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法规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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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政治制度

澳门政治制度

澳门政治制度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政治制度。

澳门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一国两制”原则,即在中央政府的管辖下,澳门享有高度自治权。

下面将从澳门政府的组织结构、选举制度和决策机制等方面介绍澳门的政治制度。

首先是澳门政府的组织结构。

澳门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组成。

行政部门由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组成,行政长官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负责领导行政部门的工作。

行政会议则是他的助手,由行政长官、高级行政官员和一些非官方成员组成。

立法部门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由33名立法会议员组成,其中12名由全体选民普选产生,21名由行业、社会组织和官方选举产生。

司法部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

其次是澳门的选举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的原则和程序。

澳门的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但需要经过一个选举过程。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行政长官由由全体选民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

澳门的立法会议员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全体选民普选产生的,另一种是由行业、社会组织和官方选举产生的。

这种组建方式旨在确保各个利益集团都能在立法会中有所代表,实现民主参与。

最后是澳门的决策机制。

在澳门的政治制度中,特别重视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平衡和协商。

澳门政府的决策通常需要通过与利益集团的协商来达成共识。

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作为澳门政府的核心决策机构,会与不同利益集团进行磋商,并根据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会议员可以就政府提出的法案进行辩论和投票,以保证民意的表达和权力的制衡。

这种决策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实现政策的公正和合理。

总的来说,澳门的政治制度是独特的,旨在实现“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

澳门政府的组织结构、选举制度和决策机制都是为了保证各个利益集团的参与和权力的制衡。

澳门政治制度的稳定运行为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作者:骆伟建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36期作者简介:骆伟建,1958年生人,上海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宪法和基本法,并指导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198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系宪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至2000年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工作。

曾参与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出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摘要】澳门基本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表明,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因此,应始终坚持“一国两制”,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和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使其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关键词】基本法宪法澳门“一国两制”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正式生效实施。

20年来,澳门基本法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澳门基本法成功实践的关键,在于始终坚持“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嚴格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巩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和秩序,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特区政府与居民的关系。

只要坚守宪制基础和秩序,理顺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国两制”就能够成为和谐的体系,顺畅地运行。

反之,若破坏宪制基础和秩序,上述关系之间互相对立冲突,就会破坏“一国两制”的运行。

“一国两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立的;其次是依据宪法,通过基本法加以法律化和具体化。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2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从3月22日至2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实施“一国两制”的重要法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

收回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祖国的统一,是我国人民长期的共同愿望,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我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在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具体阐明了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规定下来,从而在法律上保证“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现。

它对1999年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代表们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关于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章节的规定,保障了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兼顾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根据“一国两制”总方针和澳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既有利于澳门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又切实可行,因此充分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

一国两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国两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国两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一国两制成为国际社会瞩目的焦点之一。

作为解决国家领土问题的一种机制,一国两制为香港、澳门的回归提供了新的途径。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一国两制机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重点研究一国两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在一国两制实施中,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是一个核心难题。

香港、澳门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两地在历史上都受到西方法系的影响,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如何将两地的法律体系与中央法律体系无缝衔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定具有协调性的法律框架和机制。

中央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香港、澳门的法律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法律体系的运作。

例如,在与香港、澳门签署具有实质性法律效力的协议时,中央政府可以引入互惠原则,确保双方法律制度的互相尊重和互不干预。

另外,设立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负责解决两地法律条文的冲突和解释问题,也是解决法律衔接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在一国两制实施中,司法独立和普通法原则的保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作为香港、澳门最大的法律特色,司法独立和普通法原则为两地保障了公正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然而,随着一国两制制度的实施,司法独立和普通法原则是否受到侵蚀,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确保司法独立和普通法原则的有效落实,中央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并加强对香港、澳门司法体系的监督和指导。

鼓励法院对外界干扰采取坚决态度,维护司法独立,保护司法权威。

另外,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建立独立的审讯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强化法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保障司法独立和普通法原则的有效途径。

最后,一国两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还包括对特别行政区政府权力的界定和控制。

作为一个较为独立的行政系统,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日常运作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然而,过度的自主权可能导致特别行政区政府滥用权力,影响法治的实施。

因此,如何确保特别行政区政府权力的界定和控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

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

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关于《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团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权利以及社团组织之性质、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活动规则的法律所组成的框架体系。

