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论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
1 . 大陆地区的法律规定 , 以下七种人可 以作为法
关 小娟 : 我 国 区际继 承法律 冲突 论
定继承人 : 配偶 、 女、 子 父母 、 弟姐妹 、 兄 祖父母、 外祖
父母 。
承人没有晚辈亲属 时,由配偶和尊辈亲属顺位为第 二顺序继承人 ; 第三顺序 的规定更为细化 , 与被继 指
【 摘
要 】 国作 为 “ 国两 制四 法域” 国家 , 现 实 中存在 区际继 承法律 冲 突。 我 一 的 在 法定 继承 法律 冲 突主 要体 现在
继承 人 范 围、 继承 顺序 和继 承份 额共 三 个方 面 ; 嘱继 承 法律 冲 突主要 体 现在 立遗 嘱 能力 、 遗 立遗 嘱方 式和 遗嘱 解释 共
个地域范 围之 间的法律冲突便可 以称为地域之 间的 法律 冲突。同理,产生于属人性法域之 间的法律冲
突称 为人际法律冲突 ,产 生于属 时性法域之 间的法
律冲突则称为时际法律冲突 。 我们知道 ,当法律冲突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之
内, 且仅仅涉及对一 国内的不 同法律 的选择时 , 这种
国是一个典型 的“ 多法域 国家” 。这种多法域的选 择时,这种法律冲突便不 能简单地称 为区际法 律冲突 了, 而要将其称为 国际法律冲突 。因此 , 从表
面上是看不 出区际法律冲突和 国际法律冲突的区别 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有些时候它们只是产生的 范 围不 同, 两种冲突 的基本性质 、 原理及所需要的解
J u na f Hu i i e st f Po ie o r l be v riyo lc o Un
M a . 01 r2 2 NO. Se . o 1 3 rN . 26
第 3 总 第 16 期 2 期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3)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概述 (4)2.1 粤港澳大湾区的定位与合作基础 (4)2.2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政策与措施 (6)三、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表现与成因 (7)3.1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8)3.2 法律冲突的成因分析 (9)四、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探讨 (10)4.1 选择适用的法律 (11)4.2 建立协调机制 (13)4.3 加强司法合作 (14)五、案例分析 (15)5.1 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17)5.2 解决路径与效果评估 (17)六、完善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的建议 (19)6.1 完善立法制度 (20)6.2 强化司法职能 (21)6.3 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22)七、结语 (23)7.1 研究成果总结 (25)7.2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25)一、内容描述描述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港澳在民商事领域所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包括法律法规差异、司法实践不一致等方面。
分析法律冲突对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带来的挑战,如影响企业运营、损害投资者利益等。
阐述解决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应遵循的原则,如平等互利、法治统一等。
探讨具体的解决路径,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合作、推进司法互信建设、加强法律服务与人才交流等方面。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实践,展示解决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进行未来展望,提出相关建议,如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区域法治合作等。
1.1 背景与意义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正式步入全面实施阶段。
这一重大战略决策不仅关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更标志着内地与港澳在法治领域的深度融合迈入新阶段。
在此背景下,探讨内地与港澳之间在民商事法律方面的冲突解决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论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代 书遗 嘱 , 录音 遗嘱 和 口头遗嘱 。 ” 同 时具体规 定 了五种遗 嘱的适 用 条 件和 效力 。 香 港“ 遗 嘱条 例” 规定: 遗嘱 的形式 主要 为 自书遗 嘱, 必须 是书 面形式 的遗 嘱 , 同时也规 定 了书 写遗嘱 的文字 , 署名
应依 据 自有的 法律 规定 来解 决 。
( 一) 法定 继承 准据 法 的确 定
2 0 1 3・ 4 ( 中)
{ l } I 占缸金
◆法律 经纬
论我 国 区际继承 法律冲突及其解 决途 径
张雅楠
摘 要 由于 一 国两制 方针 的推 行 和一 些特殊 历 史的 影响 , 我 国已经成 为 复合 法 域 国家 , 区际 法律 冲 突不 可避 免 。 由于我 国继 承 法律制度 差 异很 大 , 较 其他 民事 关 系 区际继承 法律 关系更 为复 杂 , 故 区际继承 法律 冲 突和 解 决途径 问题 更加 复杂 。 本文通 过 分析继承 制度 的差异 , 以及 类推适 用 国际私 法应 注 意的 问题 , 最终 对我 国 区际继承 法律 冲突解 决提 供 一 系列途 径 。 关键 词 法定 继承 制度 ‘遗嘱 继承 制度 继承 法 律冲 突 解 决途径 作者简介: 张雅楠, 青海民族大学 2 0 1 2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5 文 献标 识码 : A
由于法域 不 同, 致使 对 国际私法 在涉外 继承准据 法 的确定上
区 的法 定继 承人 包括 配偶 , 直 系血 亲的 亲属 , 父 母, 兄姐 , 祖 父母 必然 存在 不同 , 所 以在 利用 法律制 度解 决 区际继 承法 律冲 突时 ,
涉港澳台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这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何正确处理这些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涉港澳台案件的特点、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港澳台案件的特点1. 法律体系不同: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法律体系上存在较大差异。
内地实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实行普通法体系,澳门实行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相结合的体系,台湾地区则实行大陆法系。
2. 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港澳台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在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存在差异。
3. 国际因素影响:涉港澳台案件往往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如跨国诉讼、司法协助等,国际因素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一定影响。
4. 情感因素复杂:由于地域、文化等因素,涉港澳台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情感因素较为复杂,容易引发争议。
