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_ADR_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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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什么样的解决纠纷办法。随着社会的现代化, 许多 基本类型作出分类。
原来由调解等非法律方法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
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法院附
的发展而由诉讼解决。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 设ADR、国家行政机关附设ADR、民间团体ADR和
主要区别在于人口流动。传统社会人口很少流动, 人 国际组织附设ADR。法院附设ADR虽然以法院为
们长期居住在一个地区, 关系亲密, 适合用调解, 家 主持机构, 但不适用审判程序, 而依专门程序进
长、族长的权威等非法律手段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行, 或以专门的程序法加以规定。同时, 法院附设
而现代社会, 随着人们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 ADR与法院的诉讼程序又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
方, 到处遇到的都是陌生人, 因而法具有更大的作 可以通过立法确立为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我国
为前提。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国 努力
解 委 员 会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对 重 大
家强制性, 但其效力能够得到法 律的保证。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 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 权利义务内容, 并由双方当事人
( 一)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 业务指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 调解员的业务指导, 确保与人民 调解委员会建立稳定的联系, 基 层法院实行“指导员制度”。具体
观上, 中国、日本、韩国等东方国家诉讼相对较少, 而 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设立了纠纷解决机构。
美国等西方国家诉讼量较大。但文化解释也并不能
根据非诉讼纠纷程序的启动不同分为合意
绝对。日本和中国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 诉讼在解 ADR、半强制ADR和强制ADR。合意ADR指当事人
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在美国等西方国 双方合意决定通过ADR解决纠纷, 既可以通过事
疑难纠纷的调解给予指导。在开 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 基层 人民法庭和司法所要建立密切 的联系, 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为重点, 相
上述五种考虑因素, 能说明某一种或几种社
根据非诉讼纠纷程序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
会现象, 但都不是绝对的, 而且有时人们并不那么 有拘束力的ADR和无拘束力的ADR。有拘束力的
理性。我们经常听到,“打官司是为了不蒸馒头争 ADR, 即经调解、仲裁等程序形成的处理结果具有
口气”, 或者为了报复, 或者为了羞辱对方。因此, 强制性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能自觉履行, 对方当
不适合于用法律方法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关系 没有一种包罗万象的能解决一切问题、适用于一
越远、越简单, 法律方法越适用。所以, 邻人之间一 切情况的万能理论。
般选择ADR, 而与陌生人做生意发生纠纷更倾向
漫谈之三— ——我们可以选择什么样的ADR
于上法庭。
经过世界各国人民的探索和实践, 非诉讼纠
社会发展程度。社会发展程度往往决定人们选 纷解决方式多种多样,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
宁愿选择诉讼的方式; 反之, 处在边缘地位的纠 当事人可直接向专门机关投诉要求解决纠纷, 被
纷, 尽管自己一方有理, 有十足的取胜把握, 但与 投诉方则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接受该机关的处理。
自己的核心利益相比, 仍然是可以放弃的或者是 强制ADR, 即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的决定, 把ADR
可分割的, 当事人则希望通过调解解决, 通过让与 设定为解决某些类型的纠纷的前置程序。一些国
某些权利, 获取某些利益。
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某些纠纷, 如离婚、劳动纠
利益的计算。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 纷、小额债务纠纷等, 以调解为必经程序。强制
往往也考虑利益的因素。选择ADR, 还是诉讼, 依 ADR以追求效率和效果为主要目标, 它与民事诉
赖于哪种方法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
讼中的简易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取向基本相同。
在诉讼上。很多穷人打不起官司, 国家又不得不投 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
入巨资发展法律援助。回过头来, 我们发现诉讼审 制的总称。这一概念强调的是与法院诉讼程序的区
判这种“被奉为最为正统、公平和权威的纠纷解决 别与联系。ADR具有代替性、选择性的特点。代替性
方式”实在值得研究和思考。于是世界各国都在寻 是指对法院审判的代替, 但代替不是“取代”, ADR
动机制, 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冲 突, 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手 段。
一 、法 院 在 人 民 调 解 与 民 事 诉讼互动的工作中应当做出的
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每月 不少于一次, 重点指导调解协议 的 格 式 文 书 使 用 是 否 规 范 、调 解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调 解 依 据 是 否符合法律等; 同时, 向人民调
解。那些名义上的胜诉者事实上往往是真正的输 们之间的关系越近、越复杂; 反之, 一个人参与到
家— ——损失了诉讼费、浪费了时间。律师作为和平 其他人的生活中的范围和程度越窄、越浅, 表明他
的缔造者, 将拥有更多的机会做个好人。”至今广为 们之间的关系越远、越简单。关系越近、越复杂, 越
!"
