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章页数:[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和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的评审表彰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评审办设在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评审人员由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专家组成。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遵循企业自愿、监管部门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工地的评审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

第五条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工程。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工程项目开工前已完成安全措施审

查;

(二)有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

(三)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

(四)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评审示范工地分为创建申请、推荐初审、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四个阶段。

第九条创建申请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由施工企业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请表》(附件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

4、能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一张。

(二)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并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三)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于每月25日前集中将创建项目上报市评审办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已签署意见的《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和能反映该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一张。

(四)在创建过程中,施工企业和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创建项目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检查和打分,其中:安全监督部门检查评分不得少于一次;企业对项目的检查评分不得少于二次;市评审办对创建项目实施抽查。

第十条推荐初审

(一)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应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地评审,并提交申报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一)。

(二)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达到示范工地标准后,于每年5月30日和

11月30日前将申报评审的资料报送市评审办参加评审。

(三)市评审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下达停工整改的;

2、施工期间对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3、工程期间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纳入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的;

4、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

5、未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

(一)市评审办根据申报情况列出核查工作计划,组织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

(二)核查内容:

1、工程项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2、项目部、企业、监管部门对项目创建过程的检查及评分情况;

3、工程实体防护情况。

(三)评审组对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分。

第十二条评委会评审

(一)市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结合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评审综合得分,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

(二)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经过申报、推荐、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三)经过公示合格的示范工地名单,上报市城建委批准并发文表彰。

第四章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示范工地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评分,得分80分为基本推评分,80分以上的工程有资格参加示范工地评审。

第十四条示范工地评审综合评分按以下权重比例计算:项目自评分10%,企业检查评分10%,申报资

料评分10%,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检查评分30%,市评审办核查评分40%。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整理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并取消该企业所有在汉项目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其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示范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85752311。

第十八条评定为示范工地的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

(一)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评定为示范工地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对获得示范工地的施工单位,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施工现场达标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的,授予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小区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资料目录;

2、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请表;

3、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4、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综合评分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