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8 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_汇发[2011]19号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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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_汇发[2011]19号20110701------------------------------------------作者------------------------------------------日期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本人(委托人)签名: 经办人: 审核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金额部分按原币种填写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附表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 外汇管理部( 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 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1. 前言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是为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外汇经纪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
2. 定义2.1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将资金直接投入境外市场,并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与外汇经纪商进行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
2.3 外汇经纪商外汇经纪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 业务流程3.1 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3.1.1 材料准备投资者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前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开户信息•申请表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提供)3.1.2 提交申请投资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1.3 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开立账户审核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并将账户信息通知给投资者。
3.2 下单交易3.2.1 选择交易币种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选择交易的币种,并在交易时保持一致。
3.2.2 下单投资者与外汇经纪商进行交互,下达交易订单,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
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通知广州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总局最新下发地《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现将验资询证业务中地有关规定通知如下<验资询证申请格式详见附件):一、以现汇出资验资询证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四)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地补充说明材料.二、以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地进口报关单<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四)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地“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地补充说明材料.三、以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拟出资无形资产地价值评估报告;<四)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地补充说明材料.四、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地补充说明材料.五、减资验资询证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地补充说明材料.六、“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外国投资者出资实物地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四)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地“商品价值鉴定书”;<五)进出口货物税务凭证;<六)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地补充说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2008年9月2日附件1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股东1本次到资信息<汇总)[1]股东1本次到资形式信息<明细)[2]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1]、[2].2、表[2]根据出资形式地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地核准件编号”、“对应地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地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地核准件编号”、“对应地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地核准件编号”、“对应地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地核准件编号”.3、上表中“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地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地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附件2验资询证申请表<减资类)股东1本次减资信息[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号:汇发[2013]21号颁布⽇期:2013-05-10执⾏⽇期:2013-05-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通过新设、并购等⽅式在境内设⽴外商投资企业或项⽬(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为。
第三条境内直接投资实⾏登记管理。
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
银⾏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第四条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与变动、资⾦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第五条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需汇⼊前期费⽤等相关资⾦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股权、实物资产、⽆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股权⽀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第七条境内外机构及个⼈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条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开⽴前期费⽤账户、资本⾦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内资⾦使⽤完毕后,银⾏可为开户主体办理关户。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2、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3、银行应以申请人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前提.4、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如划出资金存在划回可能性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5、银行于外汇局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信息需冲销备案记录的,应说明并记录原因.6、本规程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相关产品收益,可区分归属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结汇.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资产变现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成为引导和监管境外投资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综合国家相关政策,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依法合规进行相关操作。
2. 公平公正: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 简化程序: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简化相关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 风险防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重点关注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三、境外投资外汇申请与核准1. 投资主体资格要求:境外投资者应具备合法境外身份和投资能力。
2. 申请材料准备:境外投资者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投资计划书、境外合作伙伴协议等。
3. 审批程序:境外投资外汇审批程序应简化,提高办理效率。
4. 外汇核准限额:境外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应符合外汇核准限额要求。
5. 年度外汇审计:境外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外汇审计,并报送相关报表。
四、境外投资外汇结汇与购汇1. 境外投资所得结汇:境外投资者在取得境外投资所得时应及时办理结汇手续。
2. 购汇申请办理:境外投资者在购汇时应按规定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合理用汇原则: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外汇资金,不得违规套汇或用汇。
4. 外汇管理信息报告:境外投资者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外汇管理信息。
五、境外投资外汇风险防范1. 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投资者应制定外汇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外汇市场波动风险。
2. 外汇风险评估:境外投资者应对境外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风险提示义务:境外投资者应向投资对象明确告知相关风险,并及时提供风险提示。
六、境外投资外汇监管与处罚1. 监管机构权责明确:国家相关机构应明确境外投资外汇的监管职责和权力。
2. 监管信息公开:国家相关机构应及时向境外投资者公开境外投资外汇监管信息。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外汇的管理,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的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人民币和外汇投资活动。
第三条境外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
第四条境外投资包括资本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活动。
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外汇管理第六条境外投资者进行外汇投资活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和购汇手续。
第七条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外汇资金,包括外汇兑换、外汇借款和其他方式。
第八条境外投资者进行的外汇投资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外汇投资活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和监测义务。
第十条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外汇资金,不得进行不良竞争和垄断行为。
第三章人民币资本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境外投资者进行人民币资本投资活动,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投资人民币资本,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投资人民币资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和监测义务。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者投资人民币资本,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资金,不得进行不良竞争和垄断行为。
第四章外汇汇款和外汇结算管理第十五条境外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活动,需要进行汇款和结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活动的汇款和结算,应当按照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信息报告和监测管理第十七条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境外投资活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XX银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和人民币,下同)登记,系指银行通过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也称“申请人”)的前期准备、新设、开户、入账、划转、基本信息变更、注销等环节,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行为。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申请人应先到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业务登记凭证,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第三条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境内直接投资系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五)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六)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七)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境外直接投资系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五)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六)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七)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水平,保障外商直接投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个人对外国境内企业、个人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时所涉及的外汇收支以及外汇结汇、购汇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投资主体第三条参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个人等。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四条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进行管理。
第五条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办理结汇手续,具体操作规定如下:(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结汇时限及办理结汇手续的材料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结汇申请材料;(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结汇申请应提交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根据规定及时办理结汇手续;(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结汇申请审批通过后,中国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汇款项划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结汇账户内。
第六条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支出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规定如下:(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国内购汇支付投资款项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手续及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购汇申请材料;(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购汇申请应提交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根据规定及时办理购汇手续;(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购汇申请审批通过后,中国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汇款项划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购汇账户。
第四章外汇结汇管理第七条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汇结汇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规定如下:(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结汇金额不得超出其注册资本金额;(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汇结汇申请应提交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根据规定及时办理结汇手续;(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汇结汇申请审批通过后,中国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汇款项划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结汇账户。
