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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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

──简介

在现今的世界,工业产权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极重要因素,对鼓励发明活动有 决定性的贡献。

事实上,进行科技研究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及动用相当的资源,往往导致企业和经济参与人须承受无法预计的风险。正因如此,有需要向从事科技研究的企业和经济参与人提供适当的保障,避免他们所研制出的新产品或所发现的新方法在未经其同意下被他人使用,从而增强企业和经济参与人的投资意欲和信心。

然而,过往在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范畴内,只存在保护商标的独立制度,其他例如「发明」等工业产权亦只不过是透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执行《工业产权法典》而受到保护。由此可见,当时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确实有不足之处,有必要加以完善。

除此之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因此,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一个能适当保护专利、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新型、生产商标和商业商标、地理标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法律机制。

综上所述,为完善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并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故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了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该制度由第97/99/M 号法令核准。

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有三百多条条文,整体可分为五部分。立法者在第一部分(即《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第一编)内定出了关于各项工业产权的一般规定,当中涉及到多个问题,包括: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工业产权涵盖的经济活动和地域范围;如何提出要求授予工业产权的申请;提出申请须缴纳的费用;工业产权在哪些情况下终止等。

第二部分(即第二编)则规范了工业产权的登记或注册。其实,进行登记或注册的目的是使人能随时知悉何者已被授予工业产权,以及对变更或终止工业产权的行为有所了解。

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第三部分(即第三编)所涵盖的范围最广,涉及多种工业产权,分别是发明(发明包括专利、实用专利、药品和植物药剂产品的保护补充证明书,以及

其他专利)、半导体产品拓扑图、设计和新型、商标、营业场所的名称和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以及嘉奖。此部分除定出各项工业产权的定义外,亦定出例如工业产权在哪些情况下属无效或可予撤销等情况。

第四部分(即第四编)是涉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宜,当中订明了哪些人可就行政当局的有关决定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其提起诉讼的期间。除此之外,亦规定了当事人可就法院的判决按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提起上诉。

最后,在第五部分(即第五编)定出了监察和处罚的规定。在监察方面,一般是由经济局的经济活动稽查厅负起监察的任务,但在法定情况下,刑事警察机关与其他实体,尤其水警稽查局亦有权作出监察。

在处罚方面,该法律制度分别就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定出了不同的处罚。在刑事违法行为上,该法律制度定出了若干新罪状,包括:侵犯专利权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侵犯设计或新型的专属权;假造、模仿和违法使用商标;将假造的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侵犯和违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恶意取得工业产权证书。实施该等刑事违法行为者,刑罚的上限为最高三年徒刑或九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罚金。

在行政违法行为方面,实施该法规所指的行政违法行为,须科法定的罚款。如违法者是自然人,则罚款的上下限分别为澳门币二万元及二十五万元;如属法人,则罚款的上下限分别为澳门币五万元及五十万元。法规内列明的新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奖励的援引或违法使用(例如佯称自己拥有某奖项);侵犯对名称和标志的权利;不法商标的使用;不当使用营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本身权利的援引或不当使用(例如某工业产权已被宣告无效,但行为人仍表示自己拥有该项权利)。此外,如产品或服务必须具有商标,则制造、销售或进口无商标的产品又或提供无商标的服务者,亦须科处相关的罚款。

在续后的文章中,我们将逐一就各项工业产权作一简介。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二)

──发明

现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内规范了多项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和商标等,这次先介绍在发明方面的规定。

从词义上来说,广义的发明是指创造出新事物或新方法。一项发明要成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必须要具备三项特性:就是「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而且仅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方可成为保护对象。

一项发明如何始被视为具有新颖性?根据该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一项发明未被现有技术所包括时,便即具有新颖性,而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专利之日前于澳门或澳门以外的地方,透过任何途径(例如使用有关技术)为公众所知的一切技术;现有技术亦包括在申请专利之日前提出以便在澳门产生效力但尚未公布的各专利申请的内容。至于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这两种特性,包含发明活动的发明是指对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而言,该发明并非以明显方式从现有技术中得出;如发明的成果可在任一类型的企业活动中被制造或使用,则法律便认为该项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

另一方面,在该法律制度内,亦列举了多项不获授予专利的发明,例如科学原理和数学方法、存在于自然界的材料,以及美学创作等均不获授予专利;此外,作为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健康或侵犯善良风俗的商业经营对象的发明,例如改变人类胚胎遗传一致性的方法,亦不获授予专利。

在专利权方面,专利权是属于发明人或其继受人所拥有的,但亦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如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规定,例如订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受聘者所作出的发明,其专利权均归聘用者所有,则此时该专利权便非属发明人所有。换言之,只要发明是在雇用发明人的企业业务范围内基于下列原因而作出的,发明权便属该企业所有,该等原因包括:劳动合同内含有明确要求发明人开展确实符合其获分配职务的发明活动的条款,又或明确要求发明人作出研究或调查。此外,即使该发明不属受雇企业的业务范围,但发明人曾使用企业所提供的知识、技术方法或资料时,则有关发明权亦属该企业所有。

无论如何,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作出发明的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其发明的事实通知所属企业,否则,须按一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倘若有关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则其更须承担劳务责任。

然而,如发明虽然是基于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在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作出,但按照该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的规定,并无就发明人的发明活动给予特别报酬者,则该发明人有权获得一项按其发明的重要性而定的报酬。如企业未在当事人所定的期间内完全支付应给予发明人的报酬,则丧失专利权,而该专利权将转归发明人所有。如未能就报酬的数额达成协议时,有关问题须透过仲裁解决。另外,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应考虑各种值得衡量的情况,例如企业的经济能力和规模、企业给予发明人的薪酬,以及该发明在经济上的重要性等情况。

在申请专利的问题上,如专利的申请非以发明人的名义作出,则发明人有权要求将其身分记载在有关请求书和专利证书内。反过来说,发明人亦得以书面方式要求,不要在有关的公布中记载其发明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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