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投资人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退出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投资人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

改造项目退出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人的退出行为,优化社会资金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投资环境,依法顺利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根据国家、省和昆明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符合《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社会投资人在确定作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主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发出书面整改意见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与社会投资人解除合作协议。若各方无法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社会投资人在完成总投资的25%之前,以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等名义转让项目的;

(二)社会投资人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仍未将履约保证金(不少于总投资的10%)缴入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城市更新改造共管账户的;

(三)在土地征收(收购)过程中,社会投资人不遵守市、区城市更新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未能足额拨付征地(土地收购)补偿资金的;

(四)在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社会投资人未能足额拨付货币补偿资金,不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安置过渡费及其他费用;不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不低于安置房建设总投资的70%)存入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共管账户的(移交实物形态的安置房可按其价值视同安置资金到位);不按计划推进安置房建设的;

(五)因社会投资人自身原因,项目投资款存在纠纷或出现其他情况,导致被司法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的;

(六)社会投资人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更新改造规定及合作协议内容,经警告改正未予改正或仍不符合有关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的。

(七)其他可解除合作协议的情形。

第四条在社会投资人进入参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时,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通过协议明确:

(一)当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情形时,辖区政府(管委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社会投资人退出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三)社会投资人因违约产生的赔偿责任(赔偿不得超过有关法律规定限额);

(四)社会投资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更新改造的规定,合作协议签订后新制定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合作协议明确的项目。

第五条当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情形,辖区政府(管委会)与原社会投资人合作协议解除后,由市政府或辖区政府(管

委会)按程序重新确定社会投资人。

第六条当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情形,辖区政府(管委会)与社会投资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对项目的实际投入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和清算,并处理投资人投入事宜:(一)社会投资人在征地拆迁、土地一级开发、安置房建设和项目建设等前期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前期费用,社会投资人能提供相关法定资料及依据,且在项目继续实施改造时可利用其前期成果的,予以退还。

(二)社会投资人直接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含在新的社会投资人未签订合作协议之前产生的安置过渡费)、一级开发及项目建设(质量检测合格)的成本费用,予以退还。

(三)社会投资人投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的利息支出,以认定结果确定的实际投入资金或以缴入辖区政府指定的城市更新改造共管账户的资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予以退还;社会投资人其他财务费用及支出不予认定和退还。

(四)社会投资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社会投资人退出项目,不予计算投资回报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七条由于社会投资人退出而影响安置房建设工期产生的过渡补偿费(含双倍过渡补偿费,具体以回迁安置房合作协议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准),由原社会投资人承担。其资金从社会投资人缴入辖区政府指定的城市更新改

造共管账户中的资金予以垫付,不足部分从退出的社会投资人的履约保证金中垫付;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部分,由辖区政府或辖区政府指定市、区平台公司垫付,在与退出的社会投资人清算时扣回,不足扣回的,社会投资人应另行支付。

第八条在项目通过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并确定社会投资人作为更新改造投资主体后,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城市规划调整或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绿化建设调整,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按计划推进等原因,导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不能实施时,由原签订协议的辖区政府(管委会)或辖区政府指定市、区平台公司与社会投资人平等协商,解除合作协议。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辖区政府(管委会)在与新确定参与项目的社会投资人签署合作协议时,应明确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认定和清算结果,由新确定参与项目的社会投资人承担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

经清算后,原社会投资人缴入资金在扣除应由社会投资人承担的费用后,尚有余额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在新参与项目的社会投资人进入3个月后,按规定程序退还退出的社会投资人的资金。

第十条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社会投资人的项目,社会投资人退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