具体到澳门特区,其现行社团法律体现出多层次性与多形式性的特征。

在其社团法律基本框架的法律构成中,既有规范结社权的专门法律(俗称“社团法”),也有包含社团相关条款的一般性法律,甚至还有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批示,[1]即使是关于结社权的宪制性法律同样包含着不同的结构层次。

一、公民结社自由与权利保障的宪制性法律结社权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它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它要求公民个人可以不经许可建立组织或是不被强制性地加入某个组织的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它要求公民个人通过自己组建的团体主张其政治利益的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

无疑,对公民结社权的确认与保护属于宪法范畴,也只有在公民结社自由与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上,社团合法性才具有基本的法律保证。

如前所述,虽然结社活动在澳门的存在已然久远,但是,结社行为与自由权利相互联系并发展成为市民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还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事实。

期间,澳门更经历了从殖民体制向特区政制的政治转变。

因此,在澳门,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宪制性法律构成显得更为丰富与复杂。

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以及一些国际法(国际公约)。

此外,《结社权规范》(8月9日第2/99/M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12/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3/2001号法律)等法律或特别规范或少量涉及公民结社自由与权利方面的内容。

(一)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保障结社自由包括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即个人结社自由与不结社自由两个方面。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和法令关系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和法令关系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和法令关系一、引言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澳门的政治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取代《澳门组织章程》而成为澳门新的宪制性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正式生效。

在《基本法》生效只有一年多时间内,一切工作都处于初步运作阶段,在实务操作上备受考验,当中无可避免地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较为人所争论的问题是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废止了特区成立之前由澳督制定的法令,这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普遍意见都认为这有违法律体系延续原则。

故此,本人拟对此课题进行分析、论述,期望能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一点意见。

二、概论对于探讨本课题而言,有必要先了解澳门在回归前后的宪政制度。

澳门回归前的政治地位跟现在已经有很大分别,在澳葡政府管治澳门时期,必然一提的是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在葡萄牙爆发的革命,这令澳门的政治地位起了实质上的变化,因为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二日通过的葡萄牙共和国新宪法,已不再把澳门当作葡萄牙领土一部分,而是将澳门视为一个由葡萄牙管理的地区,并根据适合本地特点的章程来自治。

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通过了《澳门组织章程》〔1〕,使澳门开始享有高度自治权,该章程主要规范了澳门的自治权,本身管理机关的权限、运作和组成,是澳门的根本大法,澳门的任何法律都不能跟它有抵触。

《澳门组织章程》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不同于澳门立法会通过的其它法律,因为只有葡萄牙共和国议会才有权对它进行修改,此外,它只是过渡性地引领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

《澳门组织章程》的适用,有其地区和时间上的限制;仅适用于澳门地区,及只适用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

关于澳门前途的正式谈判于一九八六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联合声明》)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签署。

《联合声明》第二款第四项提到:“一九九九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澳门23条立法内容

澳门23条立法内容

澳门23条立法内容特区政府将在适当时候为澳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并提交立法会讨论。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澳门23条立法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澳门23条立法内容第二十三条澳门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澳门的立法制度规定关于立法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原则性规定,界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范围;二是组织性规定,明确立法会的组织架构及职权等;三是程序性规定,明确立法过程中行政、立法的配合与分工。

(一)原则性规定澳门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这一规定表明,澳门特区的立法权作为高度自治权的组成部分,来自于中央的授权。

授权是指权力主体将原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非权力主体行使,被授权主体原本无权,因授权始享有权力。

在授权的概念下,被授权享有的权力以授予的权力为限,未授予的权力保留在授权主体手里,不存在“剩余权力”的问题。

澳门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这一款只规定澳门特区享有立法权,没有具体界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范围。

但根据澳门基本法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区关系的规定,应理解为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有权就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对国防、外交以及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事务无权立法。

(二)组织性规定澳门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至八十一条对立法机关作了规定,具体包括立法会的性质与地位、议员的产生与任期、立法会的职权、议员的权利与义务、立法会组织与会议等。

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在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限制上,澳门基本法要求议员“由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但由议员互选产生的立法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澳门是中国特别行政区之一,自1999年回归以来一直保持着自由、法治、民主的特殊地位。

其中,自由刑是澳门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与大陆相比,澳门自由刑有着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刑法法律制度、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罚执行等方面对大陆与澳门自由刑进行比较研究。