二、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定主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港澳台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2.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对于涉及民族地区的案件,应尊重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适用。
3. 司法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港澳台案件在司法管辖上应遵循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
4. 国际私法原则:涉港澳台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际私法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等。
三、具体案例探讨1. 案例一:内地与香港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内地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内地运至香港。
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and making quick decision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modern enterpris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国内的外国人遗产的情况,又或者是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人的遗产情况。
那么,出现上述情况时,有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的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两种情况中,法律规定的原理是一致的,即遗产中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条约、协定有不同规定的,则按照条约、协定的内容例外处理。
这个也是我国法律对于国际私法领域中存在的“冲突法”情形之法律适用原则。
或许有当事人会问,那么在香港或澳门的遗产,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呢?曹律师认为,虽然香港和澳门也属于我国的领土,但因为是特别行政区,司法领域独立。
所以产生上述情况时,作为遗产的动产或不动产存在于其领域内,则相应会适用香港或澳门的法律,而不适用国内的《继承法》。
内地与香港继承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香 港继 承 法 , 历史 上 受 到英 国法 律 习惯 和 中 国传统法 律体 系 的双重影 响 … 。香港 至今 没有 一 部 统一 的继 承法典 , 继承 问题被 分别规 定 于《 嘱 遗
间的跨境 继 承案件 的处 理造 成 了 阻碍 。内地 继承 法 律一般 产 生 于 1 8 9 5年 左 右 , 经过 2 0多年 的社 会 经济发 展 , 关 的法 律 规 范应 顺 应 时 势 而有 所 相 调 整 , 内地 继 承法律 中没有遗 产 管理 、 嘱释 义 如 遗
律任 务 。
一
主 义法律 制度 , 要 规 定 有 18 主 95年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继 承法》( 以下 简称 内地 《 承法 》 和最 高 继 ) 人 民法 院《 于贯 彻 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 承 关
、
内地 与 香 港 法律 冲 突 的性 质
() 1 内地 与香 港 的法 律 冲 突是 中央 与地 方 的 区 际法 律 冲突 。新 中国 自 14 99年 成立 到 19 97年
内地 与香 港继 承 制 度法 律 冲 突 的解 决 途 径
祝 丽 娜 ,
(. 1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062大连 民族学院 文法学院 , 宁 大连 ,165 162 ;. 辽 160 )
摘 要: 分析 内地与香港继承制度法律冲突的性 质 , 寻求两地继承法 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 出内地应 尽快 指
ZHU Li—n a,
( .col f a 1 Sho o w,D i aim nvri , a a i nn 10 6 C ia L l n a a M rieU ie t D l nLa ig16 2 , hn ; t sy i o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内地户籍制度冲突的法律探讨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内地户籍制度冲突的法律探讨作者:谢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内地经济的迅猛发展,大批内地父母选择到澳门产婴。
那么,作为非永久性澳门居民的产妇,其在澳门生产是否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呢?本文拟从对内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澳门基本法》两地法律中关于公民生育自由权的法律内容的分析入手,通过对比不同法律的法律位阶、以及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澳门基本法的影响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生育自由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澳门基本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者简介:谢云,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82-02一、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第24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指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那么,哪些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呢?根据澳门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4/2003号行政法规和第5/2003号行政法规,包括欲以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有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来自中国内地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之人士;澳门永久性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获批居留人士在澳门特区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葡籍人士;其他人士;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作为非永久性澳门居民的产妇,其属于合法的澳门居民,但没有居留权。
那么,拥有居留权的居民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1999号法律第二条的规定,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
居留权包括以下权利:(1)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2)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行政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3)不得被驱逐出境。
因此,非永久性澳门居民本质上仍然是澳门居民。
