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澳门法律的特点
澳门法律的特点1、法律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即由立法机关依照权限和程序用条文形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
2、法律呈法典化模式3、法律以葡文为主,中葡版本法律规范从葡萄牙延伸来澳门适用的多,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少;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集中于行政机构和人员、制度、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方面,且法典化程度不高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1、属于地方性司法制度澳门属于中央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在该区域内的任何制度都只能是地方性制度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2、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澳门基本法,列于附见三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
特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并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4、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澳门特区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司法机关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及司法组织架构不同于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司法制度是具有典型大陆法系特征的司法制度(1)法院及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法院和法官遵从独立审判的原则,检察院遵从独立行使检察职能的原则。
(3)法院依法定管辖权进行审判,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参与司法诉讼廉署组织机构的特点1、廉署地位独立,仅对行政长官负责。
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
廉署只受行政长官领导,对行政长官负责2、人事上有独立决定权。
廉署的编制包括廉政专员、助理专员及辅助人员。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那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总则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政府支配。
第八条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区旗和区徽。
澳门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九九”之后澳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模式与设置
“九九”之后澳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模式与设置一、概论1.澳门知识产权法律的本地化及其动因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中葡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至回归之日之间的时期)内,必须对在澳门施行的法律进行清理和分类,并根据澳门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使其在内容上与基本法相衔接,并符合澳门社会的特点,满足澳门经济文化科技发展与进步的需要。
对那些从葡萄牙直接延伸到澳门的法律,如果认为仍有需要,则须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成为澳门当地的法律后才能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这种对澳门现行法律进行清理、分类、修订、翻译(译为中文)和过渡的工作即为澳门法律的本地化。
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因其重要性而被列为澳门过渡期内的三大问题之一,它的解决,不仅对于确保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将来构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及其法制建设,也有着重大影响。
澳门法律本地化的任务之一是实现其知识产权法律的本地化,并建立澳门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
澳门原没有本地独立的知识产权法,而是延伸适用葡萄牙的知识产权法来调整其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对葡萄牙法律有很强依赖性的非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
为与回归后澳门地位的变化相适应,保持澳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延续性,更好地促进澳门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在回归前的过渡期内,制定符合基本法规定的,与澳门社会特点及其他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体现一定继承性和一定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澳门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
回归的日子日益临近,实现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建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2.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的基本原则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为澳门知识产权法律实现本地化确定了基本原则,从而将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的工作纳入了基本法设置的轨道,这是由澳门基本法在澳门具有“小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
澳门 《著作权制度》--法条
: ∙第11/2001号法律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若干废止。
废止 : ∙第19/85/M 号法令 -订定「合法储存」制度--撤销九月六日第三一∕八○∕M号法令第四四条条文。
