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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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这个资料是从网上下载的。

作者佚名。

虽然作者仍是庐山之内的视角,但是唯物辩证法的这些范畴,如果不考虑这个总题目标明的“唯物”,却极少还原论的痕迹。

对这些辩证法范畴的自觉和论述是从黑格尔开始的,马哲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并加以唯物主义的改造。

哲学范畴提供给我们哲学地认识世界的主观图式,相比于中国哲学辩证法,它们具有更清楚的理论条理性和逻辑清晰性。

对这些哲学辩证方法论的范畴的把握,对于提升我们的理性思维能力很有帮助。

因我们课时太少,无法在课上讲述这些辩证法的范畴(我们教材只在第一章,第二节,第三目,第(二)个问题的最后一段涉及了五对辩证法范畴),特把此作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一讲的阅读参考资料补发给大家。

以方便有时间有兴趣的小朋友们自学。

--利华 2010年12月5日】
什么是范畴?范畴就是基本的概念,是人的思维对事物、现象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

每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系列范畴。

各门具体科学的范畴,只在自己所研究的特定领域内具有普遍的意义。

哲学范畴则是反映包括人在内的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的最一般、最基本的概念。

唯物辩证法作为“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也包含着一系列的范畴。

下面要讲到的唯物辩证法的范畴,都是一些成对的范畴。

单独看来,这些成对范畴中的每一个都是对于客观世界普遍本质的反映,但它们作为成对的范畴即作为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范畴,则是在把握事物的本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事物之间普遍存在的矛盾关系,而矛盾正是事物之间最本质的联系。

因此,唯物辩证法的成对范畴,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的最基本的方面、最基本的环节的反映。

唯物辩证法的诸成对范畴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客观世界的共时性联系的反映:系统和要素,结构和功能,形式和内容,本质和现象等。

把握这类范畴,有助于我们树立整体性和全面性的观念。

另一类是对客观世界的历时性联系的反映: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等。

把握这类范畴,有助于我们树立历史性和预见性的观念。

一、结构与功能
1.结构及其特征
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任何系统又都有一定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系统内诸要素联系结合的方式。

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1)稳定性。

结构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是一事物内在关系中相对不变的方面。

由于结构具有稳定性、相对不变性,因而可以用结构作依据来划分事物的
多种不同类型。

(2)有序性。

结构是有序的就是指,结构作为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的方式是有一定规则的,它表现为一定的方式,是受一定的规律支配的。

结构的有序性是系统有序性的基础。

(3)层次性。

系统是有层次的,不同层次有不同的结构,因而结构也具有层次性。

结构与结构之间形成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系列。

结构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特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按照系统运动形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结构分为:机械结构、物理结构、化学结构、生物结构、社会结构、思维结构;按照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又可分为封闭结构、开放结构;按照系统的活动方式,又可分为平衡结构、耗散结构;耗散结构的发展又可分为稳定结构、超稳定结构、多元稳定结构。

2.功能及其特征
功能是系统作用于环境的能力。

“功能”和“作用”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共同性。

功能是就事物本身而言的一种能力,而作用则是相对于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来说的。

可以说,作用就是功能在事物相互影响中的表现。

一事物的功能总是在与环境的作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

系统的功能,也具有一系列特征:
(1)非加和性。

系统的整体功能并非是单个要素功能的机械加和,两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2)易变性。

系统的功能是在同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它易于适应外界环境的作用而改变。

因此,与系统的结构稳定性相比,系统的功能是活跃多变的。

例如金属在同温度的相互作用中可导热,在接受电流作用时可导电,在受强压时可延伸等。

(3)层次性。

对一个系统来说,往往可区分三个基本层次的功能:单功能(元功能)、复功能(本功能)、整功能(构功能)。

复功能与整功能的关系取决于系统的结构。

3.结构与功能的辩证关系
首先,结构决定功能。

在要素既定的条件下,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功能。

既然结构决定功能,那么优化结构就会产生最佳功能。

优化结构与功能之间存在着“容差功能”,就是说,在优化结构的条件下,可以容许
要素存在一定程度的数量差和质量差,而不影响系统的功能。

当然,结构对功能的决定作用,并不具有绝对的性质,因为存在着“同构异功”、“同功异构”的现象。

其次,功能反作用于结构。

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功能“耦合”(指系统与环境、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功能输出互不适应)导致结构的变化。