但其在居留权方面的权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及解决路径探析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及解决路径探析摘要: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来讲,“一国,两制,三法域”是其特有的社会背景,但是其中所存在的法律冲突,已经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环境的建设与完善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同时,也对湾区经济的深层次融合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基于此,本文将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进行概述,并对冲突解决路径进行探讨,以期望能够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合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进而为该区域的司法、经济的深度交流与融合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路径中图分类号:D920.1资助:珠海科技学院博士提升计划资助(20191115)前言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颁布以及实施,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已经被纳入到中国顶层设计范畴。
作为中国重大发展战略之一,未来将会把该区域打造成为世界级的城市群以及国际一流湾区。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以及保障作用,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基础上才能实现各项目标。
现阶段,粤港澳大湾的法律冲突日益复杂与明显,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必将影响到湾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及解决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概述(一)立法层面的法律冲突从《香港基本法》以及《澳门基本法》来看,当中第十七条均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虽然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但是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由立法机关上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而备案并不会对法律生效产生影响。
同时,上述两项《基本法》的第十八条均规定,对于港澳地区来讲,其立法权是仅除外交、国外以及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的特别立法授权;而从原则上面来讲,全国性的法律不会在特别行政区进行实施。
从内地立法体制来看,是由中央进行统一领导,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具有“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特征[1]。
广东省属于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也就意味着享有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权限,但是并不能进行创制性的立法,所实施的也是全国性的法律;但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内地与澳门法定继承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作者: 李素雅
作者机构: 澳门科技大学
出版物刊名: 西部法学评论
页码: 82-86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法定继承 澳门 继承份额 私法统一
摘要:自澳门回归以来,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内地与澳门民众往来日益频繁,交流范围也日益扩大,涉澳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继承问题也日渐突出。
继承法是财产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继承问题涉及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
两地法定继承制度的研究,对于妥善解决两地法律冲突,促进内地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区际私法统一,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
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导言中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延续,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格局。
香港于1993年4月通过立法废除了死刑,澳门原来所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即不设死刑,1995年11月14日颁布、199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澳门刑法典》明令废除死刑,中国大陆虽然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但其新旧刑法中均设置了死刑罪名且在实践中一直适用死刑,由此形成大陆与港澳地区在死刑政策上的严重冲突。
这种冲突由于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交往日趋频繁而变得更加明显。
本文拟对这种冲突形成的历史进行回顾,对冲突的性质及其影响进行评析,并对大陆与港澳地区在死刑案件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及其前景进行探讨。
一、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沿革与现状1、大陆的死刑政策死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
几千年来,死刑一直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毛泽东的“杀人要少,但决不废除死刑”、“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思想,大陆奉行保有死刑但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1979年颁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死刑进行了限制。
但是在随后的犯罪上升势态的压力下,大陆刑法逐渐增加了一系列的死罪,死刑适用的程序也有所放宽,一度使人们对大陆限制死刑的政策产生怀疑。
1997年刑法修订时坚持了限制死刑的政策,取消了对某些财产性犯罪的死刑。
但总体而言,大陆保有死刑的政策不变,而且从比较的角度说,大陆刑法中的死罪还是较多的。
即便是修改之后的1997年刑法分则及其后的修正案,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也较多。
就目前和一个较远的未来看,中国的死刑政策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2、香港的死刑政策香港刑法中原规定有死刑。
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叛逆罪、谋杀罪和海盗罪可以判处死刑;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军人叛变罪、私通敌人罪,也可被判处死刑。
论我国各法域对区际继承法律冲突的解决
为外国法。但具体 到继 承方面 的冲突来说 , 得从 法定继 承
和 遗 嘱 继 承 两 个方 面来 说 。
