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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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河南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煤炭企业从事煤炭特有工种、通用工种及职业准入所涉其他工种人员进行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河南煤炭行业实行从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凡新招用、在岗、转岗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各类煤炭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要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挥职业资格在竞岗、工资分配、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功能及作用。

第三条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管理,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煤炭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接受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省煤炭鉴定中心”主要职责

1、在省厅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河

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编制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及年度鉴定计划,审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年度鉴定计划。

3、推荐与管理河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与通用工种鉴定所。

4、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承担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5、负责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上报和宣传工作。

6、负责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和试题库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7、组织开展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术交流,研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在“省煤炭鉴定中心”统一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主办单位申请,“省煤炭鉴定中心”审查。特有工种鉴定站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后报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通用工种鉴定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分别

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具有熟悉鉴定工作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范围

平顶山、鹤壁、义马、郑州、永城、焦作和郑州市、平顶山市等8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分别负责中平能化集团所属煤矿、河南煤化鹤煤集团所属煤矿、义马煤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郑煤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河南煤化永煤集团及河南神火集团所属煤矿、河南煤化焦煤集团所属煤矿、郑州市管理煤矿、平顶山市管理煤矿煤炭特有工种技术工人的鉴定;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永煤集团、河南煤化焦煤集团、河南煤化鹤煤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等6个通用工种鉴定所,分别负责所属企业内部职工通用工种鉴定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工作职责

1、制定本单位培训、鉴定规划及年度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

2、负责组织鉴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考试、

考核及“省煤炭鉴定中心”授权的命题、制卷、阅卷等工作。

3、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取、上缴、管理和使用。

4、负责基础工作建设及管理制度的完善,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

5、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使用与管理和质量督导员的推荐。

6、参与组织、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年检与质量管理评估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年检与质量管理评估制度,由“省煤炭鉴定中心”和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包括鉴定站(所)基本建设情况、鉴定质量评估情况、年度鉴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及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年检结果由“省煤炭鉴定中心”进行通报,并作为鉴定站(所)争先创优的主要依据。

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站(所)岗位设置情况、规章制度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设备设施、考核鉴定场地要求、鉴定实施要求、证书发放要求、能力建设情况、质量监督反馈等。质量管理评估合格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不合格的鉴定站(所)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条鉴定站(所)实行站(所)长负责制,站(所)长由主办单位推荐并报“省煤炭鉴定中心”备案后,方可任命。副站(所)长、其它人员及内设机构应按规定设置。

第十一条鉴定站(所)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1、煤炭企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

2、煤炭企业新招用、转岗人员。

3、煤炭行业技校、职高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4、申请参加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1、初级工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实(见)习期满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

(2)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

2、中级工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2)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经本工种中级工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数;

(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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