当然,在人工系统中,功能对结构的反作用必须通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实现。

4.方法论意义
根据结构与功能的辩证关系的原理,既然系统的结构决定着系统的功能,要求我们在考察系统时必须注意考察系统的结构,并追求和建立优化结构,使系统发挥出最佳的功能;同时,我们还可以根据系统的内部结构来推测和预见它的功能。

既然系统的功能能以不同方式反作用于结构,我们也可以通过改变系统的输出功能来调整系统的结构,我们还可以从系统的功能来推知系统的内部结构。

结构方法和功能方法(结构功能方法)在现代科学认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内容与形式
1.内容与形式的含义
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总和,它包括事物的多种内在矛盾以及由这些矛盾的决定的事物的特性、成分、运动的过程、发展的趋势等等。

形式则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内在结构和表现方式。

内容和形式这对范畴与前面所讲的两对范畴有密切联系。

如果把事物看作是一个系统,那么事物的内容也就是系统的要素,所不同的是,要素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而内容恻是相对于形式而言的。

事物的形式往往有两种:一是和内容不相关的非本质的外在形式(一本书可以是精装的也可以是平装的),二是和内容密切相关的本质的内在的形式(一本书或一部作品的体裁、结构、风格、语言等等)。

辩证唯物主义在谈到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时所谓的形式,首先和主要地是指事物的内在形式,而它也就是事物系统的结构。

所不同的是,结构是相对于功能而言的,而形式则是相对于内容而言的。

内容和形式的区分是相对的,往往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在某种场合中是形式的东西,在另一场合中又可以成为内容。

反之亦然。

2.内容与形式的辨证关系
首先,内容和形式相互区别。

这种区别不仅表现为二者的含义和所指不同,而且也表现在二者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其中,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而形式则是事物存在的条件;内容是活跃多变的,而形式则是相对稳定的。

其次,内容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任何事物都有内容和形式两个侧面,都是二者的统一体。

其中,任何形式总以一定的内容为基础,是一定内容的形式;而任何内容总有它的内部结构和外在的表现方式,是一定形式的内容。

没有脱离内容的形式,也没有脱离形式的内容。

再次,内容和形式相互作用:
第一,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内容。

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形式;内容的发展决定着形式或迟或早总要发生变化。

一定的形式只有在一定内容的基础上,适合一定内容的需要,它才能产生和出现。

不过,不应机械地理解内容决定形式:同一内容可以有多种形式(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可采取不同的政体);同一形式可以适合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内容(市场经济);新事物可以利用旧形式而发展,旧事物也可能采取新形式而复活。

第二,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形式使内容成为某一特定事物的内容(变为现实);形式还能够促进或阻得内容的发展。

必须强调的是,内容和形式的相互作用是一个辩证的矛盾运动过程(从适合到不适合再到新的适合)。

3.方法论的意义
既然内容决定形式,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就要着重注意事物的内容,不要为形式所迷惑,特别是要反对那种片面追求形式而忽视内容的形式主义。

既然形式对内容有着重要的反作用,我们就应反对形式虚无主义,要根据内容发展的要求,抛弃妨碍内容发展的旧形式,适时地采取适合内容发展的新形式,以促进内容的发展。

三、现象与本质
1.现象和本质的含义及特征
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

事物的本质是由它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

一事物的根本性质,对于该事物来说,就是它本身的特殊本质;对于他事物来说,就是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本质和必然性、规律性是同等程度的范畴,但比较起来,本质的含义要更宽泛一些,它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规律性的综合。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现象按它表现
本质的不同方式,可以区分为真象和假象。