( ) 一 解决法定继承方面 冲突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间的关系受《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调整, 该条例第 6 0条规定 ,被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人 民者 , “ 关于 继承, 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 台湾地区之遗产, 适用 台湾地区 的规定” 。乍一看这条规定主张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 , 但进
(u o9) Sm N .4
论 我 国各 法域 对 区际 继 承 法 律 冲 突 的解 决
关小娟 , 常晓会
( 兰州 大学 法学 院 , 兰州 7 0 0 ) 3 0 0
摘要 : 继承产生于亲属之 间 , 以人身关 系为基础 , 以转移物权为 目的 , 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民事关 系。 目前我 国 作为“ 国两制四法域” 国家, 一 的 在继承方面的差 异很 大。 而继 承又作 为影响我 国 日常生 活的大事 , 巨大差 异 其
台 湾 地 区 对 于 大 陆 地 区 、 港 和 澳 门 地 区 区 际 法 律 冲 突 的 香 解 决 采 用 了 解 决 国 际 法 律 冲 突 的 态 度 , 以上 三 地 的 法 律 视
香港 地 区属于英 美法 系 , 然 台湾地 区 与澳 门地 区从根 虽 源上 来说 属于 大陆法 系 , 是澳 门地 区却 主要 以葡 萄牙 但 法律 为其 主要法 律 渊源 。所 以说 我 国是一 个 典型 的“ 多 法域 ” 国家 。这也 成 为 我 国产 生 诸 多 法律 冲突 的 根 源 。 根据 我 国实行 的“ 国两制 ” 一 的基本 国策 , 国各 法域 是 我 相互 承认 外法 域 的 自然 人 和 法 人在 本 法 域 的 民 事 法律
国际私法简述题
简答题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者,即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3.简述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不同性质的冲突。
答:(1)区际法律冲突,即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2)人际法律冲突,即指一国之内适用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实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4.简述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规范的统一实体规范一级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部门。
其特点是:(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港澳台与大陆遗嘱形式比较及借鉴
19 9 7年香 港 回归 , 开 了 中 国法律 多元 化 的序 拉
但其 自书遗 嘱 要 求 : 1 必 须 由立 遗 嘱 人 亲 自签 署 () 或 由其他 人 在 立 遗 嘱人 面 前 并 依 其 指 示 签 署 ; 2 () 必须 有两 名 或 两 名 以上 见 证 人 同时 在 场 见 证 ; 3 ()
应遗 嘱人之要 求 书 写并 由遗 嘱人 签 名 ( 嘱人 不 懂 遗
或不 能 签名 时 , 不在 密封 遗嘱 上签 名 , 不签 名 的 可 但 理 由必 须在 核准 书 中载 明 ) 第二 , 有 在 遗 嘱上 签 ; 所 名 的人 必须 在未 载有其 签 名 的各 页上简签 ; 三 , 第 由 公证 员按 公证 法 的规定 予 以核准 ; 四 , 懂或 不能 第 不 阅 读 的人 不 得 订 立 密 封 遗 嘱 。 2) 别 方 式 遗 嘱 。 ( 特
继承 制度并 借 鉴其 精 华 , 改进 和完 善 大 陆 继 承 制度
成 为必要 、 迫切 。
一
2 .澳 门遗 嘱形式 。依 《 门 民法典 》 澳 门遗 嘱 澳 ,
分普 通方 式遗 嘱 和特别 方 式遗 嘱两 类 。 ( ) 通 方 1普 式遗 嘱 。普 通 方 式 遗 嘱 又 分 为 公 证 遗 嘱 和 密 封 遗 嘱 。其 中 , 证遗 嘱 要求 由公 证 员 按 公 证 法 的规 定 公 而 书写 。密 封 遗 嘱要 求 : 一 , 第 由遗 嘱人 书 写 并 签 名 , 由他人 应遗 嘱人 之要 求 书写并 签名 , 由他人 或 或
20 0 9年 l 2月 第2 2卷 第 4期
山 西 省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i t o miitao s o r a fS a x o i c n a n t u e frAd n s t r t t r
澳门继承法编
第五卷继承法第一编继承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八百六十四条(概念)赋权予一人或多人成为死者财产之法律关系之主体,并因此将原属该死者之财产进行移交,称为继承第一千八百六十五条(继承标的)一、法律关系基於其性质或法律之规定,在其主体死亡时即应消灭者,不构成继承标的。
二、属权利主体之意愿者,可放弃之权利亦得於主体死亡时消灭。
第一千八百六十六条(赋予继承权之依据)赋予继承权,系以法律、遗嘱或合同为依据。
第一千八百六十七条(依法继承之种类)视乎可否按被继承人之意愿而将继承排除,依法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及特留份继承。
第一千八百六十八条(合同继承)一、一人透过合同放弃对在生之人之继承或放弃成为在生之人之特留份继承人,又或透过合同处分本二、继承合同均属无效,但法律明文容许之情况除外。
三、上款首部分之规定,不影响第九百四十条第二款及第一千五百七十条规定之适用。
第一千八百六十九条(生前分割)一、如某人透过合同作出生前赠与,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不论是否保留用益权,给予一名或多名推例在赠与财产上所占之部分之价额,或负起该支付义务者,则该合同不视为继承合同。
二、如嗣後出现或知悉有另一推定特留份继承人,则该人得要求以金钱支付属其所有之相应部分。
三、未能即时支付之金钱抵偿,其金额应按一般规定予以调整。
第一千八百七十条(继受人之分类)一、继受人分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二、继承死者之全部财产或其中某一份额之人,称为继承人;继承死者之特定财产或有价物之人,称三、继承死者剩余且无明确指明之财产之人,视为继承人。
四、用益权人视为受遗赠人,即使其权利范围覆盖全部财产。
五、遗嘱人对继受人身分之分类,并不能使继受人获得与以上各款规定相抵触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第二章继承之开始及对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赋权第一节继承之开始第一千八百七十一条(时间及地点)继承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其最後住所地开始。
第一千八百七十二条(对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赋权)一、继承一经开始,即赋权予可继承遗产之人中占优先顺序之人成为死者法律关系之主体,只要该等二、占优先次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不愿或不能接受遗产者,即赋权予後一次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并第二节继承能力第一千八百七十三条(一般原则)一、任何在继承开始时已出生或受孕且未被法律排除之人,以及澳门地区,均有继承能力。
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时,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和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存在继承制度,包括对被继承人人格的继承和对其财产的继承。
不过,现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指财产继承,它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当然,无人继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即涉外继承关系。
它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
第一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继承制度。
它又叫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一起构成一国主要的财产继承制度。