∙第4/85/M号法律 -确定防止录音及录影制品非法翻版的保障。
∙及其它...相关法规 : ∙第17/98/M号法令 -核准遏止在商业上违反有关录音制品、影像制品及电脑程序之知识产权之措施。
∙第51/99/M号法令 -规范有关电脑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商业及工业活动——废止五月四日第17/98/M号法令。
∙第43/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 -规范八月十六日第43/99/M号法令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条。
出版书籍 : ∙著作权制度相关类别 : ∙著作权 - 海关 - 经济局 -《LegisMac》的法例注释双语PDF版本第43/99/M号法令八月十六日在澳门,著作权一直以来主要由公布于一九七二年一月八日《政府公报》之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46980号法令所规范。
虽然该法规已就广泛之涵盖范围对作者之法律保护定出基本框架,但由于该法规之大部分内容均源自早在五十年代定出之草案,时至今日无疑显得不合时宜。
事实上,近数十载以来,科技之发展速度及在著作权方面所兴起之国际新类型均造成法律漏洞之出现,而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85/M号法律及五月四日第17/98/M 号法令则只能填补其中部分法律漏洞而已。
此现行法规不合时宜之局面,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承担国际义务而造成。
本地区加入该组织,即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而该协议则带来多项义务,其中包括须将域内实施之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一九七一年《巴黎文本》、以及配合一九六一年于罗马签订之《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之义务。
基于上述各项理由,有必要核准新法规,以履行本地区须遵守之国际义务,并同时回应在著作权法方面之现代化需要。
略论《欧洲专利公约》在澳门适用的问题
2011年12月海峡法学Dec.2011第4期(总第50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4(Sum NO.50)略论《欧洲专利公约》在澳门适用的问题刘耀强*(澳门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999078)摘要:澳门现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源于葡萄牙,由于在澳门回归我国前,葡萄牙于1992年加入《欧洲专利公约》,因此通过对该公约在澳门的适用问题从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申请及专利的延伸及《欧洲专利公约》适用的存续性等层面进行探讨,期望能对加强粤港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以及对澳门特区政府已启动的修订《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工作具有启发的意义。
关键词:欧洲专利公约;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7.659.34;D95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4-0058-07澳门虽然地少自然资源缺乏,经济结构过度单一,以致在知识产权技术发展方面对比邻近地区都较慢,但随着赌权开放所带来经济增长的飙升,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以及法律的完善,已成为商业贸易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自两岸的经济交往有了一个新的突破以来,澳门可以作为两岸之间以致面向东盟、欧盟及葡语系国家知识产权贸易经济的其中一道跳板。
本文只是简单介绍及探讨澳门的专利法律制度与《欧洲专利公约》在澳门适用的问题,希望借此有助于构建中国知识产权区际合作的蓝图以及为澳门政府在修订《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程序作初步的探讨。
一、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澳门受葡萄牙管治已有超过400多年的历史,根据澳门历史档案室现存的数据显示,早于1900年前,已有澳门商人根据当时的法例和专有法规,申请进行商标登记,但由于当时的法律条文文本到现在已所存无几,即使属澳门立法会存盘的法例档案室,也没有完整版本,这只能从零散的条文中作出整合而已。
然而,涉及专利的个案例子并未在当时的政府宪报出现。
[1]在澳门现存的法律资料中,最早一部完整规范工业产权的法规要算葡国1940年8月24日第30679号命令核准的《工业产权法典》,但该法典并未在澳门公布。
澳门知识产权常见问题
澳门知识产权常见问题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创造、发展、运用和保护其所拥有的智力劳动成果时享有的法律权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商业秘密等。
二、澳门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澳门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保护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标条例》、《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权条例》等。
三、如何申请澳门的专利权?在澳门,申请专利权需要提交到澳门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审查和注册。
申请人应填写专利申请表格,提供申请人姓名、专利发明或创造的说明、相关图纸和附属文件。
通过审查和评估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将获得澳门的专利权。
四、如何申请澳门的商标权?澳门的商标权申请需要提交到澳门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审查和注册。
申请人需填写商标申请表格,提供商标图样、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身份等必要信息。
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将获得澳门的商标权。
五、如何保护澳门的著作权?在澳门,著作权的保护是自动的,无需申请或注册。
著作权的产生是指作品在实体载体上的表现形式,如文字、音乐、绘画、雕塑、电影、摄影作品等。
当作品的创作者完成创作后,即可享有著作权。
在实际应用中,创作者可以选择在作品上加上版权声明,以提醒他人尊重其著作权。
六、如何保护澳门的工业设计权?澳门的工业设计权保护同样需要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和注册。
申请人需填写工业设计申请表格,提供详细的工业设计图纸和描述,说明所设计的产品的形状、纹样、颜色等特征。
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将获得澳门的工业设计权。
