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村级组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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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l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群团组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村党组织的管理

第四条村党组织的性质和地位。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村党组织与村级其他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群团组织,支持和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村党组织的设置与产生。

(一)村党组织的设置。本着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结合村实际情况确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委;党员人数50—100名的,可成立党总支部;正式党员人数3—50名的,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临近村、企业等单位联合建立党组织。

(二)村党组织成员职数。原则上,村党委成员最多设7职,村党总支成员最多设5职,村党支部成员设3职。

(三)村党组织委员会的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必须实行“两推一选”的方法。届中调整村党组织班子,一般应当实行“两推一选”的方法,特殊情况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党组织负责人。有条件的村可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员直选村党组织书记。

第六条村党组织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村民委员会和共青团、妇代会等村级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5、加强对村干部和其他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村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

(一)党员大会制度。1、决定村党组织重大事项,须召开党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党员大会研究决定问题,以全体党员半数以上参加为有效,全体党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2、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在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时,必须提前两天将会议议题或内容告知与会党员。

(二)党员议事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按程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三)村党组织班子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党组织班子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村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村务重大事项的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其他党员应当知晓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制度。每年底由党员对村党组织班子成员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道)党(工)委主持,村全体党员参加。党组织班子成员向全体党员述职后,由党员对其工作、思想、作风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镇(街道)党(工)委向村党组织班子和成员反馈,并由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条村党组织印章管理制度。村党组织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印章由党组织集体研究指定一名成员保管。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能同为一人,村党组织书记不准直接保管印章。

第九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违反本章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村民委员会是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置与产生。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置。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其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2000~4000人的,一般为5人;4000人以上的,一般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三)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2、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3、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合法权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及有关工作落实、进展、完成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年底向村民会议述职,每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责任制。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任期目标,并向村民会议公开。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就践诺情况和目标落实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村委会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准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机动地”对外发包以及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并按程序报批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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