由于各国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方面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而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是大量存在的。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采用什么样的准据法来解决涉外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的问题。
从各国继承立法来看,基本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
(一)同一制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准据法,一般是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者财产所在地法。
1.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这一古老的冲突规范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普通继承”制度。
罗马法认为,继承是对死者人格总体的继承,是死者人格的延长。
法定继承关系存在的前提,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人格延续关系,即一定的身份关系或亲属关系。
根据传统的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定继承关系理应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作者:赵镭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12期[摘要]本文从我国的四个法域在经济、金融、文化、体育、文教几方面的不同讲述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关键词]法律法域冲突[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29-01我国会产生比较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是因为我国比较复杂的地域格局所造成的,简单说就是我国是一个国家四个法域,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可以根据本身实际情况制定经济、金融、文化、体育、文教等方面的法律,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对待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同时,四个法域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它们之间的冲突自然也就会产生,这种冲突是由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特点更加明显。
总体上来说可以表现为:一、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几个地域的社会制度不同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存在区际法律冲突,但是这些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在一种社会制度的前提下发生的,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基本一致,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而前苏联、南斯拉夫都是社会主义国家。
总体上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社会制度下发生的,但是又呈现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特殊国情。
我国的特区基本法规定了在特区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内地则继续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这种现实情况就决定了,台湾、澳门、香港之间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冲突,是在一种制度下的冲突,而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则是在不同制度下的法律冲突,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冲突,这就决定了我国是在一个国家下四个区域两种制度的冲突。
这种特殊情况在世界上都是比较罕见的。
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也是多个法系下的法律冲突根据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世界上的国家可以分成很多类,总体来说世界上存在着几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
在存在法域比较多的国家中,有一些国家存在比较多的情况,如美国的亚拉巴马州是普通法系,其他州有的是内地法系,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情况,魁北克就和其他的州的法系不一样。
港澳法律适用问题汇总(2篇)
第1篇一、引言港澳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港澳地区,内地法律、香港法律和澳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港澳回归以来,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内地与港澳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港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内地法律、香港法律和澳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以及解决港澳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
二、港澳法律适用问题概述1. 内地法律与港澳法律的适用关系内地法律与港澳法律在适用关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在法律体系上,内地实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香港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法律体系。
其次,在法律渊源上,内地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而香港和澳门的法律渊源则包括基本法、法律、条例、行政命令等。
2. 香港法律与澳门法律的适用关系香港和澳门作为两个独立的特别行政区,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
首先,在法律体系上,香港和澳门均实行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有所不同。
其次,在法律渊源上,香港和澳门的法律渊源均包括基本法、法律、条例、行政命令等。
三、港澳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表现1. 内地法律在香港的适用问题内地法律在香港的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地与香港之间法律冲突的解决。
在处理内地与香港之间法律冲突时,应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尊重香港的法律制度,同时兼顾内地法律的规定。
(2)内地法律在香港的法律效力。
内地法律在香港的法律效力问题,涉及内地法律在香港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等问题。
2. 内地法律在澳门的适用问题内地法律在澳门的适用问题与香港类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地与澳门之间法律冲突的解决。
在处理内地与澳门之间法律冲突时,应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尊重澳门的法律制度,同时兼顾内地法律的规定。
(2)内地法律在澳门的法律效力。