七、商业秘密在澳门如何保护?在澳门,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的保护措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期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权益人的权利和责任等。
对于商业秘密的泄露、侵权行为,侵权方可能承担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八、如何解决澳门知识产权纠纷?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构。
澳门的商标法律制度
澳门的商标法律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2011年9月21日经立法会通过,2012年1月5日正式施行,旨在保护商标权益,建立良好的商标法律法规制度,有效规范商标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澳门经济社会的竞争力。
《商标法》建立了澳门的商标登记制度,列举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规定了申请人和登记人的行为要求,明确了异议申请、撤销登记、异议登记等注册程序,对商标侵害行为及侵权责任负价作出规定,架设了商标保护的海关监管机制,以及附有数条限定实施《商标法》的措施,以此规范澳门商标登记制度。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必须符合国际商标法公认的商标规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人,须负责依照国际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必须符合国际商标法公认的商标规则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标法》的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标法致力于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有效保护商标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商标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商标创新的发展,努力提升澳门经济社会的竞争力。
商标法律法规体系有效保护了商标人的利益,鼓励和规范商标人的创新行为,为商标的正常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标法不仅使澳门紧贴国际贸易趋势,积极融入国际商标知识产权体系,加快澳门现行商标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创新,而且还提升了澳门商标在商标仲裁及商标文件申请国际注册上的具体操作能力。
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标法》以商标权利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严厉打击危害商标权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澳门的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和法令关系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和法令关系一、引言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澳门的政治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取代《澳门组织章程》而成为澳门新的宪制性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正式生效。
在《基本法》生效只有一年多时间内,一切工作都处于初步运作阶段,在实务操作上备受考验,当中无可避免地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较为人所争论的问题是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废止了特区成立之前由澳督制定的法令,这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普遍意见都认为这有违法律体系延续原则。
故此,本人拟对此课题进行分析、论述,期望能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一点意见。
二、概论对于探讨本课题而言,有必要先了解澳门在回归前后的宪政制度。
澳门回归前的政治地位跟现在已经有很大分别,在澳葡政府管治澳门时期,必然一提的是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在葡萄牙爆发的革命,这令澳门的政治地位起了实质上的变化,因为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二日通过的葡萄牙共和国新宪法,已不再把澳门当作葡萄牙领土一部分,而是将澳门视为一个由葡萄牙管理的地区,并根据适合本地特点的章程来自治。
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通过了《澳门组织章程》〔1〕,使澳门开始享有高度自治权,该章程主要规范了澳门的自治权,本身管理机关的权限、运作和组成,是澳门的根本大法,澳门的任何法律都不能跟它有抵触。
《澳门组织章程》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不同于澳门立法会通过的其它法律,因为只有葡萄牙共和国议会才有权对它进行修改,此外,它只是过渡性地引领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
《澳门组织章程》的适用,有其地区和时间上的限制;仅适用于澳门地区,及只适用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
关于澳门前途的正式谈判于一九八六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联合声明》)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签署。
《联合声明》第二款第四项提到:“一九九九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概念和特点外国(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营企业共同举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比较灵活;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股权式合营契约式合营法律地位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法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法人中国非法人管辖受中国法律管辖保护不实行国有化有条件征收特殊情况法定程序相应的补偿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调整对象是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参照国际惯例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设立条件基本要求五种情况不予批准设立程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呈报拟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商签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构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及登记主管机关审批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需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合同、章程、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由地方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审批。
