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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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的特点
1、法律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即由立法机关依照权限和程序用条文形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
2、法律呈法典化模式
3、法律以葡文为主,中葡版本
法律规范从葡萄牙延伸来澳门适用的多,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少;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集中于行政机构和人员、制度、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方面,且法典化程度不高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1、属于地方性司法制度
澳门属于中央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在该区域内的任何制度都只能是地方性制度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
2、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
澳门基本法,
列于附见三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特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并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
4、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
澳门特区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
司法机关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及司法组织架构不同于内地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司法制度是具有典型大陆法系特征的司法制度
(1)法院及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法院和法官遵从独立审判的原则,检察院遵从独立行使检察职能的原则。
(3)法院依法定管辖权进行审判,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参与司法诉讼
廉署组织机构的特点
1、廉署地位独立,仅对行政长官负责。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署只受行政长官领导,对行政长官负责
2、人事上有独立决定权。廉署的编制包括廉政专员、助理专员及辅助人员。廉署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廉署一切权力的拥有者。专员可拣选两名人士担任助理专员以辅助其工作,还可任用顾问、技术顾问、调查员等协助工作,任用时仅进行登记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即可
3、办公经费保障充足。廉署经费从政府每年的总预算中拨付,以确保经费上不受制于其它部门。廉署每年都把预算呈交行政长官,使其在制定特区总预算时,在支出部分中包括一项专供廉署使用的款项。《澳门廉政公署组织法》规定:由澳门总预算的可动用资金补足或在有需要时开立信用而以往年的预算年度结余抵销廉署的预算负担。高级专员有执行廉署财政预算的权限,并且还被立法会赋予批准秘密用款的权限,其目的是应对预防和调查中的特
别支出
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及其保障
独立审判,即审判独立,是指由法院或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受宪法和法院的约束,不受其他机关、政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它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
1、司法豁免权
基本法89条第2款规定,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2、专职制度。《基本法第89条第3款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担任职务。根据澳门现行的法律,在职法官可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无报酬的法学教学和研究外,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公私职务,未得主管上级委员会许可不得受任承担与法院事务无关的临时任务
3、法官终身制。《澳门基本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4、高薪制和优厚的待遇。《司法官通则》对法院的薪酬待遇有详细的规定。法官还享有一些特权,如豁免地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配备和使用自卫武器,要求居住地警署对其本人、家属和财产实行保护等。
香港回归后司法制度的变化
1、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回归前,香港的司法制度从属于英国,是英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回归后,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香港回归后的司法体制在组织结构上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设立了完全独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其次,地方法院改为区域法院,最高法院改为高等法院
3、香港回归后各级法院的法官组成成份发生了根本变化。回归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都由英国公民担任;回归后,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外,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员,主要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4、法律语言的变化。回归前,香港的法律都是用英文写成的,其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是用英语进行的;回归后英文和中文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语言。确定法律语言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是“一国两制”的具体体现。
香港司法系统的设置特点
1、因事而设的法院系统
香港法院系统除类似内地四级法院的一个终审法院、一个高等法院、一个区域法院、九个裁判法院外,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如遗产承办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和家事法庭,共19个审判机构,构成香港的司法裁判系统。
2、专业法院分为三类
一类相当于司法鉴定机构。死因裁判处主要进行死因研究,淫亵物品审裁处确认某一物品是否淫亵物品或不雅。
具有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相同的权力。例如,土地审裁处对收地、赔偿、物业差饷租值等案件进行审理,不服其裁决,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专业基层法院。例如,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对其裁决不服可向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上诉。香港的少年法庭审理18岁以下少年案件。
3、香港高等法院设有图书馆,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对全体法律界人士免费开放,只要出示身份证(律师证),办理阅览证即可进入,无需费用。馆内设有法律法规区域,藏有各国