一、刑法法律制度比较在刑法法律制度方面,大陆与澳门有着显著的不同。

大陆是实行大陆法和地方法的双重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而澳门是完全沿用葡萄牙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大陆那种法律地位的分级。

故而澳门继承了葡萄牙的犯罪法体系,施行欧陆法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欧洲其他国家类似,不完全遵循大陆刑法规则。

二、犯罪类型比较在犯罪类型方面,澳门的犯罪类型比大陆更加宽泛。

大陆一般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

而澳门在刑法中规定了更多的犯罪类型,如毒品罪、危害治安罪、公共卫生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罪犯的罪行也有更加明确的界定。

三、刑罚种类比较在刑罚种类方面,澳门的刑罚种类相对于大陆也有明显不同。

大陆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罚金等刑罚种类。

而澳门的刑罚种类则包括:监禁、罚金、缓刑、社区服务令等。

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澳门没有死刑这一刑罚种类。

这种相对于大陆而言的宽松和人道犯罪处理方式是澳门自由刑的重要特点之一。

四、刑罚执行比较在刑罚执行方面,澳门的法官在审判刑罚时,往往更加重视人权尊重和个人尊严,法院可根据刑犯的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将其关押在监狱中,这一点相对于大陆法律,其执行过程更加严格一些。

同时在社区服务、缓刑等方面也有着更多的创新与实践。

澳门有大量的社区服务项目的实施。

在执行缓刑方面,澳门较大陆宽松,缓刑法院在考虑判缓条件时,除了需要考虑罪犯在服刑前的表现外,还会考虑对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影响,包括罪犯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及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

关于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关于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SAR)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根据宪法或基本法设立具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本文将从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点、主要内容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

当时,面对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设立了特别行政区。

这一方针的核心是保持香港、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时享有高度自治权。

在此基础上,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三、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特点1. 依法治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以宪法或基本法为依据,依法治区,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2. 独立立法: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3. 独立司法:特别行政区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4.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等。

5. 民主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四、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宪法或基本法:宪法或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基石,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外交、国防等基本制度。

2. 立法法:立法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组织、职权、立法程序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4. 司法法规:司法法规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发展

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发展

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发展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法律制度与发展情况。

这两个地区的法律体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的约束,但也具备了相对独立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权力。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发展。

首先,香港和澳门都是基于“一国两制”原则来行使各项权力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中央政府对于中国整体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管辖权,同时也为香港和澳门保留了高度自治的权力。

两个地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财政制度,以及行政机构。

这个制度安排为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制建设已经相对成熟。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的法律制度透明、稳定,并且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

香港法律体系主要基于普通法制度,从英国殖民时代遗留下来,并在回归中国之后得以保留和发展。

澳门的法律制度则是以民法为主,受到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的影响,同时也融合了中国大陆的法律要素。

这两个地区的法律体系在国际交往中保持着高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再次,港澳地区的法律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一些法律和制度出现了适应性不足的情况,需要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例如,香港在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与政治和社会问题相关的法律争议,引发了一些社会不满与争议。

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的相互作用,需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来寻求解决。

除此之外,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境。

由于历史文化和制度差异的存在,港澳地区与中国大陆在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如何在维护“一国两制”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港澳地区与中国大陆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复杂性的问题。

在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时,港澳地区需要保持对法律制度的积极创新和改革。

这包括在全面维护法制建设稳定性的同时,注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推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此外,港澳地区还应加强与中国大陆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交流合作,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的法治经验,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澳门基本法制介绍

澳门基本法制介绍

实行有限制的统治
2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I. 有限制的统治——2049
II. 高度自治
III. 无国防、外交权限
3
澳门法律特色和法律的延续性 (the principle of continuity):
大陆法系,回
归后法系保持 不变
除少数例外,
所有回归前的 立法在回归之 后依然生效
法律体系与中国 大陆相区别,少 数适用
部分回归前的法 律不再生效
4
1999年后 澳门法律层级
宪法 基本法 法律-立法会 行政法规-行政长官
行政命令-行政长官
5
法律
• 立法会制定
行政性
规章
• 行政长官制定或发布
1999年前,总督签署颁布法令(decree)
6
澳门当前宪政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 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7
终审法院
• 国家内的地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终局判决 • 院长一人、法官两人
– 行使司法解释权 – 作为三审法院:审理对中级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提起的 诉讼 – 作为二审法院:审理对中级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提起的 诉讼 – 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对终审法院法官、中级法院法官、 检察长、行政长官、司长与立法会主席的职务行为提起 的诉讼 – 专有管辖权:管辖权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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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制介绍
李悦清
10/10/2014
1
澳门从十六世纪至1999年12月19日由葡萄牙 殖民,1999年12月20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层面:
•在中葡联合声明(JD)前提下,中国恢复 对澳门主权统治

