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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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标底
第五章投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七章备案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
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为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市经济社会效益,监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资格、行为、项目等实施招标投标定标备案,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六)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管。
(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发改委、财政、银行、土地、规划、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代理、参与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招投标业务的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制度。
(四)调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各县
(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市属建设工程、市投资的建设工程和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五千万元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