中国大陆与澳门二法域知识产权制度探究
而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形 成 各具 特 色 的法 律制 年 3月 颁 布 《 利 法 》 至 2 0 专 ( 0 o年 8月 已 2 布 《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2 0 集 ,o 1年
大 中华 法 域 组 成 部 分 .在 其 各 自管 领 的 地 定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在 现 实 经 济 生 活 中所 起 二法域知识 产权制度 也面临立法 现代化 、 域 内实 行 不 同的 法 律 制 度 .也 是 当 今 世 界 的 作 用 有 限 2 0世 纪 7 0年 代 内地 开 始 改 国 际 化 、 体 化 潮 流 的 冲击 。 大 陆 在 l9 一 97
度 .本 文 拟 对 中 国 大 陆 与澳 门二 法域 知识 次 修 订 ) 19 ;9 0年 9月 颁 布 《 作 权 法 》 至 1 著 ( 2月修 订 《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2 0 计 ,o 2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产 权 主 要 制 度 作一 比较
2o 年 1 01 0月 已 1 修 订 ) 19 次 ;9 3年 9月 颁 2月颁布 《 奥林匹克标志保 护条例》 20 。0 3
知 识 产 权 是 个 外 来 语 . 文 为 I T I 《 英 N E, 知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条 例 》 l9 ;9 7年 5月 颁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 为 二 法 域 之 首 部 网 络 著 作 。
LC U LP 0 E T E T A R P R Y. 简 称 I 或 I — 布 《 统 工 艺 美 术保 护条 例 》 P. N 传 。
关于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SAR)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根据宪法或基本法设立具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本文将从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点、主要内容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
当时,面对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设立了特别行政区。
这一方针的核心是保持香港、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时享有高度自治权。
在此基础上,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三、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特点1. 依法治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以宪法或基本法为依据,依法治区,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2. 独立立法: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3. 独立司法:特别行政区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4.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等。
5. 民主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四、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宪法或基本法:宪法或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基石,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外交、国防等基本制度。
2. 立法法:立法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组织、职权、立法程序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4. 司法法规:司法法规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澳门民法典 参考书
澳门民法典参考书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自2000年以来,一直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在国际上独树一帜。
澳门的民法典是该地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与法律适用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适用于澳门民法典的参考书。
1. 《澳门民法典》法律全书作为了解和研究澳门民法典的基本手册,《澳门民法典》法律全书是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
该书内容详尽且全面,涵盖了澳门民法典各个部分的规定,对于理解澳门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典适用问题探析》这本书以研究澳门民法典适用问题为主题,围绕澳门民法典的基本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和争议性问题的解决方案的研究,该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澳门民法典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提供了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3. 《澳门民法典解读》这本书主要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对澳门民法典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通过对法典中的各类条文、概念和原则的解释,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澳门民法典的内涵和运作机制。