香港澳门管理制度

香港澳门管理制度

香港澳门管理制度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拥有高度自治权。

两地的管理制度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都有一系列规定和运作机制。

首先,从政治层面来看,香港和澳门都有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由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行政会议是行政长官的助手,由一些政府官员和非官员组成,协助行政长官进行决策和政府运作。

香港的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澳门的行政长官任期则为5年半。

其次,经济方面是香港和澳门的重要支柱。

香港是一个自由经济体,以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为主要产业。

香港拥有自由贸易、自由兑换货币和低税率的优势,吸引了大量的国际企业和资本。

澳门则以旅游业和业为主要经济支柱,澳门的娱乐业发达,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消费和娱乐。

再者,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制度也有一定差异。

香港保留了英国法制和普通法传统,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然继续采用英语审理案件。

澳门则保留了葡萄牙法制和民法传统,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使用葡萄牙语进行审理。

不过,在具体案件中,两地法院都可以采用其他语言进行审理,以确保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

此外,在社会文化方面,香港和澳门也有不同的特点。

香港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城市,汇集了中西文化的特点,拥有繁荣的艺术、音乐和电影产业。

澳门则融合了中西文化和葡萄牙文化,同时还保留了澳门的传统民俗和风味。

香港和澳门的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扰。

例如,近年来香港的政治环境复杂多变,社会上存在一些政治分歧和冲突。

澳门则面临旅游业过度依赖的问题,需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同时,两地的管理制度也需要与中国的国家政策保持良好的对接,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国家安全的平衡。

总体而言,香港和澳门的管理制度在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经济繁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仅有利于两地居民的福祉,也促进了香港和澳门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为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做出努力。

去澳门要注意什么法律

去澳门要注意什么法律

去澳门要注意什么法律去澳门旅游时,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下面将对澳门的一些重要法律进行详细介绍。

1.《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管理体制,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的最高法律是《澳门基本法》,它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各方面的基本原则。

2.禁毒法:澳门禁止制造、贩卖、运输和滥用毒品。

违反禁毒法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和监禁等。

3.禁赌法:澳门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地区,但并不意味着在澳门的任何形式都是合法的。

除了赌场区域,其他地方不得进行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罚。

4.计生法:根据《计划生育法》,澳门居民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

违反计生法规定的,会被处以罚款并暂停享受相关社会福利。

5.交通法规:在澳门,驾驶车辆需要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并遵守规定的交通法规。

酒后驾驶、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6.公共秩序法:游客在公共场所需要保持秩序,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制造噪音或携带违禁物品。

此外,游客需要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如不吸烟区、不随地吐痰等。

7.个人隐私保护法:违反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澳门,未经他人同意,不能擅自拍摄、录像或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8.环境保护法:澳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

游客不能乱扔垃圾、破坏自然景观,否则会受到处罚。

9.违法金额与判罚:根据澳门法律,罚款金额较低,罚金一般为2000元至10000元(澳门币)。

但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者可能会面临拘留或监禁的刑罚。

10.保险要求:在澳门,驾驶车辆需要购买车辆保险,并将保险购置凭证置于车辆上显眼位置。

总之,去澳门旅游时,我们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澳门的风俗习惯。

同时,我们也应该尽量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避免误操作或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如果不熟悉澳门的法律法规,建议在出行前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咨询,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澳门“一国两制”成功经验与深层规律

澳门“一国两制”成功经验与深层规律

澳门“一国两制”成功经验与深层规律作者:邹平学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年第21期【关键词】澳门;“一国两制” ;全面管治权 ;高度自治权 ;国民教育【中图分类号】D676.59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ki.rmltxsqy.2018.21.002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为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一员,澳门同样进入了新时代。

在新时代下澳门已被纳入国家发展大局。

尽管澳门是一个微型经济体,经济体量小、资源缺乏、博彩业一家独大的现状至今尚未打破,但澳门作为外向型经济体,对外开放程度高、法律制度健全,在社会发展中享有高度自治权,是中葡贸易平台的重要桥梁,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必将发挥独特的作用。

