体材料进行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交施工报告及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市建设委员会对施工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的,市建设委员会将颁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合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市建设委员会将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墙体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市建设委员会将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征收和使用等措施,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墙体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本规定的违反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则:新型墙体材料征集与审批的具体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布。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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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负责制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2),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省经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七条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

第八条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墙体工程核验申请,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提高墙体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山东省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基金设立1.省级财政拨款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2.基金规模为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二、基金征收1.基金征收对象为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照企业销售额征收,征收比例为销售额的2%。

2.基金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度,企业应按月申报销售额,并自行计算应缴纳的基金金额。

3.基金征收单位为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销售额及应缴纳的基金金额报送税务部门。

4.企业未按时申报或漏报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基金金额。

三、基金使用1.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生产设备更新、技术培训、市场推广等。

2.基金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申请审批流程。

3.基金使用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4.各项目的实际执行单位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年度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成果评估等。

四、监督管理1.基金征收和使用的全部程序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基金征收和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项目进展等。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奖惩措施1.对参与基金支持项目研发、生产、推广等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金项目。

2.对基金使用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止资助、追缴资金、取消有关资质等。

通过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山东省将增加对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墙体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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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建设单位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一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使用粘土实心砖面积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2005年月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月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非粘土砖(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财政部文件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国家经贸委网站 20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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