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试行 .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试行)
西医发[2007] 75号
为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评审原则
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人员精干、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前提,以学院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学院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队伍建设等发展为需要。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应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水平条件并重,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履行现任职务情况等要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申报评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为了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学院设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由院领导和人事处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有关政策全面领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
作,审定我院各类职务评审文件规定、指标分配、评审结果,并指导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

第六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职责是在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各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草拟我院各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50人左右。

每次召开学院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为15人,由评委会主任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常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正高职称应不低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院按学科或系列划分,成立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科评议组的职责是根据学院当年职称评审的要求,对评审对象的学术水平、医疗水平、教学科研成果、教风、工作业绩等进行评议。

第九条学科评议组成员、评委库成员应由群众公认的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熟悉专业技术职务有关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评委库成员应照顾到各个学科或系列,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适当调整。

学科评议组的组成根据当年评审需要设立。

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者,自然不再担任评委。

第三章评审权限及任职时间
第十条根据上级规定,我院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
定权限(国家规定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取任职资格的除外)。

凡经我院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的申报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我院无评审权的学科或系列,初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一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取,二是通过学院评审后推荐到上级主管部门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学院评审后推荐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代评。

第十二条我院具有评审权且通过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资格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我院无评审权的学科或系列,通过委托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资格时间从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定的时间算起。

第十三条为确保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我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学院同意,而由外单位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章评审程序与纪律
第十四条凡符合我院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下列程序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部门(系部或附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全面总结,现任专业技术任职时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及理由,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申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
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卫生工作方针及有关政策,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任现职以来能圆满完成规定的教学、医疗、科研等工作量,成绩显著,其它业绩条件要符合拟晋升职务规定的要求。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其中申报高级职称者必须有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申报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如果当年学校还未开展考核工作,可在职称晋升评审通过后先按优秀对待,等到年度考核工作开展后对照相应的考核结果。

如果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则晋升的职称予以聘任;如当年年度未被考核为优秀,则晋升的职称不予聘任,直到被考核为优秀的年度起予以聘任。

(5)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达到上级规定的标准。

(6)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从业资格。

(7)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8)个人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所在岗位和所从事的专业相符合;管理干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须经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按规定认定资格,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

(二)部门推荐
1.所申报专业的所属部门对申报人的情况进行全面衡量,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2.部门负责人在被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填写推荐
意见并签字。

3.将申报材料交学科评议组。

(三)学院资格审查
1.职改办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提交院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2.职改办按政策规定从计算机、外语、学历、任职年限、工作量、论文、科研等方面进行初审。

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无特殊原因逾期报送的申请人员不予受理。

3.发现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剽窃、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论著等行为,取消申请人的评审资格;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职务资格。

情节严重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申报材料审核不负责任或对弄虚作假行为有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责任。

4.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核实无误。

5.凡申报材料中涉及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奖励等均由教学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涉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成果奖励、专利等由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教学主管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

6.对经学院资格审查符合人员予以公示。

(四)学科评议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推荐
1.各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推荐工作。

每位申报人员必须由申报学科组进行评议。

申请高职人员,应在学科组进行述职,时间为5-10分钟。

2.评议会由组长主持;各学科评议组召开评议会时,出席会议的评议组成员
数须达到该学科评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议结果方为有效;学科评议组在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须达到出席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3.将评议表决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相应栏目,组长在该栏目填写推荐意见、签字,将评议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

4.评议时,凡涉及评议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时,本人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五)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1.评审会议由主任主持。

出席会议的评委会委员数应达到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2.评委会审阅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学科评议组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等),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要进行述职,述职时间为每人10分钟。

3.评委会根据材料审阅和述职情况,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票。

(六)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

(七)评委会评审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经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或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评审纪律
1.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每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负责资格或材料审查、鉴定、评估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对申报人员打击报复。

3.各级评委要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上级规定的评审程序及规则。

本着对申报人员、对学院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五章评审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采取一年一次定期评审的办法进行。

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可根据上级安排及学院工作实际调整。

第十七条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考试(以下简称职称考试)要求:(一)凡本科毕业确定初级职称者或申请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按上级要求参加职称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

(二)对于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申请人员应参加全国统考,凡通过考试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还须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考试,考试合格并满足相应级别任职年限后,经用人单位同意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学历、资历及任职年限计算方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报教师系列中、高级职务者,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博士毕业申报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申报副教授职务人员,确因教师资格认定时间所限无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原则上按工作岗位选择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且为任现职年限期间所取得的成果。

获得硕士学位满2年申报中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满2年申报副高级职称者,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为获得相应学位之后的成果;提交申报材料截至时间为评委会评审之前,且论文(著)必须正式出版发行,油印件、手稿、清样等尚未正式出版发行的论文(著)不在送评之列,增刊、专辑、特刊、电子版、网络版不能作为参评材料,提交的科研报告须经过有关部门结题验收或鉴定,提交的各类获奖成果须有获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破格申报职称时,对资历、学历和思想政治及业务条件的要求,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教学、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的“双肩挑”人员申报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其基本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其所担负行政职务的水平和所取得的实际工作成绩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实行转岗晋升,凡确因工作需要由教师以外其他职务系列转评教师职务的,须经过1年以上的教学科研实践,经考核合格方可转评同一级教师职务,转评同一级职务满1年,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申报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但须按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含职称考试要求)申报。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岗人员,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退、离休人员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凡经院评委会评审否决的人员,必须在教学科研水平上确有提
高,同时取得新的成果方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认真贯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例》中有关政治思想条件的要求。

对于在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申报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延缓1—5年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一)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

(二)凡因个人事务或私自兼职过多过重,擅自多次停课、调课、请人代课、迟到、早退、教学环节不健全,或透露试题,学生意见大者。

(三)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有剽窃、弄虚作假、舞弊等腐败行为,或在教学过程中背离教学大纲要求,随意散布错误观点,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凡发现私立帐号或转移横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与收入或私自转让、出卖科技成果的责任人。

(五)凡在学校进行的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六)由于各种原因受处分尚未满1年以上者。

(七)拒不接受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已分配的工作任务者。

(八)个人主义思想极为严重,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如因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