澳门实践“一国两制”将进入“弱冠”之年,总结成功实践、寻找基本规律对保障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尤为重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

2018年,港珠澳大桥已开通,将为澳门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拓宽更广阔的空间。

故此,澳门在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有必要继续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寻找能够推动自身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之路。

而位于珠江口东岸的香港同样是“一国两制”的试验地,由于近年来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程度较低而出现一些风波,内地与香港的和谐关系面临严峻考验。

与之相比,澳门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程度较高,成绩斐然,澳门于回归10周年之际顺利完成了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任务,有机结合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有效增强了澳门同胞爱国爱澳意识,香港可以借鉴澳门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为基础,积极依法施政,保障和改善民生,共同推动“一国两制”绽放荣光。

在基本法理论建构贡献上,澳门与香港的地位是平等的,澳门具有自身发展理论上的潜力,而不应长期依赖香港模式。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论文导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不论是徒刑、罚金还是缓刑制度。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徒刑,罚金,缓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着两种制度。

同时《澳门基本法》第八条亦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故此,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

以下,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一、犯罪的法律后果澳门不设死刑及终身监禁,根据《澳门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澳门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而对犯罪者,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行为人若触犯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刑期不超过三年及符合一些严格的要件后,法官则有权判处被告刑罚暂缓执行。

(一)徒刑1、徒刑的上限。

我们可能会听过国外一些判例,被判刑人可被判处过百年的徒刑。

在澳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有关徒刑及罚金的上限及下限,法律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徒刑均不得超过三十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徒刑上限的问题分为一般情况及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系指单一的犯罪,而例外情况系指涉及多项犯罪。

论文参考,罚金。

针对单一犯罪,《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徒刑之刑期一般……最高为二十五年。

澳门民法典 参考书

澳门民法典 参考书

澳门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以下简称“澳门民法典”),这是澳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

澳门民法典包括一系列关于合同、侵权、家庭法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参考书目,供你深入了解澳门民法典: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最直接的参考资料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全文。

你可以在澳门法制局的官方网站或相关法律数据库中找到该文本。

2. 《澳门法律大典》:这是一部系统性介绍澳门法律体系的法学著作,可能会包含对澳门民法典的解读和评论。

3. 法学教科书:查找澳门法学领域的教科书,特别是那些专注于民法的。

这些教材通常会提供对法典规定的详细解释和案例分析。

4. 澳门法学期刊和法律评论:阅读法学期刊和法律评论文章,以了解学者和专业人士对澳门民法典的观点和解释。

5. 法学课程教材:一些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教材可能会包含澳门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可以从大学图书馆或在线平台获取。

6. 法律研究机构的报告和研究:了解澳门的法律研究机构是否发布了关于澳门民法典的报告或研究,这些文献可能提供了深入的法学分析和案例研究。

请注意,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领域,因此建议查看最新版本的法典和相关法规,以确保你获取的信息是最新的。

此外,如有需要,你还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他们能够提供实践经验和专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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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李燕萍∗行政法規是回歸後澳門法治生活中出現的法律規範形式1,作為政府應對複雜多變社會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法規充分發揮了有效回應社會需求的功能,滿足了行政管治的效率目標。

然而,行政法規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對公民的權利義務影響甚大,必須納入法治範疇予以約束。

一般而言,對於行政立法行為可以從事前與事後兩個方面進行控制,事前控制包括兩個途徑,其一,通過授權立法制度確保行政法規的正當性與民主性;其二,在行政立法過程中,通過程序規則確保行政立法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滿足現代社會民主治理的基本要求。

事後控制主要是指法院的司法審查。

本文擬結合各國控制行政立法活動的有效經驗和澳門現有的制度規範,具體探討行政法規法律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建立對行政法規的立法授權制度《澳門基本法》第50條規定了行政長官享有的職權內容,其中第5項規定,行政長官制定並頒佈行政法規。

據此,人們普遍認為行政長官擁有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力。

但是這項權力的內容、範圍及其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等問題並未達成普遍共識,本文無意詳述這些分歧,而是在承認行政長官具有制規權的基礎上,探討建立授權立法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在討論之前,有必要表明本文所稱的授權立法是指立法機關將部分立法事項授予行政機關進行,由行政機關制定執行性或創制性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一) 建立授權立法制度的必要性行政機關行使一定限度內的制規權力是世界各國普遍做法。