第五章外汇购汇管理第八条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国内购汇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规定如下:(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须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自行确定购汇金额,并提交购汇申请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根据规定及时办理购汇手续;(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购汇金额不得超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求。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汇综发[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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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令2OO6年第10号) 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常监管。
对待,其所属国籍与投资性公司的母公
司所在国籍保持一致。
6
1.2 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1.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提 交 的
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 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特此通知。
2
附件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
二OO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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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说明: 1、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系统”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2、本操作规程中的审核材料,申请书或申请表格需要审核并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无特别说明的需审核原件后可留 存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无特别说明均为验后返还。 3、操作规程中的审核材料,由非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核准业务时,只 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就有关投资事项的批复文件,无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 4、账户核准业务中的账户币种为“可兑换外币”,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开立的多币种资本金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5、本操作规程中,需要银行反馈的各类核准业务(如开户、结汇等)的核准件外汇局需打印出来作为资料留存; 无需银行反馈的各类核准业务(如再投资、增资等)的核准件需打印出来签章后交给企业作为业务凭证;询证回函 通过系统办理后,无需再以纸质形式出具给会计师事务所。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企业类)、《验资询证申请表(资金流入类)》、《验资询证申请表 (减资类)》等表格格式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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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 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 的境外项目仍有效运转,并且未脱离其批准的 办 理 项 目 登 应按本操作规程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管局内部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XXXX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7年版)(注:业务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第一部分直接投资项下1.1 外国投资者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1。
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1。
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1.4 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1。
5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1。
6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1。
7 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1。
8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1.9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1.10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1。
11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1.12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划转资金的审批1.13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审批1.14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股权结汇1。
15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1.16 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购付汇1。
17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审核1。
1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审核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核准1.20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的审核1.23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的审批1。
24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境内划转的审批1。
25 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的审批1。
26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登记1。
27外方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1.28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1。
291.30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1.31 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现汇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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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5月10日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通知广州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总局最新下发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现将验资询证业务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验资询证申请格式详见附件):一、以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四)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以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四)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以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拟出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四)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减资验资询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六、“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三)外国投资者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四)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五)进出口货物税务凭证;(六)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_汇发[2011]19号20110701.
![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_汇发[2011]19号20110701.](https://img.taocdn.com/s3/m/d2df97c5b0717fd5360cdc83.png)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1 —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2 —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3 —— 4 —1.4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 5 —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6 —— 7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本人(委托人)签名:经办人:审核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8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金额部分按原币种填写— 9 —2.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10 —2.2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11 —— 12 —2.3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13 —— 14 —附表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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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特别提示:至此没有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否则对企业后续业务办理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一)登记管理1、新设登记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新设企业按业务种类分四种情况:第一类为常规性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二类为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第三类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第四类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业务须知:第一类常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时除提供正常审核材料外还需根据四类投资主体提供如下材料: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当将作为其股东的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者性质按照“境外机构”对待,其所属国籍与投资性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地国籍保持一致。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二类房地产企业:法规依据: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业务须知:*房地产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时除提供正常审核材料外需向外汇局提交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中需载明:“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商资函[2007]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允许借用外债。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必须在报商务部审批备案,企业名单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名录后方可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材料齐全并符合各项规章制度后为企业颁发一年期外汇登记IC卡。
企业在一年期满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的,直接投资系统会显示该企业IC卡自动失效,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不为企业承办任何外汇业务。
第三类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业务须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时除提供正常审核材料外需向外汇局提交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中需载明:“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
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类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及其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0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业务须知: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有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新设企业,应在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中列明该企业为调回境外融资资金或控制境内已存续企业而设立。
*外国投资者为特殊目的公司且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或外国投资者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企业,但未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持续经营三年,外汇局不予按理该企业登记申请。
*特殊目的公司应在完整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手续后,才可办理其设立、并购的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
*在外经贸法[2002]575号文中明确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登记变更管理业务须知:*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涉及资本、股权、出资方式及名称等的变更事项,应及时持外汇登记IC卡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法人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的变更只需提供成立时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此次变更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手续及外汇登记IC卡即可。
3、外汇登记注销管理业务须知: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企业终止,经原审批机关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企业注销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7)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资本金账户管理法规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外资业务账户性质分类:第一为一般性资本金账户;第二类为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业务种类分为:一账户开立;二账户变更;三账户注销一般性账户开立业务须知:*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到“外汇登记IC卡”后,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资本金账户开立按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不允许异地开户。
极特殊情况上报总局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
(可开立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
资本金账户限额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
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需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只默认一个注册币种,所以企业在去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时要使批复文件与批准证书上出资币种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现象,外汇局将以批准证书上注册币种为准。
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从2008年8月1日后,外汇局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不再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操作后企业开户信息会自动进入外汇指定银行操作系统,即视同企业已在该银行开户完毕。
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在核准信息有效的7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提醒外汇指定银行在有效期内及时给外汇局做信息反馈,否则系统会自动将开户信息收回作废。
账户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企业增减资时申请变更资本金账户,外汇局相应调整其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