无论是真象还是假象都是事物本质的表现,并且都是客观的,假象与错觉有着本质的区别。

2.现象和本质的辨证关系
首先,现象和本质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

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现象是个别、层面和表面的东西,是事物的本质的具体表现;本质则是同类现象的共性,是事物内部深藏着的东西。

同类现象具有共同的深刻的本质,而作为共同本质的外部表现的现象都是千差万别、多姿多态的。

因此,现象比本质丰富、生动,本质比现象普遍、深刻。

第二,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本质则是相对平静,相对稳定的。

列宁曾以海水作比喻形象地指出,现象如同浮在水表面的泡沫,本质就象水底层的深流。

第三,从人的认识来看,形于外的现象,可以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藏于内的本质,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靠理性思维才能把握。

其次,现象和本质又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

一方面,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本质决定着现象,并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另一方面,现象又总是一定本质的表现,其存在和变化归根到底都是从属于一定的本质的。

在现实中本质和现象总是结合在一起存在的,不可能有不表现为现象的赤裸裸的本质,也不可能有无本质的现象。

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

事物的本质是由它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

一事物的根本性质,对于该事物来说,就是它本身的特殊本质;对于他事物来说,就是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本质和必然性、规律性是同等程度的范畴,但比较起来,本质的含义要更宽泛一些,它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规律性的综合。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现象按它表现本质的不同方式,可以区分为真象和假象。

无论是真象还是假象都是事物本质的表现,并且都是客观的,假象与错觉有着本质的区别。

3.方法论意义
把握了现象和本质的真实关系,我们就应该从现象入手认识本质,透过现象去把握本质。

既不能撇开现象去寻找所谓的本质,又不能为现象特别是假象所迷惑,而应从现象中发现本质,从事物的初级本质达到更为深刻的本质。

四、原因与结果
1.原因和结果的含义及特征
原因和结果是反映物质运动中前后相继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

客观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

其中,任何一种现象都是由其他现象引起的,而这种被引起的现象又会引起另外一些现象。

唯物辩证法把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联系或因果关系。

把引起某一种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而把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一般来说,因果联系总是具有时间顺序性特点。

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时间顺序性(前后相继)的现象间都存在因果联系。

因此,因果联系是一种包括时间顺序性在内的由某一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本质联系。

当然,因果联系的时间顺序性特点也不是绝对的,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其中原因与结果是同时出现或瞬时发生的,我们称之为“瞬时因果”(x = 2y)。

2.原因和结果的辨证关系
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一,原因和结果的区别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第二,原因和结果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原因和结果双方,失去一方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
第三,原因与结果相互转化。

即互为因果(热引起燃烧,而燃烧又产生大量的热等)。

3.原因和结果的客观普遍性和多样性
首先,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

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普遍性,也就是坚持唯物主义决定论的原则。

实践是驳斥各种唯心主义非决定论的有力武器(人们在实践中不仅重复地观察到某一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现象,而且可以通过创造或改变某种现象,从而得到人们预期的某种结果,从而证明因果联系的客观普遍性)。

其次,因果联系是复杂多样的。

第一,一因多果,同因异果;
第二,一果多因,同果异因;
第三,多因多果,复合因果。

这是指无论是原因还是结果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

4.方法论意义
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是我们做好各种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总结经验教训、预测未来)。

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是科学认识的重要方法(由果溯因—科学解释,由因推果——科学预见)。

五、必然性与偶然性
1.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含义及特征
必然性和偶然性这对范畴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中的两种不同趋势。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必定如此、不可避免或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性则是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趋势。

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主要的原因决定的,亦即是由事物内部的基本矛盾决定的,因而它是一种确定性趋势,就是说,在发展方向上它具有“一向性”: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偶然性则是由事物的次要的、外部的原因亦即事物的非基本矛盾的作用造成的事物发展过程表现出的摇摆和偏差,因而它是一种非确定性趋势,在发展方向上它具有“多向性”:虽然种豆必然得豆,但结豆的多少、豆粒是否饱满等等则是不确定的。