但是,行政立法始終是對民主治理、權力分工合作理念的挑戰,各國紛紛採取各種方式控制行政立法的深度與強度。

其中,授權立法制度是常見方式之一。

2回歸後《澳門基本法》中沒有提供這種制度安排,那麼這是否意味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授權立法體制違反了基本法?這需要考察基本法對立法與行政關係的描述,以及現代社會處理行政與立法關係的一般原理。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以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其中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行政機關,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3顯然,《澳門基本法》並未清楚表明立法會享有的立法權是否為不可授出的專屬權限。

但是,根據第50條第5項的規定,行政長官明確擁有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的權力。

換言之,行政制規權是確定無疑的,那麼這種行政制規權的正當性何在,僅僅以基本法規定為由顯然並不充分,授權立法理論為行政法規的民主正當性提供了恰當的辯護。

1. 假設立法會擁有對所有事項的立法權限,授權立法理論使得行政長官通過行政法規涉足有關事項的立法工作具有正當性。

按照傳統的分權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個不同的政府部門,互相分立,一個部門的存在不依賴於其他部門,都是根據憲法產生,地位平等,彼此間的權力不能混合。

但是,在現代積極國家觀念下,分權原則中的合作觀念佔據主導地位,立法和行政雖然是不同的部門,但他們分享政府權力,互相合作完成政府的任務。

因此,行政立法活動由於立法機關的授權間接取得正當性,即所謂的“行政制規的傳送帶模式。

”42. 假設立法會與行政長官分別享有對某些事項的立法職能,這是澳門政府提交的《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關係》(草案)中的方案5,授權立法理論仍然有用武之地。

一方面,在明確了立法會權限範圍之後,立法會保留的事項能否授予行政機關進行則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

如果屬於絕對保留,則立法會無權回避立法責任,如果屬於相對保留,則必定需要通過授權立法方能讓行政機關合法介入。

另一方面,即使是行政長官有權制規的事項內容,授權立法有助於廓清對獨立型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方式。

如獨立型行政法規受法律優先原則和法的一般原則的約束,例如行政行為不溯及既往原則,既判力原則,不當得利返還原則,∗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一國兩制”研究》第1期尊重既得權原則,行政機關採取對公民不利的行為不能超過達到合法目的必要的程度原則等。

6從而避免將澳門地區的行政法規與大陸地區的行政法規混淆起來的情況。

73. 建立授權立法制度切合澳門行政立法實踐狀況。

實踐中,澳門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規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些慣例做法:以法律對有關制度的規範為基礎,然後以行政法規進行具體規範或補充。

例如,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原則載於第8/2004號法律,一般制度載於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制度由第5/2005號法律訂定,但電子簽名認證業務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制度則載於第14/2005號行政法規等。

顯然,這種做法遵循了傳統的立法與行政關係原理,行政機關盡可能在法律範圍內制定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因此,有必要總結經驗,制定出符合澳門法治需要的授權立法制度。

(二) 授權立法制度的可行性授權立法不僅對明確立法與行政關係有着重要的理論意義,在具體操作層面,授權立法也有着現實可行性。

一方面,回歸前澳門建立的授權立法制度具有可資借鑒之處,另一方面,其他國家或地區成功的授權立法制度也值得學習參考。

具體包括:1. 澳門原有的授權立法制度。

《澳門組織章程》第5條規定,立法職能由立法會及總督行使;第30條規定立法會權限中包括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的權力;第31條具體規定了立法會可以許可授予總督立法的事項範圍,主要包括羈押、住所搜索、私人通訊保密、相對不定期刑及保安處分等制度;屬總督權限的一般批給制度;稅務制度的要素;當地行政區劃;地方行政法律制度的大綱;當地公共行政制度綱要;設立公職新職級或職稱等。