同时,该书还通过对澳门民法典各个部分的比较研究,与其他国际或地区的类似法典进行对比,从而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多维度的研究视角。
4. 《澳门法律实务与判例解析》这本参考书主要聚焦于澳门的法律实务和判例解析。
通过对澳门法院的相关裁判和案例的解读,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澳门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此外,该书还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澳门法律体系的视角。
5. 《澳门法学研究》这本书是一本以学术研究为主的期刊,刊载了大量关于澳门法律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
作为一本多学科、综合性的法学期刊,它涵盖了澳门民法典内涵与运作机制的相关研究,以及对澳门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思考和分析。
这些参考书将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澳门民法典的视角和资源。
通过对这些参考书的研读,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澳门的法律体系和民事关系的具体规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引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文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的法律基础。
本文档将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详细介绍。
2. 背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法律。
1999年,澳门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起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旨在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保护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基本条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含了多个重要的基本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
3.2 全面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了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与全体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3.3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将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设计和实施。
3.4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鼓励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
3.5 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将基于普通法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将由法律保护。
4. 实施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9年起开始实施,并在此后多次进行修改。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符合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认可的原则和程序。
5. 结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稳定发展、保护澳门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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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专利新颖性Novelty
二地域标准
1、绝对新颖性 世界新颖性、全球新颖性或世界标准,指一项发明必须 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公知公用的才具有新颖性。不 论在哪一国家,只要一项技术已经公开就成为现有技术, 从而丧失新颖性。 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多数国家、 港澳台地区和EPC 。 判断时就要付出较大的人力物力
2、相对新颖性 、 国内新颖性、本国标准。即一项发明只 要在本国没有公开过的就具有新颖性; 国外杂志虽已发表或在国外已公开使用, 只要不传入本国就仍然具有新颖性。 希腊、巴拿马和尼加拉瓜
五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宽限期
一种以实际申请日为起点,另一种以优先权日为起点 。 (一)狭义宽限期 主要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 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以及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或者 违背其意愿而予以公开这两种情形 (二) 广义宽限期 除了狭义宽限期所包含的情形之外,还包括申请人在 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其发明、公开使用其发明以及他人 从申请人那里获知其发明的内容,进而予以公开的情 形。
(2)假定该技术仅仅是在英国使用,美国可否 认定Shaw的专利无效? 绝对新颖性是合理的质量标准,但要在全世界范围内 证实某项发明是否已经公知公用难度较大。 相对新颖性有利于鼓励本国人从事发明创造,且易获 得专利,但其标准较低,实行起来不够正确、公正。 混合新颖性可以弥补相对新颖性的不足,也兼具绝对 新颖性的优点,实行起来比较容易,故许多国家都采 用。
奥地利专利法用排除法阐述新颖性的标 其第3条规定 条规定, 准,其第 条规定,如果在专利申请提 交日期之前发明在印刷出版物内已叙述 的专家能够使用的程序或已被采用或在 奥地利境内已经展览或表现到如此公开 以致能成为专家们所应有或已成为依照 本法而有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的主题或已是社会财富时, 的主题或已是社会财富时,则该发明不 算是新的。 算是新的。
浅论澳门与内地的环境法冲突
建构 了以《 宪法》 为根 本依 据 , 环境保护 法》 以《 为基本法 , 包 括环境污染 防治法 、 自然资 源保 护法 、 以节能减排 为主要 内 容 的环境法体 系, 建立 了以预 防为主 、 防治 结合原则 , 经济 、