内地法律在澳门的法律效力问题,涉及内地法律在澳门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等问题。
3. 香港法律与澳门法律之间的适用问题香港法律与澳门法律之间的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香港与澳门之间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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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内地与澳门人民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更为密切,跨法域「1」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继承事项亦不例外。
由于内地与澳门在继承问题上的实体规则规定不同,并且解决继承问题实体规则冲突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则方面,亦体现在冲突规则方面。
如何有效解决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涉及两地人民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更关涉到“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实施保障与祖国统一目标的实现。
一、内地澳门继承制度实体规则之冲突内地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1985年《继承法》共5章,37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
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中,共四编,297个条文,规定得非常详尽。
以下就内地、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方面作一简单比较。
(一)法定继承制度之冲突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2」法定继承的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
根据内地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b)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c)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d)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e)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f)澳门地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远远大于内地的规定,其继承顺序有6个,并且澳门特区政府作为最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在澳门的无人继承的财产。
关于这一问题,内地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即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未明确国家和集体是因为作为最后继承人,还是根据先占原则而取得财产。
(二)遗嘱继承制度之冲突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3」内地与澳门关于遗嘱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遗嘱的方式问题,内地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澳门民法典第2038条规定订立遗嘱的普遍方式为公证遗嘱和密封遗嘱,「4」第2045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海上公证遗嘱、海上密封遗嘱、航空器遗嘱、公共灾难遗嘱等特别方式遗嘱。
其次是特留份的问题。
内地继承法未明确“特留份”这一概念。
但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澳门继承法明确了特留份的概念,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用一编,共两章的内容规定了特留份的问题,即“第三编特留份继承”,其第1994条规定,依法需留给特留份继承人,以致遗嘱人不得处分之财产部分,称为特留份。
第1995条规定,特留份继承人为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尊亲属,且按照为法定继承所定之顺序及规则而继承。
由此可见,澳门地区对享有特留份权利之条件规定比内地要宽松。
二、内地与澳门继承问题冲突规则之冲突目前内地与澳门地区为解决两地间继承实体规范的法律冲突,将各自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冲突规则比照适用于这一区际法律实践,「5」但是两地冲突规则本身之间又有冲突。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内地采用的是区别制,就是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继承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内地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而澳门采用的是同一制,也称单一制,即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澳门民法典第59条规定:继承受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属人法所规范,根据该法第30条之规定,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之常居地法。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内地法律对此问题未作规定。
澳门民法典第60条规定,当事人立遗嘱的处分能力适用当事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即常居地法。
第61条规定,当事人遗嘱内容的解释亦适用当事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
第62条规定,遗嘱的方式,可适用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或者当事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或当事人死亡之时的属人法,或者采用转致制度,适用立遗嘱时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三)反致与转致制度的适用。
内地法律对此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澳门民法典第16条规定,其一,当澳门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的冲突法又援引另一法律时,并且该法律认为本身为规范有关情况之准据法者,应适用该法律之国内法(即采用转致制度),其二,当冲突规范所指定之法律之冲突法引用澳门域内法时,澳门域内法为适用之法律(即采用转致制度)。
三、内地澳门继承法律冲突的特点目前,内地澳门继承法律冲突具有与其他多法域国家内部区际法律冲突完全不同的特点:第一,内地澳门继承法律的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区际法律冲突。
根据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
这种格局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
另外,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绝非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根据这些地方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