由此可见,必然性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根本趋势,而偶然性对事物发展的必然过程起着促进或延缓的作用,使发展的确定趋势带有这样那样个别特点。

2.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辨证关系
必然性和偶然性作为事物联系和发展中相互区别和对立的两种趋势,又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必然性总要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的必然性。

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

第二,偶然性背后总是隐藏着必然性,没有脱离必然性的纯粹的偶然性。

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偶然现象中贯穿着必然性的规律。

第三,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区分是相对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过渡、相互转化。

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从事物存在的范围来看,对一个过程来说是必然性的东西,相对于另一个过程来说则是偶然的;二是从事物发展的过程来看,随着事物发展过程的推移,必然性和偶然性也可相互转化(新事物:偶然→必然;旧事物:必然→偶然)
在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中,既要反对形而上学的机械决定论(只承认必然而否认偶然),也要反对唯心主义非决定论(只承认偶然而否认必然)。

3.方法论意义
1)既然必然性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趋势(前途和方向),那么我们就须着重认识事物联系和发展中的必然规律,并据此来制订我们的目的和计划,使行动具有高度的目的性和预见性。

2)既然必然性是通过大量偶然性表现出来的,为了认识事物的必然性,就决不能忽视对各种偶然现象的研究。

[李森科:“偶然性是科学的敌人”,“要把偶然性从生物学中驱逐出去”。

3)既然偶然性对事物的发展过程有加速或延缓作用,那么,我们在强调遵循必然规律的同时,还必须充分估计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和影响。

六、可能性与现实性
1.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含义和特征
现实性是指在事物的内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存在着的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实际存在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

现实这个范畴不是孤立地凝固地确认个别事实和现象的存在,而是对相互联系、变化发展着的客观事实、现象的综合。

从纵向看,今天的现实是过去现实发展的结果,又是发展为未来现实的原因;从横向看,任何个别事物的现实存在都是同周围事物处于普遍联系之中的。

现实性体现着事物联系和发展纵横两方面的整体性质。

现实性不等于现存性。

黑格尔认为,现实是由事物内部的必然性决定的。

从本质上说,只有合乎规律、合乎必然性的东西,才是现实的,或者说,终将变为现实。

相反,一个事物如果丧失了存在的必然性,那么即使它是现存的,它也会迟早变成不现实的。

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中的、预示着事物未来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

可能性是相对于现实性而言的,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当某种事物或现象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一种可能性。

把握可能性范畴,要区分各种不同的复杂情况:
首先,要区分可能与不可能;
其次,要区分现实的可能性与抽象的可能性(非现实的可能性);
再次,对于现实的可能性,还须作进一步的分析。

在事物的矛盾发展(新旧矛盾双方的斗争)中,往往存在着两种相反的现实可能性(新的一方战胜旧的一方→使事物向前发展的可能,旧的一方暂时战胜新的一方→使事物停留、倒
退的可能)。

2.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辨证关系
首先,可能性与现实性是相互区别和对立的。

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可能性与现实性相互依存。

再次,可能性与现实性相互转化。

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根据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同时,转化的条件也是不可能少的。

在自然界,这种转化可以自发地进行,只要具备充分条件这种转化就可实现。

但是,这决不是说人对自然的变化过程是无能为力的。

对于人力可以干扰的自然的过程,人的主体能动性可以为它创造条件,促使可能向现实转化。

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情况则完全不同。

在这里,离开了人的能动性往往就无所谓由可能向现实的转化。

3.方法论意义
第一,既然事物发展往往存在着多种可能性,那么,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就要全面估计各种可能性,特别是两种完全相反的可能性,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争取实现好的可能,克服不利条件,防止坏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第二,唯物辩证法关于可能性和现实性关系的原理,是我们反对“左”和右的错误倾向的有力武器。

它告诉我们,如果不从现实出发,试图把在将来才能实现的可能提前实现,就会犯“左”的错误;如果思想落后于事物的发展,把在当前就可以实现的可能推迟到将来,就会犯“右”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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