社会 、 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 、 公众参 与原则 、 协同合作原
护 、 与辐 射 安 全 等方 面 的 国际 环境 条约 。 体 上 , 末 端治 核 总 从
、
环境立 法冲 突
澳门在回归祖 国以后 , 积极加入有关环境保护的 国际条 约、 公约和议定书 , 同时保 留了澳 葡政 府时期 的一些 环境 法
理、 以污染 防治 为主体的第一代环 境法律制度 , 发展到从源 头开始 , 污染 防治 、 资源保护并重 的第二代环境法律制度 , 乃
澳 门环 境 政 策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原 则 , 如 政 府 应 适 当地 在发 例
定规则 , 要求厂方采取减轻对环境影 响的适 当措施等 ;道路 《
交 通 安 全法 》 中有关 防止 噪声 污 染 的 规定 。总体 上 , 内容 涉 及 水 污染 、 污 染 、 油 、 海域 汽 机动 车辆 、 氧层 、 臭 噪音 、 危 物 种 多 濒
展 的 目标 , 必 须解 决 两 地 区 际环 境 法 律 冲 突 。 则
一
测制 度 、 许可证制度 、 排污 权交 易制度 、 排污收费制度 、 突发
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 生态治理 、 恢复 与补救制度等 为主
体 的环境 法基本制度体 系 , 形成 了以环境 民事 、 行政和刑事 责任 为主体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 参与签订了五十多项 涉及 臭氧层保护 、 学品和危 险废物 、 化 气候变 化 、 生物 多样性保
澳门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第7499M号)(1)
法令 第74/99/M 号核准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废止十一月八日第一编 基本规定第一条 (适用范围)一、本法规适用于由行政当局包括由市政厅及其他公法人推展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之公共工程之承揽。
二、本法规是否适用于公营企业,拥有多数或全部公共资本之企业及行政当局之特许企业,取决于所公布之训令。
第二条 (定义)公共工程承揽是指透过支付一项价金以完成不动产之兴建、重建、修复、修葺、保养或改建工作且旨在满足某一集体需求之行政合同。
第三条 (合同之当事人)一、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当事人为定作人及承揽人。
二、定作人是指透过合同与承揽人订定某一工程施工之法人,并为其利益而提供施工。
三、本法规提及定作人之决定及决议,视为符合规范法人之法律或章程之规定而具权限之机关所作出者;法律或章程未作规定时,视为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者。
第四条 (回避)《行政程序法典》内有关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据位人或人员之回避、自行回避或声请回避之规定,均适用于本法规规范之公共工程承揽。
第五条 (竞争)一、禁止任何可扰乱正常竞争条件之行为或协议,基于该等行为或协议而递交之投标书及候选要求,均不获接纳。
二、如损害竞争之行为或协议已导致承揽之判给,应中止承揽之履行,并随即开展第二百零九条所指之程序;但有权限当局以适当依据作出其他决定者,不在此限。
三、为产生应有之效力,定作人应将发生之第一款所指之任何事实通知在本地区对承揽人在官方登记中之登录作证明之实体;涉及住所或分支机构不在澳门之投票人时,应通知该投票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之同类实体。
第六条 (承揽类型)一、按承揽人所获回报之方式,公共工程承揽得分为:a.总额承揽;b.系列价金承揽。
二、同一承揽内,得就工程不同部分或不同工作类型,采取不同回报方式。
三、承揽得为全部承揽或部分承揽;无相反约定时,应由承揽人提供使用之材料。
第二编 公共工程承揽制度第一章 总额承揽第七条 (定义)总额承揽,是指预先以一项金额,订定完成作为合同标的之工程或部分工程之实施而需之全部工作之报酬之承揽。
澳门法律制度概要
作者: 高德志[1];梁卓思[1];简天龙[2];韦柏伦[1];作者机构: [1]澳门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2]澳门立法会;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页码: 65-80页主题词: 澳门问题;葡萄牙人;法律制度;立法会;法律效力;联合声明;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总督;澳门法律摘要: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目前处于葡萄牙政府管辖之下。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中国政府决定,届时将根据中国宪法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
中国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将于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原有的法律与法制将基本保留。
因此,内地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有必要了解与研究澳门的法律与法治。
澳门政府立法办公室主任、澳门国际法与比较法学会会长高德志先生近年来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着友好的交往关系。
1994年11月,高德志先生一行借来北京参加学术会议之机再次访问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等进行了友好商谈。
双方认识到促进两地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彼此法律的认识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并就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初步达成了协议。
本刊从本期起开辟的'澳门法律讲座'专栏,即是协议中双方学术交流的一项内容。
专栏的文章由澳门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会约请澳门一些法律专家撰写,比较系统地介述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再争取汇编成书,以期有助于内地对澳门法律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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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简介在现今的世界,工业产权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极重要因素,对鼓励发明活动有 决定性的贡献。
事实上,进行科技研究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及动用相当的资源,往往导致企业和经济参与人须承受无法预计的风险。
