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州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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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州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沂州集团诉讼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

第三条集团督察部作为诉讼案件的协调及管理部门,对诉讼案件全程跟进。

第四条业务经办人及所在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为诉讼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全程协助代理律师处理诉讼案件,并对形成诉讼原因承担责任。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集团督察部的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诉讼纠纷案件代理律师的委托;

2、负责办理相关诉讼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

3、根据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要求,协助代理律师进行证据搜集;

4、协助代理律师进行案件情况的调查;

5、为代理律师案件办理提供服务;

6、督促代理律师及时对案件进行推进;

7、结案后进行案件档案材料的整理及归档;

第六条业务经办人及所在单位、部门的负责人的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1、对应诉案件及时提报诉讼,接到被诉案件材料后及时提报应诉。

2、提供详细完整的书面案件情况说明,并配合代理律师进行案

件调查,向代理律师全面介绍案情,不得对案情进行任何隐瞒。

3、安排专门的人员全程配合代理律师进行诉讼案件的办理。

4、负责相关证据资料准备,并配合代理律师进行相应的证据完善。

5、必要时指派业务经办人或专业技术人员与代理律师共同出庭,进行案件的诉讼代理。

6、协助代理律师完成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流程

第七条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管理流程:

1、对于公司作为原告的起诉案件,应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申请。业务部门在提报诉讼时应填写《诉讼案件申请表》(附件一),并将案件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案件的证据材料一并提报集团督察部。

2、督察部应当及时协调外聘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案件进行调查及证据材料搜集。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连同《诉讼案件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3、董事长批复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由督察部办理诉讼手续,并协助代理律师进行案件推进。

4、案件办结后,督察部应填写《结案报告单》(附件三)连同生效的法律判决提交董事长审批。

5、案件结案后,督察部整理相关资料,一案一档提交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公司作为被告应诉案件的管理流程:

1、司法机关的传票等法律文书应直接送达到具体经办业务的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收到法律文件后应当及时填写《应诉案件申请表》(附件二),并将案件详细的《情况说明》、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并提报集团督察部;

2、督察部及时协调外聘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案件进行调查及证据材料搜集。并对案件进行详细法律分析,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

书,连同《应讼案件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3、案件办结后,督察部应填写《结案报告单》连同生效的法律判决提交董事长审批。

4、案件结案后,督察部整理相关资料,一案一档提交档案室存档。

第九条:上诉案件的流程

1、一审判决后,督察部根据代理律师的建议,就是否提起上诉事宜起草《工作请示》,连同判决文书一并提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批复上诉的案件,督察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委托律师代理上诉。

2、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的案件,督察部直接委托代理律师继续代理,案件直接进入上诉程序,无需重新审批。

3、在法定时限内各方均未上诉的案件或案件为终审判决的,督察部应根据判决要求的内容起草《工作请示》,待董事长审批后,将董事长批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四章案件进展管理

第十条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督察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掌握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一条督察部每月月底应当向董事长提交《在审案件月报表》(附件四),将当月案件进展情况及拟采取措施以书面形式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代理律师、督察部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对诉讼案件不予配合出现下列情形的,督察部有权予以每次500至5000元的处罚。影响案件办理,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未及时提报诉讼和应诉的

2、不配合代理律师进行案件调查,隐瞒案情及材料的

3、不及时提供案件情况及证据资料的。

4、不指派专门人员协助案件办理的。或协助办理人员对案件办理不予配合的。

5、其他不予配合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督察部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贪腐及其他重大违纪行为可在《结案报告单》的办案总结中提出处理建议,提报董事长审批后按照公司制度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民事仲裁、劳动仲裁、刑事案件等参考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督察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起诉案件申请表

附件二、应诉案件申请表

附件三:结案报告单

附件四:在审案件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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