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田镇营里小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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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稻田镇营里联办小学章程

稻田镇营里联办小学,创办于2002年,是在原稻田镇第二初级中学的基础上由李营小学、西刘营小学、蒋营小学合并而成,学校占地面积34655平方米,校舍面积4990.0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占18%,绿地覆盖面积25367平方米,绿化用地率占52%。学校校园环境优美,布局典雅,风格独特,文化气息浓郁,是一所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的花园式绿色学校。学校先后被评为“寿光市艺术特色学校”、“寿光市排球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寿光市教书育人先进单位”、“寿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单位”、“潍坊市规范化学校”、“潍坊市语言文字示范学校”、“潍坊市艺术教育示范学校”、“山东省艺术教育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寿光市稻田镇营里联办小学,校址为寿光市稻田镇张营村东侧,邮政编码262706

第三条学校是寿光市稻田镇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小学。

第四条办学理念: 追求和谐、享受快乐。

第五条办学目标:以德立校、以人为本。

第六条校训:勤奋好学、进步成长;

校风:愉快求知、善教乐学;

教风:敬业爱生、求实创新;

学风:乐学多思、自主合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按上级批复编制设置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学校成立党支部,设书记及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教职工会议制度。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1、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3、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分工和管理;

4、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3、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职责如下:

1、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2、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4、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学校教研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教研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政教两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政教两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提升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四条学校总务处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总务处应以服务教育教学第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2、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第三章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六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学。

1、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级及以上医院)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段。

2、转学生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家长申请、学校申报、上级审批决定,由教导处安排班级就读。

3、严格学校学籍管理,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籍核对工作。

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1、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3、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质量监控制度。每学期末组织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考核,学期中单元检测由学校教导处组织随堂考查。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学校注重加强德育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二条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二十三条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二十四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第五章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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