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碎石道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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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碎石道碴》等
2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
(科技技函[2005]58号)
现发布《铁路碎石道碴》、《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试验及其限值》等2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转发《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等2项国家标准修改单,请一并执行。
以上2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和2项国家标准修改单不另印刷单行本,可登录铁道技术监督网站查询,网址:http://。
二○○五年六月十日
TB/T 2140-1990《铁路碎石道碴》
第 1号修改单
修改内容
一、 3.2 取消
二、 3.3 取消
三、 3.5.1 改为:针状指数不大于30%,片状指数不大于30%。
四、 4 改为:道碴应进行资源性检验、生产检验和出场检验。道碴检验由采石场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用户有权参与检验和复检。
五、 4.1 标题“建场检验”改为“资源性检验”。
六、 4.1.1 改为:新建采石场及旧采石场转移工作面或工作面上岩层材质、种类有明显变化时,应按表1规定各项内容及石料单轴抗压强度进行检验,划分道碴等级。
七、 4.2.1 改为:采石场每生产15万立方米道碴(年产量少于15万立方米道碴的采石场,时间不超过一年),应按表1规定各项内容进行一次检验。
八、 4.2.4 改为:当检验的结果与原等级不符时,铁路局应会同采石场质检部门共同见证取样,送检验单位进行复验。根据复验结果重新划分道碴等级。
九、 4.3.2 中删除“路外采购的道碴,也应附有符合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才可用于铁路”一句。
十、 4.3.3 中
1)删除“复验结果应审报铁路局。”一句。
2)删除“如复检结果为不合格,则应在现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采石场负担;如检验结果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用碴单位负担。”
3)删除“采石场应向用碴单位提交资格证书副本。用碴单位有权对资格证书上的任意指标进行抽检,如发现问题可申报铁路局,通知采石场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取消附录A
十二、附录B 改为:
附录 B
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补充件)
本修改单刊载于2005年7期《铁道技术监督》
T B/T 3034-2002《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
试验及其限值》
第 1号修改单
修改内容
一、第4页图2中右上角纵坐标轴单位“dB μ A/m”修改为“dB μ V/m”。
二、第5页图3中右上角纵坐标轴单位“dB μ A/m”修改为“dB μ V/m”。
本修改单刊载于2005年7期《铁道技术监督》
GB 10494-1989《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5月19日以国标委工交函〔2005〕25号文批准,自2005年8 月 1 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10494-1989《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
“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一、删除3.1中“按看守情况分为:
修改为:
“3.1铁路道口
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二、“4.4.2灯光显示”条中
1)去掉a列项;
2)b列项中删除“月白色灯光熄灭,”,修改为“b. 道口得到列车接近通
知时,两个红灯交替闪光(当闪光系统故障时,显示稳定红色灯光)。”;
3)c列项修改为“c. 电源或设备故障时,应给看守员设备故障信息,看
守员及时向道路方向给出‘设备故障,注意火车’标识。故障修复后,‘设备故障,注意火车’标识由人工撤销。”。
三、“4.14.2道口信号机”条中
1)删除a列项;
2)b列项中删除“月白色灯光直线显示距离应不小于50m,”,修改为“b. 红
色灯光直线显示距离不小于100m,偏散角不小于40°。”
四、删除4.17.1条中的f列项。
本修改单刊载于2005年7期《铁道技术监督》
GB 10493-1989《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5月19日以国标委工交函〔2005〕25号文批准,自2005年8 月 1 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10493-1989《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
“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一、删除3.1中“按看守情况分为:
修改为:
“3.1铁路道口
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二、删除第4.3.3条。
三、“4.4.2灯光显示”条文中
1 ) 删除 a列项;
2 )b列项中删除“月白色灯光熄灭,”,修改为“b. 道口得到列车接近通知时,两个红灯交替闪光(当闪光系统故障时,显示稳定红色灯光)。”;
3)c列项修改为“c. 电源或设备故障时,应给看守员设备故障信息,看守员及时向道路方向给出‘设备故障,注意火车’标识。故障修复后,‘设备故障,注意火车’标识由人工撤销。”。
四、“4.16.2道口信号机”条文中
1)删除a列项;
2)b列项中删除“月白色灯光直线显示距离应不小于50m,”,修改为“b. 红色灯光直线显示距离不小于100m,偏散角不小于40°。”
五、删除第4.19.1条中的f列项。
六、删除第4.19.2条中的g列项
本修改单刊载于2005年7期《铁道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