读者论坛 人民调解 2006/ 3
何谓ADR, 这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
讼爆炸”的声音不绝于耳。各国不得不大量地增加 lution的缩写, 直接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办法”。实
法官、律师, 诉讼程序变得越来越复杂, 当事人的 质意义为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
诉讼成本越来越高, 时间、金钱、精力大量地消耗 解决方式,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
家, 传统上有好诉的习惯, 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呼 先的约定, 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 经过协商选择。
声主张采取非诉讼的解决办法处理争端, 东方人传 合意ADR是非诉讼方式的最重要形式, 意味着当
统的调解、仲裁等方法得到广泛的运用。
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方式、机关、适用规范和解决结
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方 果的选择权。完全的合意纠纷解决过程, 最符合
试 论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良性互动的方 法
机关的公证后, 即可获得拘束力。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多种
多 样 , 有 和 解 、调 解 、仲 裁 、小 型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政研室 范志勇 朱金超
审 判 、简 易 陪 审 、私 人 法 官 、早 期
中立评价等等, 但基本方式主要
当前中国处于经济发展高 法庭层面, 可由基层人民法庭与
解决纠纷有不同的方式, 是什么条件制约着人
认为是“厌讼”。西方各国在研究、实施ADR时, 对中 们选择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为什么早些时候,
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饶有兴趣, 他们惊呼这是“东方 我国人民更喜欢调解, 而现在乐于上法庭?为什么
一枝花”。而我们自己却慢慢地忘掉了, 人民调解案 邻里纠纷、婚姻纠纷更愿私了, 而商事纠纷更愿打
件的数量与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比率从改革开放 官司?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 一般基于以下
前的17∶1到现在的1∶1, 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地 方面的考虑:
位和作用不断地下降。我国学者从外国人的兴趣中
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简单关系是指为了有
才知道人民调解制度的实际价值, 于是这些年对人 限的特殊目的而建立的那种关系, 目的单纯, 接触
读者论坛 人民调解 2006/ 3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来自百度文库(ADR)漫谈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 林文学
漫谈之一— ——ADR, 时代的呼唤
流传。一般而言, 诉讼的利
人类社会总是充满了复杂的利益冲突, 由于冲 用是在正常的社会秩序出
突的性质、形式和激烈程度不同, 解决冲突和纠纷 现障碍, 且不能以其他方
的手段、方式必然是多样的。在社会激烈对抗的情 式 解 决 时 不 得 已 所 采 用
消费者协会、劳动仲裁机构等等。民间团体ADR,
文化影响。东方人厌诉, 把人际关系的和谐看得 如我国的人民调解, 日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
更重要; 而西方人好诉, 目的在于分清是非, 明辩权 心, 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等。国际组织附设ADR,
利与义务。很多人认为, 这是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客 如 世 界 贸 易 组 织(WTO)建 立 的 纠 纷 处 理 机 构 , 世
适合主体的需要。而在现代法治社会, 诉讼审判则 处。基于这些观念和现实的考虑, 人类总是期望有
被奉为最为正统、公平和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 多种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今天, 在诉讼率最
社会在高速发展, 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纠纷 高的美国, ADR也最为发达, 就说明了这一道理。
类型不断出现, 社会矛盾纠纷在成倍地增长,“诉
找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就是ADR(非诉讼纠 不准备、也永远不可能取代法治。法治是我们社会的
纷解决程序), 这是时代的呼唤, 人类的自觉选择。 基础。选择性是指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
这种选择实现了近代以来人类从以国家司法权集 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 这种选择是当事人的一种权
中结合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到以ADR全方位辅 利, 既可以是对程序的选择, 也可以是对其实体权利
式解决纠纷不仅要考虑相互关系的远近, 还要考 ADR的宗旨和价值。半强制ADR指ADR机关根据
虑关系对他们的重要程度。处于核心地位的纠纷, 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即可进行纠纷处理, 但一般不
尽管纠纷当事人之间有亲密关系, 但只要纠纷处 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当事人也可直接提起诉讼。如
于核心地位, 不可放弃, 也不可分离, 纠纷当事人 消费者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 消费者一方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个因素在分析某一类 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拘束力的ADR, 即
案件时是适用的, 而分析另一类案件时就不适当, 结果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在纠纷解
!"