正因如此,有需要向从事科技研究的企业和经济参与人提供适当的保障,避免他们所研制出的新产品或所发现的新方法在未经其同意下被他人使用,从而增强企业和经济参与人的投资意欲和信心。
然而,过往在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范畴内,只存在保护商标的独立制度,其他例如「发明」等工业产权亦只不过是透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执行《工业产权法典》而受到保护。
由此可见,当时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确实有不足之处,有必要加以完善。
除此之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因此,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一个能适当保护专利、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新型、生产商标和商业商标、地理标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法律机制。
综上所述,为完善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并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故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了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该制度由第97/99/M 号法令核准。
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有三百多条条文,整体可分为五部分。
立法者在第一部分(即《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第一编)内定出了关于各项工业产权的一般规定,当中涉及到多个问题,包括: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工业产权涵盖的经济活动和地域范围;如何提出要求授予工业产权的申请;提出申请须缴纳的费用;工业产权在哪些情况下终止等。
第二部分(即第二编)则规范了工业产权的登记或注册。
其实,进行登记或注册的目的是使人能随时知悉何者已被授予工业产权,以及对变更或终止工业产权的行为有所了解。
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第三部分(即第三编)所涵盖的范围最广,涉及多种工业产权,分别是发明(发明包括专利、实用专利、药品和植物药剂产品的保护补充证明书,以及其他专利)、半导体产品拓扑图、设计和新型、商标、营业场所的名称和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以及嘉奖。
此部分除定出各项工业产权的定义外,亦定出例如工业产权在哪些情况下属无效或可予撤销等情况。
第四部分(即第四编)是涉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宜,当中订明了哪些人可就行政当局的有关决定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其提起诉讼的期间。
除此之外,亦规定了当事人可就法院的判决按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提起上诉。
最后,在第五部分(即第五编)定出了监察和处罚的规定。
在监察方面,一般是由经济局的经济活动稽查厅负起监察的任务,但在法定情况下,刑事警察机关与其他实体,尤其水警稽查局亦有权作出监察。
在处罚方面,该法律制度分别就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定出了不同的处罚。
在刑事违法行为上,该法律制度定出了若干新罪状,包括:侵犯专利权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侵犯设计或新型的专属权;假造、模仿和违法使用商标;将假造的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侵犯和违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恶意取得工业产权证书。
实施该等刑事违法行为者,刑罚的上限为最高三年徒刑或九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罚金。
在行政违法行为方面,实施该法规所指的行政违法行为,须科法定的罚款。
如违法者是自然人,则罚款的上下限分别为澳门币二万元及二十五万元;如属法人,则罚款的上下限分别为澳门币五万元及五十万元。
法规内列明的新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奖励的援引或违法使用(例如佯称自己拥有某奖项);侵犯对名称和标志的权利;不法商标的使用;不当使用营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本身权利的援引或不当使用(例如某工业产权已被宣告无效,但行为人仍表示自己拥有该项权利)。
此外,如产品或服务必须具有商标,则制造、销售或进口无商标的产品又或提供无商标的服务者,亦须科处相关的罚款。
在续后的文章中,我们将逐一就各项工业产权作一简介。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二)──发明现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内规范了多项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和商标等,这次先介绍在发明方面的规定。
从词义上来说,广义的发明是指创造出新事物或新方法。
一项发明要成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必须要具备三项特性:就是「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而且仅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方可成为保护对象。
一项发明如何始被视为具有新颖性?根据该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一项发明未被现有技术所包括时,便即具有新颖性,而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专利之日前于澳门或澳门以外的地方,透过任何途径(例如使用有关技术)为公众所知的一切技术;现有技术亦包括在申请专利之日前提出以便在澳门产生效力但尚未公布的各专利申请的内容。
至于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这两种特性,包含发明活动的发明是指对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而言,该发明并非以明显方式从现有技术中得出;如发明的成果可在任一类型的企业活动中被制造或使用,则法律便认为该项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
另一方面,在该法律制度内,亦列举了多项不获授予专利的发明,例如科学原理和数学方法、存在于自然界的材料,以及美学创作等均不获授予专利;此外,作为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健康或侵犯善良风俗的商业经营对象的发明,例如改变人类胚胎遗传一致性的方法,亦不获授予专利。