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我国内地澳门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中央的继承法与地方的继承法之间的冲突。
第二,内地澳门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中国在主权上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在政治与经济方面各地区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在政治上内地实际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澳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在经济上,内地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而澳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
由于继承具有明显的财产性,不同的社会制度对这一财产的流转作了各种不相同的规定,因而在区际继承事项中,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继承份额的规定,两地继承法均不相同,情况非常复杂,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直接体现着两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对立。
第三,内地澳门继承的法律冲突,是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间继承法的冲突,即内地的继承法与澳门继承法之间的冲突,是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这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6」第四,内地澳门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不同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之间的冲突。
由于历史原因,澳门成为葡萄牙的殖民地。
葡萄牙的统治者向澳门移植了大量的本国的法律文化与语言,使澳门纳入了大陆法系,产生了相对独立的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而中国内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完全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从原苏联移植和借鉴了大量法律制度,这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许多内容是澳门所不具有的。
而继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其还有着深厚的文化、社会背景,因此,内地澳门继承法律冲突,一方面是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是法域之间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的冲突。
四、内地澳门继承制度法律冲突之协调对于内地与澳门两法域之间的法律协调内地澳门模式,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建议:首先是统一两地的民商事实体法律规则,从根源上消除法律冲突。
但是由于这一设想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坚持的澳门基本法律制度50年不变的原则相龃龉,并不现实。
其次是统一冲突规则。
但是由于中葡联合声明对于制定区际私法是否为中央立法管辖未加以明确,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此也未加以规定,再加上内地与澳门的冲突规范差异又很大,所以统一区际私法不仅在立法上会碰到较多困难,而且在短时期内也难以实现。
但是从长远来看,在适当时机制定统一区际私法应当成为解决澳门法律冲突的努力方向。
因此,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由内地与澳门民间人士制定“示范法”,统一两地的冲突规则,事实上,这一工作已有学者在做。
如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与黄进先生曾在1991年拟订过一个《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7」示范法的意义在于使两地的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时有一参考系,为两地的冲突规则相互靠拢提供借鉴。
笔者认为未来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示范法在继承问题上应当明确以下方面:(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应当坚持同一论。
即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采用同一制放弃区别制的理由有:「8」第一,继承是存在于近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为前提。
对自然人而言,几个自然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亲属关系状况如何等,只有自然人的属人法才最有资格规范和判定。
所以,对被继承人而言,他的哪些亲属应继承他的遗产、各亲属应按怎样的顺序继承、各亲属应继承多少遗产等,也只有由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来规定才最合适。
第二,从一地区财产总量构成上讲,财产对其所有人所属的地区有重大影响,一个自然人所有的财产是该自然人所属地区的财产总量构成的一部分,故自然人所属地区对自然人所有的财产有立法管辖上的优先性。
这一点在继承关系中尤为突出。
它和一般财产所有权的立法管辖是不一样的。
调整单纯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时,普遍的观点是,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其所有权都受财产所在地法支配。
继承关系虽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取得、丧失等问题,但这并非继承关系中的实质问题。
所有权和继承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所有权关系准据法时,继承中的财产所有权从来就是被作为例外对待的。
这种例外就在于,对继承中财产所有权通常承认被继承人属人法的适用效力。
第三,同一制使继承关系作为整体,受一个法律调整,使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协调一致,避免了适用多个法律的繁琐以及多个法律内容不一致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损害。
第四,对于属人法有的国家理解为本国法,有的国家主张是住所地法,冲突法新近的理论认为当事人惯常居所地法最为恰当,具体应用到我国内地与澳门区际继承事项上,由于两法域的公民本国法相同,因而应以惯常居所地法为准。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1、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冲突法的一般理论,人的能力依其属人法。
具体应用到内地澳门继承事项上,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应以其惯常居所地法为准,理由同上。
但仅有此项规定尚不完善,因为人的惯常居所是十分容易变更的,有时还会出现惯常居所冲突的现象,并且经常遇到根据其惯常居所地法无遗嘱能力,而根据立遗嘱地法有遗嘱能力,此时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例如在澳门有惯常居所的年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劳动为收入来源的人在内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了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妨采取如下方式:一是若立遗嘱地法认为有能力,依“场所支配行为”的一般原则,则认为其有遗嘱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