读者论坛 人民调解 2006/ 3
决的合意未达成时, 可直接转入
诉讼程序, 或在达成协议后仍可 以提起诉讼。大多数ADR属于此 类, 但如果达成的协议经过特定 程序, 如法院的审核、确认或公证
用。尽管随着现代化的发展,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显得 法院的调解, 由于强调了法院的参与, 具有诉讼行
越来越重要, 但是不能因此得出一个结论: 非法律的 为的性质, 因此, 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非诉讼纠纷
方法只适用于传统社会, 在现代社会它们已经过时 解决方式。国家行政机关附设ADR, 如行政申诉、
了, 主张一切纠纷都应用诉讼方法解决。
况下, 解决纠纷的最有效和直接的手段只能是战争 的, 它表明既存的社会关
或暴力镇压。在人治的作用相对重要的社会中, 领 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已出现
袖的权威命令和政策是解决纠纷的最高手段。在自 了某种混乱。此外, 由于制度上的功能障碍, 通过诉
治性较强的社会环境里, 协商性、调解性的方式更 讼解决纠纷也存在种种固有弊端和不尽如人意之
是三种: 即和解、调解和仲裁。 峰期, 同时又处于社会转型期, 和解是历史最悠久、也是 最 社会结构日益趋向复杂, 诸多利
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 它无须借 助第三者或专门机关, 是一种旨 益摩擦和冲突涌现。充分运用传
在相互说服的交流或对话过程。 统文化思想和现代文明精神, 形
司法所共同商定, 指派法官兼任 乡镇( 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指导员。一名法官一般不宜同时 担任三个以上乡镇( 街道) 的指
助、替代诉讼审判的发展过程。
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总之, ADR主要是通过促成当事
其实, ADR在我国并不陌生,“息讼”、“无讼”是 人的和解和妥协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我国人民的理想, 但被西方学者称为“厌讼”而作为
漫谈之二— ——选择ADR, 还是选择打官司
东方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们自己不少人也
和 解 是 一 种 最 便 利 、快 捷 、低 成 成 人 民 调 解 与 民 事 诉 讼 良 性 互 导员。指导员到乡镇( 街道) 人民
本和符合实际的解决纠纷方式。 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 对
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使他 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 自愿达成 协议, 消解纷争的活动。调解有中 立的第三方参与, 以当事人自愿
民调解等非诉讼程序的研究又慢慢地升温。
片面, 存续时间短暂, 如买电影票。复杂关系是人
即使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 诉讼也同样被视为 们为了多方面的目的而建立的关系, 目的复杂, 接
一种“负价值”。美国总统林肯对律师所说的一段名 触面广, 存续时间长, 如邻居关系。一个人参与到
言,“劝阻诉讼吧。尽可能地说服你的邻居达成和 其他人的生活中的范围和程度越广、越深, 表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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