在专利权方面,专利权是属于发明人或其继受人所拥有的,但亦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如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规定,例如订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受聘者所作出的发明,其专利权均归聘用者所有,则此时该专利权便非属发明人所有。
换言之,只要发明是在雇用发明人的企业业务范围内基于下列原因而作出的,发明权便属该企业所有,该等原因包括:劳动合同内含有明确要求发明人开展确实符合其获分配职务的发明活动的条款,又或明确要求发明人作出研究或调查。
此外,即使该发明不属受雇企业的业务范围,但发明人曾使用企业所提供的知识、技术方法或资料时,则有关发明权亦属该企业所有。
无论如何,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作出发明的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其发明的事实通知所属企业,否则,须按一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倘若有关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则其更须承担劳务责任。
然而,如发明虽然是基于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在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作出,但按照该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的规定,并无就发明人的发明活动给予特别报酬者,则该发明人有权获得一项按其发明的重要性而定的报酬。
如企业未在当事人所定的期间内完全支付应给予发明人的报酬,则丧失专利权,而该专利权将转归发明人所有。
如未能就报酬的数额达成协议时,有关问题须透过仲裁解决。
另外,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应考虑各种值得衡量的情况,例如企业的经济能力和规模、企业给予发明人的薪酬,以及该发明在经济上的重要性等情况。
在申请专利的问题上,如专利的申请非以发明人的名义作出,则发明人有权要求将其身分记载在有关请求书和专利证书内。
反过来说,发明人亦得以书面方式要求,不要在有关的公布中记载其发明人的身分。
该法律制度不单对授予专利的整个程序和专利的效力加以规范,同时亦订明专利的存续期为自申请专利之日起计二十年,而拥有专利者,在本澳对该发明便享有独占实施权,对一切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都有提出反对的权利,尤其是阻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下制造、储存或使用有关产品。
同时,在专利生效期间,专利权人得在产品上使用“已授予专利”、“专利编号”或“专利号”的中文字样,亦得使用相应的“patenteado”、“patente n.º”或“Pat. n.º”的葡文字样。
值得提及的是,基于普及发明或公共实体使用发明的需要而有必要进行征收时,政府可透过支付一项损害赔偿而对任何专利实行公用征收。
在此情况下,适用经作出适当配合后的《公用征收法律制度》(第43/97/M号法令)中的规定。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三)──半导体产品拓扑图鉴于澳门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有义务在澳门法例内引入能适当保护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等工业产权的法律机制。
基于此,新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亦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加以规范,定出了哪些拓扑图属于该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多而复杂,而且在以法律逻辑和法律概念组构该制度之余,当中尚涉及到大量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专业概念和词汇,对于行外人而言难度极高,但无论如何,我们亦先尝试从该法律制度了解半导体产品的概念以及所谓半导体产品拓扑图指的是甚么。
概念根据该法律制度的规定,半导体产品是指任何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产品的最终或中间状态,该三项条件为:由含有一个半导体层面的一项材料组成;包含一个或多个由导体、绝缘体或半导体组成并按一项预置三维模式配置的层面;以及是用于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不论属单独执行或在与其他功能结合下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至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则是指显示该产品含有的各层面的三维配置的一系列被固定或被编码的互连图像,在该系列图像中,每一图像须包含同一产品的某表面在产品的任一制造阶段中的配置或部分配置。
拓扑图的保护对于拓扑图的保护问题,《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了有关拓扑图仅在获发拓扑图登记证书后,方受该法律制度所保护。
然而,在行使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权时,须注意时间上的限制,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均不得行使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权,就是:在任何地点对拓扑图作首次商业利用起计超过两年;如拓扑图从未被利用,则自拓扑图首次被固定或被编码日起计超过十五年。
拓扑图一经登记,拓扑图的权利人即享有在澳门独占使用拓扑图的权利,可生产、制造、销售或利用该拓扑图或某些蕴含该拓扑图的应用的物品,但权利人务必以实际方式并按市场需求行使其权利。
此外,拓扑图的登记亦令其权利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人作出下列行为:复制受保护的拓扑图,又或进口、销售或以其他具商业目的的方式分发受保护的拓扑图、含有受保护的拓扑图的半导体产品或含有该类半导体产品的物品,但仅以其包含非法复制的拓扑图者为限。
然而对于某些行为,亦并非作出拓扑图登记的权利人所能禁止或限制的,例如以私人名义为非商业目的复制某拓扑图,以及为分析、评价或教学目的而进行复制等行为。
此外,如基于非商业性的公共目的,即使拓扑图的权利人不同意,政府亦可依法对一合资格的申请人授予强制许可,使其可利用该已登记的拓扑图,例如若有人基于公共利益欲利用一已登记的拓扑图并向其权利人申请许可,虽经努力而最后仍未能成功的话,则政府便可依法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但必须强调,仅在具有非商业性的目的时才可适用强制许可的有关规定。
登记的有效期将拓扑图作出登记后,该登记即具有十年的有效期,而该十年原则上是由提出申请当日起开始计算的,但如提出申请之日后于首次在任何地点将拓扑图用作商业用途之日,则由该首次将拓扑图用作商业用途之日起开始计算该十年期间。
在登记生效期间,拓扑图的权利人得将以T,“T”,〔T〕,T T*或T的形式表示的大写T字母用于经使用受保护拓扑图而制造的半导体产品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