第14條對立法許可制度做了具體規範,立法許可的法律應訂明許可的標的、意義、範圍及期限,期限可以被延長。

立法許可不得使用超過一次,但可局部使用。

可見,澳葡政府時代建立了相對完整的授權立法制度,為立法與行政之間的銜接提供了規範保障。

但是,這些條款隨着《澳門組織章程》的廢止而歸於無效。

回歸後,基本法只是規定立法會是立法機關,沒有明確授權立法制度。

無論是從世界各國法治經驗來看,還是從澳門社會的實際出發,完全禁止授權立法無異於將人類在20世紀積累的立法技術退回到18、19世紀的古典時代,不符合社會發展趨勢。

8 因此,在對原有制度進行鑒別改造之後,可以考慮移植到現行法律制度中來。

2. 借鑒法治發達地區經驗,設置立法否決制度,使得立法會能夠以積極或消極的方式否定違法的行政法規。

9草案第5條規定行政法規就制定及執行政策;管理各項公共事務的制度與辦法;公共部門的設立、調整及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何有關處罰等問題做出獨立規定。

隨着而來的問題就是,如何對這些行政法規進行有效監督與控制。

對於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基本法設置了一定的中央監督機制。

《澳門基本法》第17條規定,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需要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然而,對於行政法規,基本法並未設置相應的中央監督機制。

因而有必要發揮立法會對行政法規的監督功能,以免行政法規逃脫法律的控制。

綜上,為了保證民意代表機關作為主要立法者的地位,行政立法權必須受到立法機關的監督和制約。

立法機關監督和制約行政立法的主要方式,就是在授權法中明確規定授權的範圍,行使所授之權的目的、條件、方式、原則、程序,從而保障基本的政策性決定由直接向人民負責的機關規定,使行政立法在符合立法機關所定的標準之下進行。

二、行政法規制定過程中的程序控制行政法規作為澳門地區法律效力僅次於基本法與法律的規範性文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公民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對澳門社會的發展有着重要的調控能力。

為此,有必要在行政法規制定過程中設置相應的控制機制,以滿足制規行為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

至少以下制度值得認真對待。

(一) 公眾參與制度在利益多元化的社會結構下,只有讓所有受影響的利益在行政立法過程中都能得到充分的反映,才可能在相互競爭的利益之間達成一種妥協、形成某種共識,才能保證公眾對最終立法結果的認同和支持。

同時,健全的民意表達渠道和利益協調機制也是制約行政立法權的必備手段和保證立法內容客觀、公正的必要前提。

因此,在行政立法過程中,諸如聽取意見、說明理由、說明先例和根據、公開決定等程序規定的核心就是實現和擴大公眾對行政立法的參與。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設有“規章”一章,就規章的訂立程序加以規範。

總體而言,澳門的制規程序基本上仿製葡萄牙同名法典,而葡萄牙的行政程序法典深受美國行政程序法的影響。

10因此,澳門行政立法與美國制規程序有着類似規定,為澳門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

1. 利害關係人的制規請求權(《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06條);利害關係人得向有權限的機關提出請求,要求制定、變更或廢止規章。

2. 規章草案說明理由制度(《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07條);所有規章草案必須附有理由闡述,必須指澳門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出正在生效的與該事項有關的法律和規章,必須指出制定該規章草案所依據的研究、意見書、報告和其他資料。

3. 公開評議制度(《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08條)。

有權限的機關原則上應當將草案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交由公眾評議,收集意見。

可見,澳門行政立法程序規範比較完整,符合現代社會重視民眾參與的發展趨勢。

但在實踐中,澳門同樣面臨着如何保障公民實現有效參與、參與品質、參與功能等問題。

為了保證公眾能夠有效參與立法過程,許多國家規定實行情報公開制度,以使公眾能夠知悉正在制定的規章的內容,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以及與本法有關的各方面的基本情況,從而作出自己的判斷、反映意見和提出要求。

顯然,如果公眾不能享受有瞭解有關情況的權利,公眾參與就是一句空話。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9條規定了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第10條規定了參與原則。

要求公共行政機關與私人緊密合作,提供相對人要求的不涉及機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和解釋,支持與鼓勵對社會有益的一切活動。

公共行政當局必須對以書面方式提供的信息負責,在形成與私人或團體有關的決定時,應確保他們的參與,確保他們享有《澳門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聽證權利。

(二) 建立行政法規評估制度除了通過廣泛的公眾參與以實現對行政立法的制約外,一些國家在程序設置上還要求對行政立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保證行政立法的合理性和成熟性。

成本收益分析就是將經濟學原理用於分析政府行為,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定重大的法規之前必須先對執行這項法規所花的費用和可能取得的效益進行分析,並盡量採用較低成本的立法。

美國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福特總統以來,歷屆政府都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定重要的法規時,必須進行經濟效益分析,並向管理和預算局滙報,由該局審查這項法規是否真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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